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币基金新规解读(系列3):“宝宝”到底犯啥事儿了

2018-06-28  本文已影响0人  证通财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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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篇文章刚说了这么多货币基金和宝宝的好处,那么为什么监管部门要出台相关的政策加以限制呢?这里先要讲两个问题:

1. 摊余成本计价

2. 同业机构大量投资

一、摊余成本计价

(一)什么是摊余成本计价

货币基金的计价方式“摊余成本法”,同时往往将单位份额固定为1元,红利自动转投,收益采取七日年化和万份收益方式展示。

由于货币基金投资的都是一年以内的短期证券,主要通过持有到到期获取本息,不靠买卖差价赚钱,因此其对投资的金融资产主要采取”摊余成本法”计价。该方法下,对于投资的金融资产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照票面利率或商定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其剩余期限内平均摊销,每日计提收益。

举个例子:基金经理在市场上以90元钱折价买入一个票面价值为100元的债券,到期收回本息是105元,该债券30天后到期,那么到期收益就是15元。这里就将15元除以30天,将0.5元的收益摊销到每一天,反映到货币基金每天的分红收益中去。

优点:

1、反映了投资工具的收益主要来源于利息收入,可以在设定的波动范围内,保持投资账面净值和收益的稳定,能够平滑产品净值波动;

2、便于投资者理解,更有利于投资工具的发展。

缺点:

不能及时反映市场波动对产品净值的影响。

(二)规模扩张蕴涵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风险主要是来源于期限错配和缺乏保障制度。

首先,看期限错配的问题。

在摊余成本计价方式下,当债券市场价格上行的时候是平安无事的,但是当债券市场价格下跌时,这种方法则可能虚高了产品的净值。

再拿上面的例子来说,如果债券价格跌至80元,其实基金已经亏损,但用 “摊余成本法”计算,基金表面上看并没有亏损。而投资者在买卖的时候,却在溢价买入和卖出该基金。

假设,债券还没有到期,此时市场行情下跌,并跌破了之前的买入价格,而此时投资人发起赎回,由于货币基金是按照摊余成本计价,因此仍应按照到期溢价的面值进行兑付。

这时候怎么办呢?

如果留存的现金资产不够,那就需要按当前市价(折价)抛售债券去应付赎回,一是相应的损失由剩下的投资者承担(不公平);二是真要来不及抛的,那就要让基金公司自己出钱垫上(万一不够垫了怎么办呢……)

到这里,大家就知道问题出在哪里了吧。这几年,货币基金规模持续增长,且吸引了大量的金融机构资金,该部分资金对于市场行情变化异常敏感,一旦宏观环境发生波动,极易引发大额机构赎回,从而引发流动性冲击和投资者争议。

与此同时,T+0快赎功能的出现,使得货币市场基金负债端具有较强流动性,但资产端可能有较高比例投资于较长期限的债券和债券融资工具,存在期限错配。

其次,来看缺乏保障制度的问题。

为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我国设定了存款保险和存款准备金制度。根据《存款保险条例》,一旦商业银行发生兑付风险,账户存款将由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向存款人“限额偿付”,最高偿付限额为50万元。另外,通过建立法定存款准备金制度,确保商业银行在遇到大额提现需求时能具备充足的清偿能力。

但是,货币市场基金是没有存款保险和存款准备金制度这两大“屏障”的。

在历史上,货币市场基金因并不具备刚性兑付特征,就经历赎回潮与流动性危机,中国货币市场基金共发生四次赎回潮,分别是在2006、2009、2013、2016年,感兴趣的亲们可以翻阅那段历史,这里不赘述了。

总结一下,货币市场基金一方面没有央行支持和存款保险托底,另一方面其净值与市场上的资产价格紧密相关,并借助“货币基金-同业存单-货币基金”的流转链条实现资金空转,具有自我循环和叠加杠杆的功效。当资产价格下跌时,会引起投资者大量赎回,导致基金管理人进一步抛售资产,从而引发资产价格的深度下跌。货币市场基金的跨市场、跨行业传导可以给债券和股票市场负反馈,引发严重的流动性危机,甚至造成“市场踩踏”。

综上,国家对全市场货币基金的规模控制,防范集中赎回和流动性危机,显而易见了吧。

二、同业机构大量投资

通过前面的介绍,我们了解到,货币基金除了吸引广大普通投资者外,还颇受银行等金融机构青睐。其实近两年货币基金规模的持续增长,商业银行等机构的同业套利行为也发挥了相当重要的作用。

商业银行通过发行同业存单获得自营资金,直接投资或以同业理财的形式投资于货币基金,再由货币基金间接投资高收益的同业存单,一方面可以规避企业所得税,提高收益率;另一方面货币基金在安全和收益方面的特点,也符合银行流动性管理要求。

给大家看一张图:

我们已经知道,货币基金最终主要是把资金借给了银行,银行再拿这笔钱去投资或者放贷。本来很多人把钱存在银行吃存款利息,现在大量的资金都转向购买货币基金,对原先的银行存款形成了很大的替代。

老百姓得利了,基金公司赚到了,可是银行获取资金的成本也相应提高了。与此同时,银行还有部分资金又转投回货币基金,形成“空转”,进一步拉高资金成本。银行不可能亏本做买卖,必然会将相应的成本转嫁给实体企业。

近年来,宏观经济下行,货币基金规模却逐年增大,长此以往会引发社会问题,引起连锁反应。因此,约束货币基金规模,也就成为了必然。

三、一系列监管政策

其实本次意见与证通君正在给大家解读的资管新规一样,并不是突然,监管早有布局,这仅仅是其中的一环而已,举几个例子:

1、证监会2017年第12号公告:《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2017年10月1日起实施。

2、2017年12月25日,包括上海、深圳在内的多地证监局召开了闭门会议,货基规模较大的各家公募的督察长参与了会议,并要求督察长回去后向公司管理层传达此次会议要求。会议中“禁止宣传”、“保证流动性”、“禁止低费率恶性竞争”成为关键词。

3、2017年3月27日上午,基金业协会召开相关专题会议,沟通关于互联网货币基金营销及T+0垫资事宜。

4、【第10号公告】《关于进一步规范货币市场基金互联网销售、赎回相关服务的指导意见》,就是本次新规。

5、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有关部门负责人就规范货币市场基金业务有关问题答记者问。

给大家讲了“货币基金”的投资原理以及互联网“宝宝”的产品特点,相信大家已经理解“为啥监管部门要采取各种措施来控制宝宝规模”了吧。

下一次,我们来具体分析一下“指导意见”,看看该办法提出了一些什么样的具体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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