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富裕(浙江)产业联盟家道系统家法

2022-01-28  本文已影响0人  黄磊的简书

共同富裕(浙江)产业联盟家道系统家法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支持浙江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的意见》赋予浙江重要示范改革任务,先行先试、作出示范,为全国推动共同富裕提供省域范例。作为共同富裕(浙江)产业联盟的发展使命召唤、意义重大,为促进联盟成员的有序、合规、合法管理,确保共同富裕(浙江)产业联盟(后文均以联盟代指)的健康发展,经过联盟成员代表讨论、广泛征集各方意见,特形成本家法。

    第一条 联盟成员组成以企事业单位管理者、社会公共事务管理者、科技创新人才为主,经过联盟内部成员推荐、向秘书处工作人员递交申请表,经过联盟会员发展部考核通过后,按时缴费,成为正式会员。

    第二条 联盟成员以家、和、万、福、兴为批次排大家庭辈分,分别为家字辈、和字辈、万字辈、福字辈、兴字辈,当前一批次会员发展完成后发展后批次会员。

  第三条 联盟成员热爱祖国、热爱组织,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认同共同富裕的理念,愿意为共同富裕的事业贡献自己的力量。

  第四条 联盟成员互相尊重、礼让、包容,遵循“温、良、恭、俭、让”的古训,言行举止得体大方,在任何场合都要维护组织和个人的良好形象。

  第五条 联盟成员要尊老爱幼,遵循“孝悌忠信 礼义廉耻”的家风,老吾老以及人之老、爱吾幼以及人之幼,每个人都是大家庭中的一员,以兄弟姐妹关系互相帮助,对待组织成员的家人视同己出。

    第六条  联盟成员须具有利他精神,在商业行为、日常生活中将他人的利益优先,在与其他组织的合作中以平台的利益优先。

    第七条 联盟成员不得有欺诈行为,包括且不仅限于商业合作、日常交往、产品销售等方面。

    第八条 联盟成员不得在背后诽谤、非议他人和组织,在其他人出现类似行为时应坚决抵制,维护其他成员和组织的声誉。

  第九条 联盟成员应积极主动参与联盟的各项活动,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提供必要的支持。

  第十条 联盟成员须时刻保持学习力,积极参与组织提供的各类学习,不断提升自身的个人修养和业务能力,做到德才兼备,成为共同富裕事业发展的先行者、传播者。

  第十一条 联盟成员须具备创新精神,避免等、靠、要、拿的躺赢思维,要通过自身的努力实现精神、物质双丰收,并践行先富带后富、最后共同富裕的神圣使命。

  第十二条 联盟成员同业之间不得恶性竞争,应抱团发展,在共富系统的理论和系统框架下和合共生、做大做强,引领行业发展。

  第十三条 联盟成员在各级岗位上均不得出现徇私舞弊、贪污挪用资金、违反法律法规等行为,如出现视其严重程度严肃处理,必要时可以采取法律手段处理。

  第十四条 联盟成员应具有公益心、同理心,积极参加联盟发起的各类公益活动,践行社会责任。

  第十五条 联盟成员不得拉帮结派,成立小山头、排除异己。

  第十六条 联盟成员不可另外利用、拉拢组织成员私自发展同类性质的组织,分化联盟资源、削弱联盟力量。

  第十七条 联盟成员未经允许不得擅自利用联盟的名义对外开展各类合作,不得打着联盟的旗号为个人谋取私利。

  第十八条 联盟成员未经允许不得盗用联盟以及联盟合作师资的各类版权,专利,不得私自将联盟未经许可的各类知识产权、课程、专利应用于个人以及企业的商业行为。

  第十九条 联盟成员私自的商业合作、日常交往须在充分了解的基础上进行,如果出现纠纷或损失与联盟组织无关,由个人承担后果,联盟可以在适当的范围内匹配专业人士帮助咨询、协调。

  以上共同富裕(浙江)产业联盟家道系统家法为筹备阶段初稿,尚需经过联盟内相关部门进行讨论、定稿后施行,所有条文的解释权️和更改权在联盟家法部门,旨在建立合规、有序、共融、友善的家道系统共富型组织。

  拟制人:黄磊(家委)

  2022/1/28

上一篇下一篇

猜你喜欢

热点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