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情况村集体可以收回宅基地?遭遇非法收回的救济途径有哪些?
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结合本县实际情况制定的针对农村村民合法使用或依法批准用于建造住宅的集体所有地的管理办法。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报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注销其土地使用权证或有关批准文件,由村集体收回宅基地使用权:
(一)自批准宅基地之日起满二年未动工兴建的(特殊情况除外);
(二)报批宅基地时向村集体承诺建新拆旧而又不自行拆除旧房的原宅基地的;
(三)经批准实施旧村改造或下山移民的村,已迁入新居(村)居住的原宅基地的;
(四)骗取批准或非法转让宅基地的;
(五)其他应收回宅基地使用权情形的。
遭遇非法收回的救济途径有哪些?
一、请求乡镇人民政府依法履行查处职责
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村民自治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因收回宅基地超越村民自治范畴,属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职权,在无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情况下,村民可以要求乡镇政府履行查处职责。在乡镇人民政府不履行查处职责或者答复其属于村民自治行为而不予理睬,村民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二、依法对村民委员会提起诉讼
第一,依法提起民事诉讼。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成员作出的决定侵害村民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村民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予以撤销。村委会在具体执行宅基地收回过程中,因违法操作导致侵害村民合法权益的,如错误认定宅基地面积、限制补偿安置权人的权利等,村民可以依法提起对村委会的民事诉讼。
第二,依法提起行政诉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对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授权履行行政管理职责的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以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为被告。
三、依法对批准宅基地收回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提起诉讼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当事人对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受行政机关委托作出的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以委托的行政机关为被告。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村委会收回宅基地,在无法律、法规等授权的情况下,视为批准收回宅基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对村委会的委托,应该以授权机关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
四、要求县级以上自然资源部门履行查处职责
县级以上自然资源部门是违法用地的查处机关。村民自治收回宅基地,在无征地批复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情况下,村民可以申请县级以上自然资源部门查处村委会的违法用地行为。若自然资源部门不作为或将查处申请转交信访处理,则村民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追究其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