少年亦是恶魔,年龄是不是法律的保护伞?
“4月18日,安徽宣城警方发布通告,此前走失报警的女孩杨某婷系被13岁男孩杨某某侵害遇难。18日上午,根据杨某某供述并经现场指认,警方
在梅村村一灌木丛中找到杨某婷的尸体。多位村民向荔枝新闻证实,被害人与嫌疑人系堂兄妹关系。同村一知情人称女孩很可怜,从小性格老
实,其母亲常年不在家。据悉,郎溪县公安局称案件已移交上一级公安机关办理,具体案情暂时不便透露。
安徽郎溪失踪的 10 岁女孩遇害,13 岁嫌疑少年已被抓获
郎溪公安在线:
2020年4月14日17时33分,我局接杨某文报警称:其女儿杨某婷(女,2010年1月出生)疑似走丢,请求协找。接警后
,我局高度重视,第一时间立即组织警力会同当地党委政府,全力开展查找工作。通过走访调查、分析研判、轨迹追踪等各项工作。先后
排除了杨某婷离家出走、被他人接走、被拐卖的可能性。
经分析,杨某婷可能已被侵害。4月15日,我局立即启动命案侦破机制,通过大量工作,于4月17日晚将重大作案嫌疑人杨某某(男,2007年7月
出生)抓获。
经审讯,杨某某交代了4月14日中午将杨某婷致死的作案过程。4月18日上午,根据杨某某供述并经现场指认,在梅村村一灌木丛中找到杨某婷的
尸体。
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郎溪县公安局
2020年4月18日
我国刑法的规定,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无论实施何种危害社会的行为,都不负刑事责任。但是近年来,未成年人犯罪频发,而立法关于十四周岁
刑事责任年龄的设限,使得现实中对实施了严重危害社会行为却又不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只能“一放了之”或“一罚了之”。19年辽宁大连杀害了十
岁女孩的蔡某某也是因为未满14周岁,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仅仅是被收容教养。
是否有必要降低刑事责任年龄?或是否可以提出一种比收容教养更加严厉的惩罚?
杀人偿命一刀切,不考虑年龄,从人道主义角度看,肯定是不可能的。法律也不会允许,真这么定了,也属于恶法,是倒退。
15年或者10年,目的是要让他们知道做这个事是有代价的。不是今天杀了人明天换个学校就行了。但凡一件事有代价,都能劝退很多人。父母也
不会觉得反正你没到年龄,杀人我也不管。
至于区分过失杀人,原因也很简单。毕竟是孩子嘛,有的不是故意的,就是拿着刀子玩,飞出去杀人了这种是有的。成年人过失杀人还减刑呢。
我认为非故意的还是应该加以区分。
qj可能判重了,也可以定少几年。
另外我觉得未成年人,还是有洗脑成功的可能性,专门的劳改学校,每天让他们大声背社会主义价值观,天天爱国主义教育,爱的教育。文化课倒还在其次了。
不是每个小孩都是天使。未成年人不过是没到十八岁的普通人,不要给他们带上童真纯洁的光环,他们下手可从没心软
“他还只是一个孩子”
“他只是一时糊涂,做错了事情。”
“他还有无比光明的未来。”
“她也还是一个孩子啊。”
“她原本也会有无比光明的未来呀。”
这些都是我们大人们应该思考的事。我常常听到身边的家长会说孩子很难管教,孩子很叛逆,或者很多家长觉得孩子不愿意和自己交流,试问如
果在孩子很小的年纪父母疏于交流与陪伴,他如何学会和家长沟通?
如果说上学时成绩单是检验自己用功与否的标准,那为人父母,孩子就是自己的成绩单,你希望他懂得爱人,那么你就要先给他关爱。
不要让教育缺勤,不要让关爱缺勤,如果说善良是做人起码的标准,那他必须先学会善良。
如果你希望他懂得爱人,那么你也要让他感受被爱。我想无论是社会、学校、家庭还是法律,都希望营造一个更好的氛围,让孩子学会长大,懂
得尊重,敬畏生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