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聘人员上班路遇车祸,能算工伤吗?
吴某,系四川某单位的退休职工,2005年1月1日,63岁的吴某与某职业中专学校签订了《聘用协议书》,担任学校机械加工专业教师,报酬是每月3000元,协议有效期自2005年1月1日至2007年1月1日止。2006年6月5日,吴某骑自行车由家到学校途中发生交通事故,事故中吴某受伤,被送至医院救治,共花医疗费用7700元,伤残鉴定费800元。
事后,吴某要求学校按工伤处理,享受工伤待遇。学校表示,吴某受伤不属于工伤,并且不予支付任何赔偿。吴某于是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经审查认定,吴某所受的伤害性质不属于工伤,或不视同工伤。此后,吴某提出行政复议,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最终作出决定,维持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决定。
【审理结果】
吴某对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的决定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此案经过一审和二审,市中院最终认定,吴某与学校形成的用工关系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调整的劳动关系范畴,不符合申请工伤认定的条件,因此不应认定为工伤。
【律师点评】
本案中,由于法院认为,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离退休人员,不再具有劳动法律调整的劳动者主体资格,其被再次聘用的,与用人单位签订的是聘用协议,不是劳动合同,双方之间是劳务关系,而非劳动关系,而工伤认定一般以双方存在劳动关系为前提,因此,吴某在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不适用《工伤保险条例》,不能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认定条件来认定工伤。
虽然2016年3月28日人社部颁布实施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以下简称《意见(二)》)中,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已经达到、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或已经领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在用工期间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如招用单位已按项目参保等方式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应适用《工伤保险条例》”,即有限制的认可返聘人员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但是本案中吴某不属于按项目参保的人员,所以结果仍然相同,仍不能认定工伤。
但是,即便吴某不能获得工伤认定,学校也无法逃避其应当承担的相关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吴某骑车上班是与聘用工作密不可分的组成部分,其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应认定为从事雇佣工作中受到第三者人身伤害,因此,吴某依法有权要求学校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HR全程法律顾问:企业人力资源管理高效工作指南》 周丽霞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