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晚舟签的“暂缓起诉协议”是什么东东
这几天最振奋人心的事儿,是孟晚舟从加拿大回来了。孟晚舟能够回国,是因为其与美国司法部签订了一份“暂缓起诉协议”。从结果上说,美国再抓人审判的现实可能性微乎其微,可以忽略不计。严格从程序上说,孟晚舟现在的程序只是“暂缓起诉”,理论上还有被起诉的可能性。
这个“暂缓起诉协议”到底是什么东东?
从名字上大概也能猜出来,暂缓就是先停一停,也就是在一定的时间段内检察机关不会再投入人力和精力办理这个案子;被告人因未经法院审判当然无罪,人身自由将不受任何限制。
既然是暂缓,那肯定要有重新启动的时候。当暂缓时间到期,一定要做出一个确定性的结论,而这个结论无非就两种——起诉或不起诉。所以,检察机关与被告人就会签订一份协议,协议内容大概包括:承认全部或部分事实,保证在暂缓期间内不再实施,以后说的不能和协议里的矛盾,同意一些非刑罚的处罚措施等等。简单地说,就是承认事儿是你干的,保证以后不再犯,事后不能反悔。只要能遵守,暂缓到期后,检察机关就不会继续起诉。如果违反了,检察机关就要向法院起诉,你之前在协议里承认的那些事实会被法院认定。
有人说这是“认罪认罚”,其实不对。认罪认罚不光是承认事实,还需要认可罪名,接受刑罚。“暂缓起诉协议”只是承认事实,不涉及罪名和刑罚。事儿就是这么个事儿,但是这件事儿构不构成犯罪,是不是这个罪名,是需要法院审理才能确定的。所以认罪认罚的结果是构成犯罪,暂缓起诉的结果是无罪,至少目前无罪。
我国刑事诉讼程序中与暂缓起诉较相似的是“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我国的附条件不起诉与暂缓起诉区别也挺大,一是附条件不起诉只能适用于未成年人的部分罪名,并且最终量刑必须在一年以下;二是附条件的期限限制在六个月到一年,起算点是从附条件不起诉决定做出之日开始计算;三是所附的条件是固定的,容不得检察机关和当事人协商;最大的区别是,附条件不起诉是以构成犯罪为前提,是检察机关给予构成轻罪并有悔改表现的未成年人的一种“关照”。
暂缓起诉是以无罪为基础,这是其与认罪认罚和附条件不起诉最大的不同。因为只要不违反协议内容,不起诉只是一个时间问题,不起诉的结果只能是无罪。
那些争论孟晚舟有罪还是无罪的可以歇歇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