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事评论随笔散文

“约炮”不是性侵幼女的免罪牌

2018-05-21  本文已影响14人  诗梦剑客

近日,湖南安化县13岁的芬芬被29岁男子带到宾馆发生性关系,事后芬芬家人报警称芬芬被强奸,警方调查后不予立案。5月18日,安化县公安局法制办主任称,两人属“约炮”,发生性关系时李某并不明知芬芬未满14周岁,不属强奸。

这是一起令人愤慨、涉嫌性侵幼女的严重事件,警方以“约炮”为理由冷漠荒唐的不予立案,明显存在曲解法律、徇私枉法和渎职的嫌疑。一直以来,强奸幼女是一个影响极其恶劣的刑事犯罪。刑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的本义都是明确严厉打击、加重处罚,以达到扼制犯罪、保护幼女的目的。

综合我国《刑法》与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因为已经严重践踏了整个社会容忍的底线(未满14周岁),所以不论幼女本人是否愿意,强奸幼女入刑定罪的范围极大、认定标准极低且宽松:(1)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对方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而实施奸淫等性侵害行为的,应当认定行为人“明知”对方是幼女。(2)对于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被害人,从其身体发育状况、言谈举止、衣着特征、生活作息规律等观察可能是幼女,而实施奸淫等性侵害行为的,应当认定行为人“明知”对方是幼女。注意,司法解释重要的细节说三遍,只要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或者只要观察可能、可能、可能是幼女,就应当认定行为人“明知”对方是幼女,以强奸幼女入刑加重处罚

反过来说,和幼女发生性关系免于刑事处罚,只是以强奸幼女加重处罚,“未满十四周岁一刀切”的特殊例外,必须完全排除“行为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所有定罪可能性、完全排除“观察可能是幼女”的所有定罪可能性,是相当严苛严谨的,绝对不是一句冷漠荒诞的“约炮”就可以含混敷衍。

回到湖南安化县警方“约炮”幼女不立案事件上,29岁的男子和受害者13岁的芬芬“约炮”,不应当是逃脱强奸幼女的免罪牌;而有极大概率,应当会成为应当知道或者观察芬芬可能是幼女的呈堂证供。因为警方未给出“约炮男”绝对不知道芬芬是幼女的充分证据,警方也未给出观察芬芬绝对不是幼女的结论。从而,只要应当知道、或者警方观察芬芬可能是幼女,那么“约炮男”就绝对难逃强奸幼女罪刑的可能性。

更何况此案视频中,幼女父亲称女儿有些智障,如果情况属实的话,甚至“约炮”都不能认定为芬芬的“真实意愿”,强奸罪名更是板上定钉逃不脱。警方不予立案的理由更加荡然无存,错上加错。在网络舆论的关注下,安化警方的上级部门已经介入,将对“约炮”幼女案件就行复查。

智能手机日趋普及,未满十四周岁的女孩甚至更小的幼女都可能人手一机。通过网络交友软件,以交友、金钱等手段引诱、强迫幼女发生性关系的罪恶事件在网络时有报道。而必须高度重视的是,网上随意可搜索到多起类似案件,警方轻易以“行为人不知当事幼女未满14周岁”的理由结案,免除刑罚。可商榷质疑之处颇多,当中很有可能是曲解法律,甚至徇私枉法,很容易引发、纵容性侵幼女的扩大化趋势。

此时,除了再次向安化警方和潜在的幼女“约炮男”正告,“约炮”不是性侵幼女的“免罪牌”,更大的可能是强奸幼女入罪的“呈堂证供”,千万不要曲解法律的立法本意。

同时,也郑重的向最高法、最高检和公安部提出建议和呼吁,希望对各地办理涉及类似“约炮”幼女的案件,及时进行专项检查和指导,纠正查处可能存在的曲解法律和循私枉法。遵循不枉不纵的立法本意,严厉打击和遏止对未满14周岁幼女的性侵犯罪,切实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平正义的法治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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