闲话名著(12): 《水浒传》中物证作用有几何?
《水浒传》中不仅涉及刑事法律、民事法律、经济法律、军事法律、行政法律各个方面,同时包括与之相关的严刑峻法、贪污腐败、江湖世界诸多内容。而且,因为讲述故事、引人入胜的需要,和其它古典小说“三言两拍”等一样,设置穿插大量的案件尤其是刑法命案,包括与之相关的诉讼、缉捕、审判、处罚等环节,描绘了断案的过程、诉讼各方的心理以及证据的运用等,既构成小说铺垫叙事的重要部分,也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社会现实。
包公审案01
定案须有证据,物证必不可少。
物证,在现代刑事诉讼中主要包括犯罪使用的工具、犯罪遗留下来的物质痕迹、犯罪行为侵犯的客体物、犯罪现场留下的物品,以及其他可以用来发现犯罪行为、查获犯罪分子的存在物。
在勘验制度比较成熟发达的宋朝,其现场勘验的物证也大体包括上述内容,而且是举证犯罪最关键的依据,当发生盗窃、杀人等刑事案件时,只要有赃物、杀人工具等现场物证存在,即可照例处刑,也就是《宋刑统》中所说的“若赃状露验,理不可疑,虽不承引,即据状断之”。徽宗时曾规定:推勘盗窃案件,必须查处窝藏的赃物和停留地点,否则司法官吏要受徒二年的处罚。
三言两拍02
关键物证,必须合法取得。
古代小说为了吊人胃口、制造悬念,往往在县官、州官等办理案子时多头叙事、一波三折,既能显示清官的智慧、又能制造噱头,最终皆大欢喜、正义得到伸张。比如,“三言”、“二拍”有不少智取证据的段子,如刘推事设柜藏吏智赚供词(《警世通言•玉堂春落难逢夫》),包龙图智赚合同文(《拍案惊奇•张员外义抚螟蛉子 包龙图智赚合同文》)等。
定案强调物证,物证效力高于证人证言。命案要见尸身,钱财纠纷要见旁证。《二刻拍案惊奇•迟取券毛烈赖原钱 失还魂牙僧索剩命》中陈祈拿不出证据,知县就说:“就是银子有的,当官只凭文券;既没有文券,做甚么断还得你?”
《水浒传》第18回“众做公的绕屋寻赃寻贼。寻到床底下,见地面不平。众人掘开,不到三尺深,众多公人发声喊,白胜面如土色。就地下取出一包金银。随即把白胜头脸包了,带他老婆,扛抬赃物,都连夜赶回济州城里来”。
这里从床底下起出的“一包金银”就成为白胜罪名成立最有力的物证。可以说,物证在我国宋代的诉讼活动中得到广泛的应用,成为定罪量刑的重要依据。
白日鼠白胜03
当然,在有些情况下,物证则成为陷害好人的片面证据,其证明犯罪的正面价值被歪曲了。
比如,《水浒传》第39回中武松被张都监设计陷害,“张都监喝道:‘且把他押去他房里,搜看有无赃物。’众军汉把武松押着,迳到他房里,打开他那柳藤箱子看时,上面都是些衣服,下面却是些银酒器皿,约有一二百两赃物……张都监看了,大骂道:‘贼配早如此无礼!赃物正在你箱子里搜出来,如何赖得过?……既然赃正明白,没话说了’”。
这个场景不止《水浒传》中独有,很多小说包括明清以来一些著名案件中,都有设置物证陷阱、置人于死地的桥段;我们现实生活中,对于证据尤其是物证的运用出现重大偏颇也时有耳闻。
物证在西方曾被称为“哑巴证人”,实际上是因为其不同于言词证据存在的较大可变性,相对来说更直观、更稳定也更客观;但事物都有其两面性,如果所谓的物证没有被正确运用或者自身并不真实,则会削弱或者颠覆其所具有的证明价值。
武松怒杀张都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