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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应该化学阉割强奸惯犯题解

2017-09-22  本文已影响221人  起风了的简书

2012年5月31日 赵秉志(中国法学会刑事法学研究会副总干事)表示,“化学阉割”并非新鲜事物,全球有多个国家早已开始实施相关措施。“化学阉割”虽然在预防犯罪方面被证实有效,但由此带来的人权等方面问题使这一做法在法学界仍存在争议。赵秉志表示,性惯犯的犯罪行为存在各种复杂成因,中国不会轻易采纳这一做法,但可在今后立法研究上做进一步探讨。同时,第二百三十六条 又指出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于是是否应该化学阉割强奸惯犯成为了社会频繁讨论的话题之一,为了更好的讨论本题,遂作本题解。

1关于强奸

本题应该以中国大陆为主要讨论范围,依据中国大陆法系本题“强奸”将包含几个关键。

(1)强奸罪的主体必须是男性

(2)强奸罪的对象是女性

(3)从情节上讲,必须是男性强迫女性与其发生性行为,女性不是自愿的。强迫,不仅包括各种暴力、胁迫手段,还包括麻醉、灌醉、欺骗、诱惑等手段。

(4)妇女教唆或帮助男子实施强奸犯罪的,是共同犯罪,应当按照她在强奸犯罪活动中所起的作用,分别定为教唆犯或从犯,不是本题的讨论主体。

2关于惯犯和累犯

累犯惯犯的区别是:累犯与惯犯都是多次实施犯罪行为,在主观上都必须是故意,但两者存在明显差异。首先,累犯必须是受过一定刑罚处罚,并且刑罚已经执行完毕或者被赦免以后的犯罪分子才能构成;而惯犯的构成并不要求行为人受过刑罚处罚。其次,累犯一般必须是在前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被赦免以后的法定期限内又犯一定之罪;而惯犯则是在一定时间内反复实施同种性质的犯罪行为,所犯之罪均未经处理。

在法律中虽然累犯和惯犯是有着其区别,但是本题不做细分讨论,不建议出现“应该阉割累犯但是不应该阉割惯犯”

3关于化学阉割

“化学阉割”(chemical castration),是对男性强奸罪犯摄入一系列药物使其失去或降低性欲的做法,与腐刑等物理阉割有着本质的区别。(若提出“降低”则需要明确降低的维度,方法,标准等一系列具体要素,并说明“降过头了”怎么办。不建议出现例如“降低到恰当水平为止”等点到为止的论断)。

4其他注意事项

本题不强制要求对于所有强奸惯犯进行化学阉割,但不可盲目的窄化讨论域,要考虑窄化后的合题性。(具体判断将交给评委)。不建议过多的讨论犯人的动机,更多的希望就措施本身进行细致有效的讨论。

本题建议尽量采用通俗易懂的案例进行说明。不排除双方采用价值打法,但讨论内容本身要言之有物,说之有理避免假大空等套话出现。

本题中一切现有的、既成事实的政策文件和法律法规等,只能作为论证“现状”的论据,不建议直接用来论证观点。

本题中强奸惯犯的讨论中,强奸罪名本身将是经过法律公正审判的既定事实。本题讨论的主要对象是强奸已遂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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