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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读通鉴‖汉景帝的刑法改革:宽刑与复议(前146-前143)

2025-12-17  本文已影响0人  已阅君

汉纪0324

原文:

四年(乙未、前146)

夏,蝗。

冬,十月,戊午,日有食之。

五年(丙申、前145)

夏,立皇子舜为常山王。

六月,丁巳,赦天下。

大水。

秋,八月,己酉,未央宫东阙灾。

九月,诏:“诸狱疑,若虽文致于法,而于人心不厌者,辄谳之。”

地震。

六年(丁酉、前144)

十二月,改诸廷尉、将作等官名。

春,二月,乙卯,上行幸雍,郊五畤。

三月,雨雪。

上既减笞法,笞者犹不全,乃更减笞三百曰二百,笞二百曰一百。又定棰令:棰长五尺,其本大一寸,竹也,末薄半寸,皆平其节。当笞者笞臀,毕一罪,乃更人。自是笞者得全。然死刑既重而生刑又轻,民易犯之。

秋,七月,辛亥晦,日有食之。

自郅都之死,长安左右宗室多暴犯法。上乃召济南都尉南阳甯成为中尉。其治郊郅都,其廉弗如。然宗室、豪桀皆人人惴恐。

城阳共王喜薨。

后元年(戊戌、前143)

春,正月,诏曰:“狱,重事也。人有智愚,官有上下。狱疑者谳有司。有司所不能决,移廷尉。谳而后不当,谳者不为失。欲令治狱者务先宽。”

三月,赦天下。

夏,大酺五日,民得酤酒。

五月,丙戌,地震。上庸地震二十二日,坏城垣。

秋,七月,丙午,丞相舍免。

乙巳晦,日有食之。

是岁,济阴哀王不识薨。

解读:

四年(公元前146年)

夏季,发生了蝗灾。

冬季,十月二十日,天空出现了日食。

五年(公元前145年)

夏季,景帝将儿子刘舜立为常山王(封地约在今河北石家庄一带)。

六月二十九,朝廷下诏大赦天下。

不久之后,国内遭遇水灾。

秋季,八月二十二日,未央宫东门的门楼发生火灾。

九月,景帝特意下诏强调:“各地判决如有疑点,即使依法条可以定罪,但若民心不服,就应重新审议。”

同年,发生了地震。

六年(公元前144年)

十二月,朝廷更改了官职名称:廷尉改为大理,将作少府改为大匠,奉常改为太常,典客改为大行令,长信詹事改为长信少府,将行改为大长秋,主爵中尉改为都尉。

春季,二月初一,景帝前往雍地,举行祭祀五帝的仪式。

三月,意外下起大雪。

此前,文帝已减少笞刑数目,但受刑者仍难以存活,景帝于是再度减刑:原笞三百减为二百,笞二百减为一百。并颁布《棰令》,规定刑杖为竹制,长五尺,根部宽一寸,末端削薄至半寸,除去竹节。行刑只能打臀部,且同一罪人打完了之后,才更换行刑的人。此后受刑者大多得以保全性命。但如此一来,也因死刑很重而其他刑罚偏轻,百姓犯罪的情况并未减少。

七月二十九日,发生日食。

自郅都死后,长安城内及附近的宗室成员屡次公然违法。景帝于是任命原济南都尉、南阳人甯成为中尉,负责京城治安。甯成执法风格类似郅都,但廉洁远不及他。即便如此,宗室与豪强之辈对他仍十分畏惧。

同年,城阳共王刘喜去世。

后元年(公元前143年)

正月,景帝下诏说:“审案事关人命。人有智愚,官有高低。疑难案件应交付有关部门复议;若不能裁决,则移交廷尉。已复议而判决仍有不当,复议者可不被追究。望执法者务以宽厚为本。”

三月,大赦天下。

夏季,特许百姓相聚饮酒五天,放开酒禁。

五月初九,发生地震。上庸县(今湖北竹山)竟连续地震二十二天,城墙都被震毁。

秋季,七月二十九日,出现日食。

七月三十日,丞相刘舍被免职。

同年,济阴哀王刘不识去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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