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互保险与商业保险共存而非补充的关系

2019-02-09  本文已影响0人  闫安

                        20190209 闫安

    业界普遍认为相互保险是商业保险的补充,这一观点缺乏依据。个人认为,说补充,相互保险对法定强制的社会保险更有补充意义,因其保单持有人与保险人“二合一”利益一致化的互助本质;说共存关系,则因为相互保险对保险行业的价值贡献,并不输于股份制的商业保险,甚至两者可以互相转化。

    从价值贡献角度分析,可以得出相互保险与商业保险的共存关系之结论。

    本文以方国春博士的《中国相互制保险公司治理的法律规制》相关章节作为线索,可算读书笔记与学习心得。该书着重于相互保险治理研究,亦可作为高等院系保险专业的教科书。

相互保险与商业保险共存而非补充的关系

    作者认为,相互制保险与股份制保险,是两种各具优势的公司治理模式,是相互促进、均衡发展的关系。主要的分析线索有四个方面。

    一是,经营上的比较优势。

    作者指出了所有权机构不同,导致治理结构不同,派生出了不同的经营管理模式。包括经营战略、业务来源、业务品质、经营区域、经营类别、内部管理、股权激励等方面。

    这部分不是该书重点,作者引用国外相关研究文献结论,这也与国外相互保险市场发达与成熟有关。但现在客观看,有些欠准确,有些欠全面,有些是符合事实的。

    例如经营战略上的稳健与激进;业务品质上相互制保险的低风险,股份制的较高风险;经营类别上,相互制保险在经营人寿保险、年金保险方面更具优势,而股份制保险在健康保险领域更具优势;经营区域上有差别等。

    其实,相互制保险的普惠性质,不同于股份制保险选择性,即“喜欢”有钱身体有健康的客群。这是所有权治理结构差别之外,在经营方面的根本性差别。例如,有钱身体差、无钱但需要保障、经济消费有限但亟需保险等普罗大众。国家补充型第二、第三支柱医疗及养老,就是强调普惠性。这也是相互保险保单持有人与保险人“二合一”利益一致化的体现保险本源的优势所在。

    即更有利于发展长期利益险种。当然也包括较高风险的健康险。只不过“进阶”特性体现在,风险分散和保险仅仅是基本功能,相互保险可以实现预防健康管理保险一体化机制优势,以预防和健康为中心。而不是满足于得病后医疗费用的保险赔付。这即是我国医改方向,也是《健康中国2030规划纲要》的要求和目标。

    经营区域上,相互保险有一般性、专业性、区域性,所以单纯区域化比较不全面。至于两者经营稳健与激进、经营风险高低,那也是相对而言,不可泛比。竞争优势更多体现在核心能力上,市场是经营能力和竞争结果的最好裁判员。

    与文中国外文献研究结论共识之处,是股份制有股权激励优势,相互制保险因为运营资本来源于保单持有人交付的保险费,不能划分为份额,激励方式显得单一,但相对稳定。

    但相互保险可以较好的化解股份制保险的大股东与小股东、股东与客户、股东与经理层、经理层与客户等利益冲突。此外,还有降低道德风险,解决逆向选择,处理不完全合同等效用,提高治理效率等优势。

    二是,促进保险行业发展。

    相互制保险比股份制保险更早。1684年在英国诞生第一家火险相互制保险公司;1762年成立了Equitable Life人寿相互保险公司。在世界美、德、英、法、日五大保险市场相互保险长期处于市场主导地位,据Sigma1999年统计报告,相互制保险在1987、1992、1997年分别占据57%、57%、52%的过半份额。其中日本人寿相互保险更是高达93%、91%、89%。发展至今,在世界保险市场中,相互保险公司仍然占据相当大的份额。市场份额过半的有奥地利的61.6%,荷兰的53.4%。而日本超过40%,资产规模前三大寿险公司仍然是相互制公司。

    三是,促进民族产业发展。

    根本原因是相互制保险公司所有权由每个保单持有人分散持有,所有权不能完全转让,这一所有权制度,赋予了相互制保险公司鲜明的国家性、民族性特征。是保护和发展本国保险行业的成功战略选择。

    国际历史发展经营是,19世纪30年代的美国、19世纪70年代的澳大利亚、20世纪50年代的加拿大,都以促进和支持相互制保险公司发展而成功阻止了外国资本对本国保险业的进入。

    当然,我国现阶段,既有保护也有开放,但首先是要对内大力发展。有意思的是号称世界最市场经济的美国,――历史上美国保险业曾提出了“依靠美国、为了美国”(by Americans,for American)。

    四是,促进保险市场均衡。

    共存,一个是市场多了选择;一个是均衡发展;一个是可以在不同经济发展阶段互相转化。“一种体制的保险组织形式往往会成为另一种体制的保险公司在发展中克服困难、摆脱困难、寻求发展的路径选择。”

    例如20世纪初美国著名的“阿姆斯特朗调查报告”,推动了美国保险公司相互制化改革、限制代理人佣金、标准化保单等。1922年,纽约州通过了禁止非互助化、拓展相互制保险公司的政策;1923年,美国国家保险监督官协会采取了纽约州的做法,公布了禁止非互助化的示范法。

    类似的还有日本。20世纪初,在日本国内保险市场秩序混乱、保险行业失信、保单持有人利益受损的情况下,日本确立了相互制保险公司的法律地位。

    至于书中第五点,相互保险可以更好适应和满足个性化保险需求,有些勉强。只要是保险机构就有此功能。

    归纳性结论有三。一是相互保险作为风险分散、风险保障、风险管理的制度安排,只要风险存在,它就有存在合理性,故与股份制商业是并存而非补充关系;二是保险本质上是信托,治理结构上相互保险存在所有权利益一致化的信托优势,保单持有人(相当于信托受益人,只是保险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可重叠或分散)利益最大化是信托利益的核心体现,而股份制存在股东与保单持有人的潜在利益冲突;三是相互保险的国家性、民族性特征,以及适应普惠保险、产业金融、服务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服务实体经济等的时代性发展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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