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 受到税务处罚千万不要“沉默抗法”

2019-02-21  本文已影响0人  财合税

【案例背景】

2017年5月26日,原常州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以下简称稽查局)对常州市克鲁格机电有限公司(以下称克鲁格公司)做出罚款10000元的税务处罚决定书。

2017年6月7日,克鲁格公司收到上述税务处罚决定书。2018年7月18日,稽查局发出做出履行的催告书,克鲁格公司于第二天收到该催告书。截止2018年10月30日,克鲁格公司未能全面履行缴纳义务,尚欠罚款10000元。2018年10月30日,稽查局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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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中,不少公司因违规被税务机关处罚,当不服处罚决定时,会选择不理不睬的态度,意图“沉默抗法”。实际上,这不但不能维护己方权益,反而还要承担滞纳金等责任,得不偿失。

要是不服税务机关处罚决定的,先咨询专业税法律师的法律意见,往往是最好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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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决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如果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享有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行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或者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没有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的申请,由法院做出是否强制执行的裁定。

如我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

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受到法定期限和必要程序的限制,我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本章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我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了行政机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前的催告程序,行政机关自当事人履行行政决定的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后经过催告,催告书已送达十日,当事人仍不履行行政决定的,行政机关才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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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了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期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的强制执行权。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十八条第三款规定了税务机关催处罚决定的强制执行权或者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权利。

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作出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可以采取《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税务机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其做出的处罚决定时,需要满足我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和第五十四条关于法定时限和程序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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