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墨家的补注
吾友乐呵呵,提到我的墨家注释,实在晦涩难懂,且无释义极难理解。的确,写作乃吾副业,同时,吾写作经验也实在不足。但,造就他人之困扰实乃大过也,故作此期,对墨家往期注释进行补充,以偿吾过也。
针对于我所提到的“有之必然”以及“所若而然”,我要进行一定的解释。“有之必然”是相当好理解的,那就是做一件事情,通过“故”也就是方法,可以完成一件事。比如,做一个两位数加减法,123+654=?便可以通过这一理念来进行论述。如可以应用最简单的竖式进行计算,便可以得出结果777,我便可以称进行加法的竖式是“故”,123+654便是前提,777便是结果,同时,竖式也可以被称为一种“法”,所以,我说“法”与“故”在一定程度上,是有相互转换的关系。
“所若必然”则是知道为了产生相应的结果,而使用的方法便是墨家辩论所说的“法”。回到上面我所说的123+654的计算之中,为了得出结果我所使用的方法,也就是竖式,我便将其称之为“法”。有心的读者,似乎可以注意到,对于竖式这一方法,前后被赋予了两层意义,一为“故”,一为“法”。这两者之间是否有所不同呢。
依据墨家的演绎法来说,这两个理论是完全不同的。“同法的必定同类”之说,可以得知,在我所列举的例子之中,“故”与“法”是一致的,这样的例子还有很多,但在这里我便不再详解了。因为,“故”在此条件下,也可以称为解决问题之方法,便为“法”。但为何我又将“故”置于“法”之上呢。便是因为,依据墨家的归纳法,通过“有之必然”的方法,才可以归纳出“所以然”,也就是“有若必然”之解。故根据,两者之间的关系,沿用当代的归纳法,便得出了“法”从属于“故”的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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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我所预订的文献尚未到位,故当前之言可能存在一些问题,请诸位海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