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这样一步步接近工伤的真相 | 小艾法务日记(19)
2016年2月23日
办结了一单劳动纠纷,今天在这里回顾下。
去年集团下属园林公司招聘了一名绿化员工,这人非常倒霉,上班才刚刚2个月就在一次作业时被汽车刮倒,死里逃生,从车辆下面爬出来,捡回一条命,但全身多处骨折,左肩锁关节脱位。好在司机不错,主动送到医院治疗,垫付了所有的医疗费用,公司也及时派人到医院探视。
园林公司向我们部门报告了这一情况,并与我们讨论了三个问题:
1、这算不算工伤?
2、这单事故是第三方车辆造成的,肇事车辆全责,肯定要赔偿,如果同时认定为工伤,那么工伤保险这一块是不是也要赔呢?
3、如果工伤保险要赔,那赔多少?与肇事车辆赔的一样?
第一个问题,算不算工伤,那是肯定的了。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这条明确了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法定情形,只要符合上述法定情形,职工所受伤害无论是否由第三人侵权引起,都应当认定为工伤。换言之,是否存在第三人侵权不影响工伤的认定。
第二个问题,双重赔偿问题,应该成立。
查了下法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该条第二款规定:“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按上述规定,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构成工伤的,劳动者具有双重主体身份——工伤事故中的受伤职工和人身侵权的受害人,劳动者享有工伤保险赔偿请求权和人身损害赔偿请求权,有权向用人单位主张工伤保险赔偿,同时还有权向侵权人主张人身损害赔偿,即有权获得双重赔偿。
第三个问题,工伤保险赔多少?
又查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二条:“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14年4月21日通过)第八条第三款:“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导致工伤,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已经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为由,拒绝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第三人已经支付的医疗费用除外。”
由此可知,工伤职工的医疗费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者承担工商保险赔偿的用人单位可以拒绝支付,这项费用依法应当由侵权第三人承担。如果社保机构或者用人单位已经向工伤职工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则医疗费用可以向侵权第三人追偿。意即除了医疗费用以外的其他费用均可获得双份赔偿。
结论出来了,算工伤,可以双重赔偿,工伤保险除了医疗费用不赔外,其他该赔的都要赔。
写了报告,交了作业。第二天,领导将报告打了回来,并让我查2015年4月19日至20日最高人民法院的《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赶紧查,又得到最新的规定:
“三、关于侵权纠纷案件
(三)关于社会保险与侵权责任的关系问题
14、劳动者所在的用人单位参加了工伤保险,因第三人侵权造成人身损害,劳动者获得第三人支付的损害赔偿后,仍有权请求工伤保险基金管理机构支付工伤保险待遇,但就第三人已支付的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器具辅助费和丧葬费等实际发生的费用,工伤保险基金可以拒绝支付。”
这下工伤保险扣除的不仅是医疗费了,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器具辅助费和丧葬费等实际发生的费用都可扣除,数了下,共七项。再改一次报告,再交一次作业,这下通过了。
一入法门深似海,劳动法,更是海中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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