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痛苦》
用文字去讨论痛苦是徒劳的。
语言和文字只能描述痛苦而并不能是痛苦的本身,我们只是在用文字的方式去寻找痛苦的蛛丝马迹。
为什么要讨论痛苦?是为了认识痛苦。
为什么要认识痛苦?是为了解除痛苦。
假设痛苦能够被解除,那么首先我们需要弄明白什么是痛苦。
痛苦是什么?从字面来看是痛和苦的合成描述。那什么是痛、什么又是苦?
痛是神经传递后的体感,苦是味觉传递后的味感。这两种感的合成谓之痛苦。
为什么不是痛涩,也不是疼苦,而是痛苦呢?
因为/痛与苦/是感上的相通并这种相通被意识主观上的不愿接受,即排斥。
为什么不能接受?因为痛苦。
为什么痛苦?因为不能接受。
这种‘互为因果’从广义来讲是可以成立的:因是上一个的果,果是下一个的因。即1+1=2可以导出2=1+1。
但从狭义来说又不能被完全等同:因导致果,而果不能导致上一个因。即1+1=2可以导出2=1+1;但导出的不是上一个的1+1。
假设,以上论述成立的话,就可以得出一个结论:痛苦分为两种即广义上的痛苦和狭义上的痛苦。
狭义上的痛苦是疼和苦,是属于医学或神经学范畴的问题。
而能被文字所讨论的痛苦只能是广义上的痛苦,是普遍意义上存在的、能被大多数人所感受到的并被关注的那个东西。
这个被关注的东西是脱离医学而存在的痛苦。
举个例子:一个人没有同时在吃黄莲和被刀子划伤,就不能说这个人正在体验痛苦。可事实是我们没有同时在吃黄莲和被刀子划伤却依然会用痛苦来形容自己的感受。
以此来论,如果这种感受是广义上痛苦,就可以被论定为:
“痛苦,是因为不能接受。”这是因。
“能接受,就不会痛苦。”这即是果。
理论上来讲,痛苦是可以被解除的,就是接受一切。但又不能被绝对解除。
因为“人之所以是人而不是神”正是因为人的设定就是:不能无条件的接受一切。
于人而言,在很多种情况下的不能接受要远比解除自身痛苦的本身,要更加重要的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