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思维学习心得
工作以来,一直对法律怀有敬畏之心,也想好好学习一下法律,运用在工作中,增加自己的多维竞争力。可由于懒惰,一直没有系统的学习。最近收听了《刘晗.法律思维30讲》,算是对法律的思维方式有了一些粗浅的认识。分享几个课程给我带来的颠覆性认识和感受。
1.法律的终极使命并不是维护正义、保护公平、保护人权,维护人人平等这些民众心中的愿望,而是维护社会秩序,即使这个秩序是一个不完善、甚至是“坏”的秩序。对于人类来说,最糟糕的秩序也比没有秩序要好。因此,法律人在思考问题的时候,“规则”是第一原则,不管做什么事情必须按程序办事,你可能在律政剧里可能有所了解,一个证据,即使是确凿无误的,但如果获得这个证据的程序不合法,也很有可能会被宣告无效。反过来,一个判决如果是遵循了所有的法定程序而得出的,即使他是错的,也不能被推翻。
2.法律的判决需要确定终局性。对于一个判决,最重要的不是判决结果的正确性,而是确定性。法律问题很难像数学那样有标准答案,一个案子如果程序上没有问题,那就没有超越法律之外的标准去评判对错。法律是解决纠纷的最后一道防线,但不是最好的一道防线,因此法律需要终局性,有了终局性,才能维持整个社会的稳定逾期。也就是说,一个案子最终判定了,就确定了一个行事标准,人们就可以依据这个标准去办事去判断,才能有对未来的稳定逾期。如果一个案子判了以后,还可以反复更改判决,那对于整个社会来说,经后遇到类似情形的时候,是没有办法判断如何行事的,结果可能会更糟,这是法律为了维持社会稳定秩序所作出的权衡和取舍。
3.比起结果,法律人更在意后果。一般情况下,法律人会通过三段论的推理得出结论。比如说:
a杀人需要偿命-b张三杀了人-c所以判张三死刑。
但是,法律里的三段论是一种实践三段论,它最终得出的结论是一种社会行动,法院需要考虑判决产生的实际社会后果。因此,经常会发生在某些疑难案件里,即使规则和事实都很清晰了,结果还存在争议的情况。因此,在特殊情况下,法律人还会从这个角度进行考量,先考虑社会后果,再寻找规则,然后反推判决。
另外,当一个案件从规则的角度非常难选择的时候,法律人也会从后果的角度反推判决,这种方式叫做后果主义。
举个栗子,2000年美国大选的时候,竞选者戈尔认为自己的票数比小布什多,认为计票出现了错误,在弗罗里达州通过法院要求重新计票,根据弗罗里达州的选举法,可以要求重新计票,法院也同意了。小布什当然急了,把官司打到最高法院,最后判决停止重新计票,理由是:时间不够了,为了避免国家混乱,就此打住,赶紧把总统确定下来。这就是典型的后果注意思维。
这个对于我们金融工作来说,在司法催收方面有一定的帮助,可以通过后果主义,对于一些难以判断的债权债务关系,要求法院尽快判决支持“欠债还钱”,提高效率。
4.为什么有事找警察不用花钱,但是找法院需要花钱?这背后其实跟公共机构的性质有关。如果报警解决安全问题,解决问题的同时也维护了社会的整体秩序,而民事诉讼,受益人主要是当事人自己,因此要交诉讼费。有人比喻:打官司交诉讼费,相当于开车交燃油税。
5.对于整个社会来说,诉讼费不是越低越好。诉讼费低了,案件量就会增加,案多人少,处理案件的质量会下降,优秀的法律人才也会由于待遇的下降而流失,而且国家要补贴法院经费,整个社会的成本也在增加。所以我们要记住:没有任何一个国家是靠多打官司而变富变强的,这是一种内耗。
6.学习法律思维,不但要学会用法律来解决问题,还要学会不用法律来解决问题。最高级的法律思维,是备而不用。毕竟,法律代表了社会不完美的一面,突出了人性不完善的一面,即使一个案件最后实现了正义,那也只是弥补了一个悲剧,而不是创造了一个喜剧,法律提供的只是次优解决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