还好,“正义”并未远离

2018-09-02  本文已影响0人  桃心一博
公平

     现在是初秋时节,伏天的燥热还未褪尽,但隐约已经能够感受到夜色渐凉,秋季已至。虽然温度是渐渐的降下来了,但是有些事在身边却从未远离。

      最近吵的沸沸扬扬的“昆山杀人案”终于给出了结果,结果也是符合舆论,于海明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关于这件事,网上有各种声音,每一种声音都是一个态度,而每一个态度背后都有一套生活原则。

      案情回顾:2018年8月27日21时30分许,昆山市震川路发生一起宝马轿车驾驶员持刀砍人反被杀案。公安机关接警后及时赶赴现场调查处理,并于当日立案侦查。公安机关查明,案发当晚刘海龙醉酒驾驶皖AP9G57宝马轿车(经检测,血液酒精含量为87mg/100ml),载刘某某(男)、刘某(女)、唐某某(女)行至昆山市震川路,向右强行闯入非机动车道,与正常骑自行车的于海明险些碰擦,双方遂发生争执。经双方同行人员劝解,交通争执基本平息,但刘海龙突然下车,上前推搡、踢打于海明。虽经劝架,刘海龙仍持续追打,后返回宝马轿车拿出一把砍刀(经鉴定,该刀为尖角双面开刃,全长59厘米,其中刀身长43厘米、宽5厘米,系管制刀具),连续用刀击打于海明颈部、腰部、腿部。击打中砍刀甩脱,于海明抢到砍刀,并在争夺中捅刺、砍击刘海龙5刀,刺砍过程持续7秒。刘海龙受伤后跑向宝马轿车,于海明继续追砍2刀均未砍中。刘海龙跑向宝马轿车东北侧,于海明追赶数米被同行人员拉阻,后返回宝马轿车,将车内刘海龙手机取出放入自己口袋。民警到达现场后,于海明将手机和砍刀主动交给处警民警(于海明称拿走刘海龙手机是为了防止对方打电话召集人员报复)。

       刘海龙后经送医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经法医鉴定并结合视频监控认定,刘海龙连续被刺砍5刀,其中,第1刀为左腹部刺戳伤,致腹部大静脉、肠管、肠系膜破裂;其余4刀依次造成左臀部、右胸部并右上臂、左肩部、左肘部共5处开放性创口及3处骨折,死因为失血性休克。

     于海明经人身检查,见左颈部条形挫伤1处,左胸季肋部条形挫伤1处。

       之前一直有法律专家在讨论“昆山杀人案”到底是属于“正当防卫”还是属于“防卫过当”。案发之后,我也看过视频,看着刘海龙一身纹身,行为粗鲁,因为争执便要拿砍刀砍人,而且砍刀就在车上放着呢,可见是为了解决某些事情在时刻准备着。我很好奇那些法律专家讨论防卫过当的事,在那种紧急情况下,刘海龙砍刀脱手,如果是正当防卫的话,总不能让于海明拾起砍刀,拿在手上说“你别砍我了”,于是就制止了危害生命的不法侵害。这种情况可能发生吗?绝对不可能。

      案发后有人找出刘海龙的履历,今年36岁,有近10年的蹲监狱的历史,按照这个逻辑,除去未成年的时间,刘海龙所有的时间基本上都在打架斗殴、蹲监狱中度过。在日积月累的打架斗殴中,也积累了不少暴躁脾气,要不然也不会打架那么多次。所以,于海明在敌众我寡的情况下,只能用暴力的方式保护好自己,如果他保护不好自己的话,当时对方就会把他置于死地,甚至对方一个电话叫来数人,后果更是不堪设想。

      事实已经形成,死者已经离去,生者尚存,还在正义还在人间。昆山检方宣布于海明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这是给公平正义的一个诠释,给社会风气澄清的一个好时机。

      判决是正当防卫,想着于海明的家人可以松一口气了,他的母亲也可以擦一擦眼中的泪水了。那么究竟什么是正当防卫?如果做不好,又会有什么样的后果呢?

       正当防卫,指对正在进行不法侵害行为的人,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一定限度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根据《刑法》第二十条规定,为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中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无限正当防卫,是指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而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仍然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也就是说正当防卫讲究一个“度”,超过度了,就成了过失犯罪了,这也就是文章开头为什么好多法学专家在讨论是正当防卫还是防卫过当。可见现有的法律下,在中国实施正当防卫需要“精巧的技艺”,一般人很容易“过当”,结果,“最理性的选择”是:遇到坏人,惹不起;看到行凶,“闲事莫理”。在这种处事逻辑下,无疑给了黑势力分子称霸一方、为非作歹的机会。

      可是,在现实生活中,在紧急情况下,又有几个人能正好把握住这个度呢?如果把握不住这个度,分分钟造成犯罪,还有几个人感在犯罪的时候站出来勇敢的反抗呢?

      就像这个案中,宝马车违反交通法规在先,没有下车道歉反而寻衅挑事,继而有从车里拿出砍刀要砍人,幸亏于海明躲闪及时,也许是上天的眷顾,砍刀从刘海龙的手上飞走,于海明反应及时,抢先拿到砍刀,从而保护自己。他反应也够迅速,于海明称拿走刘海龙手机,然后静等警察的到来。如果不是于海明的反抗,明天不知道刘海龙又会危害谁?这个案子是网络舆情一边倒的支持于海明“正常防卫”,如果被人砍了,都不能反抗,那以后谁还能相信法律是保护人的合法权益呢?

       现在,我不经在想一个问题,为什么这件事会这么引人注意?现在我们这个社会到底怎么了?

       这件事触动了国人敏感而脆弱的神经。我们大多数都是普通人,没有背景没有关系,都在靠自己的努力认真而艰难的活着。可是,当我们受到侵害的时候,我们该怎样保护自己呢?

        古人教授的“以牙还牙,以眼还眼”,别人怎么对我,我就怎么对别人,可是昆山砍人案似乎不是这样,因为有时候你不一定有能力以牙还牙,于是就有了“打的过就打,打不过就跑”,可是这样就一定能解决问题吗?不一定,因为现在是个信息发达的社会,你今天跑掉了,只要别人想找你,就一定能找到你,想黑你总是能找到机会的。跑得掉初一,跑不过十五,那只有面对了。可是面对的时候你又不能超过度,还要把握住那个度,真是难为人啊!

           把握不住那个度,于是就不再把握!当邪恶仰仗法律的边缘为非作歹的时候,恐怕世上再无正义成长的土壤了。于是坏人开始肆无忌惮的干坏事,普通人谁还敢反抗,因为反抗甚至会出现更糟的结果(过当防卫)。就像南京扶老人案一样,不公正的裁判必然会导致社会风气日下,那事以后于是世人不敢再扶老人了,因为学雷锋扶老人是要付出代价的。不过这件事昆山检方的太对让我感觉这个世界还是有正义,给生存的危机感带来一点点温暖的希望,让人们敢于反抗。至少以后纹身哥再要拿刀砍人的时候,他的掂量一下,如果吓唬不住人,是有可能反被杀的,在犯罪的时候似乎也要掂量一下犯罪的成本。

      不惹事,亦不必怕事。为人当善良,也应懂自保。遇到侵害的时候,永远要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生活中真要遇见拿着砍刀的“纹身哥”,还是要赶紧跑的,不是每次都会那么幸运的砍刀脱手的。我很欣慰“昆山杀人案”是这样一个好的结局,我相信这个中国法制进程的一个进步,也是中国法制进程的一个转折点,中国法制的明天会更加美好。

上一篇下一篇

猜你喜欢

热点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