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永年:农村的集体组织还存在吗
近来,中国有关当局公布了将在农村推展的土地“三权分置”的改革政策,探索宅基地所有权、资格权、使用权的“三权分置”。根据官方的解释,“三权分置”可以落实宅基地的集体所有权,保障宅基地农户资格权和农民房屋财产权,适度放活宅基地和农民房屋使用权。
这一改革要改变政府作为居住用地唯一供应者的情况,研究制定权属不变、符合土地和城市规划条件下,非房地产企业依法取得使用权的土地,作为住宅用地的办法,深化利用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建设租赁住房试点,完善促进房地产健康发展的基础性土地制度,推动建立多主体供应、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让全体人民住有所居。
尽管宅基地的“三权分置”在法律上没有明确依据,但人们可以从物权法的角度来解释将要进行的试点,即将农户资格权看作是集体组织成员权的表现,而使用权则是可以流转的用益物权。旧有的政策是“一宅两制”,即房屋归农民私有,但房屋的宅基地归集体所有。
尽管“资格权”和“使用权”合二为一,都是归农民所有的,但农民的“使用权”的流转则被严格控制。这次,有关当局通过“权利分解”,创造出一个新的权利来,即“资格权”。这意味着从政策层面开始推进宅基地“使用权”的流转。
这一政策设计可谓用心良苦。对研究者来说,这份政策是一个绝好的案例,可以检讨中国在“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这一意识形态条件下,农村改革如何举步维艰。
农村土地改革的两种极端
在农村土地改革方面,中国一直苦于两种极端的意识形态,一端是坚持旧有的“集体土地所有制”,一端是主张“农村土地私有制”,双方都认为只有他们相信的“所有制”才是农村的根本和出路。多年来,无论是官方还是民间,所讨论的改革思路也从来没有离开过这两种极端的意识形态。
因为“集体土地所有制”是官方的意识形态,因此任何改革都必须符合这个意识形态,即使一些做法开始和这个意识形态分叉,也必须通过哲学化的或者辩证化的解释(或者理论创新),使得人们相信原来的意识形态得以延续。
这种“隐晦”的改革充分体现在“三权分置”的政策设计上。因此,“三权分置”尽管是为了推动土地使用权的流转,但有关当局也同时规定,严格限制社会资本进入农村,即“城里人到农村买宅基地这个口子不能开,按规划严格实行土地用途管制这个原则不能突破,要严格禁止下乡利用农村宅基地建设别墅大院和私人会馆等”。说穿了,在给“使用权”一些“流转”空间的同时,又把它关在了“笼子”里面。
从其主观意图来说,这一政策设计是让农民和农村分享国家发展尤其是城市化的成果。的确,这不仅仅关乎农民的权利,也关乎农村的可持续发展。改革开放以来,农民的权利和农村的发展几乎是同步的。1980年代和1990年代的一段时间是赋权农民和农村的,主要表现在生产责任制和乡镇企业的发展方面;容许农民进城打工(流动)也是一种赋权政策。但后来实现权利的途径越来越有限,到取消农业税之后,就没有可以赋权农民和农村的有效举措了。
不仅如此,很多方面,反而呈现出“去权”的趋势,例如,城乡分割的户口制度得不到有效改革,城市化不能消化长年累月为城市服务的农民工,而城镇化则演变成为把农民赶上楼。实际上,对国家来说,不管做什么事情,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是第一位的,而农民权利的实现是次要的,甚至只是附属品。现实地说,近年来实施的精准扶贫可以实现“保底线”的目标,但很难实现赋权农民和农村的目标。
“三权分置”可以再次赋权农民吗?真的可以让农民分享国家发展尤其是城市化的红利吗?从实际层面来看,这一政策的目标就是让农民在自己宅基地上盖房子,即可以用来实现自己居住权,也可以用来出租给别人。不过,这里的问题在于,就农民本身来说,居住面积已经够大,不需要再用宅基地来实现自己的权利了。
除了居住空间的质量问题,大多数农民的人均居住面积已经远大于城市。那么,谁来租赁呢?中国的三线、四线城市的住房已经过度,出现了很多“鬼城”。如果现行政策不变,城市人口仍然会继续向中心(大)城市集中,更多的小城市会演变成“鬼城”。在这种情况下,由宅基地改革所引导出来的农村“造房运动”很难改变农民的现状,如果不是恶化现状的话。
这一改革政策唯一可以发挥作用的,就是大城市周边的城乡接合部,因此其适用范围非常有限。从有关部门对“适度放活”的表述来看,事实上也如此。根据有关部门的规划,政府可能将会首先在一些城市化进程较快的经济发达地区,尤其是大城市周边的农村地区,进行有限度的宅基地使用权流转和退出试点。
为增加租赁住房供应,构建购租并举的住房体系,拓宽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增收渠道,按国土资源部、住建部的部署,京、沪、杭等13个城市正在开展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租赁住房试点。在试点城市,村镇集体经济组织可以自行开发运营,也可以通过联营、入股等方式建设运营集体租赁住房。
很显然,这些实践已经发生多年了。就此而言,“三权分置”政策充其量也只是给那些已经存在的实践了事后的合法性。如果这样,人们不得不质疑“三权分置”政策的有效性了。决策者是否提问过一系列问题:这一政策的目标是什么?是为了维护既有的意识形态,还是为了在维护既有意识形态的前提下,催生一些有限的变化?更为重要的是,如果人们引入马克思的观点,那么就要继续问,这一政策在操作层面,谁来做?“谁来做?”这一问题很重要,因为它基本上决定了谁获益的问题。如果这一政策的目标是让农民获益,那么就必须考虑到政策的执行者问题。
农村问题历史背景复杂
在中国农村问题上,一个最大的问题是关乎于“集体组织”。在毛泽东式的“人民公社”和农村“生产队”组织体系解体之后,农村的“集体组织”已经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农村生产承包责任制、农民的高度流动等因素,使得很多地方的大多数农民并不在农村生活,原来农民所属的“集体组织”事实上已经不存在。
但问题在于,决策部门一直有意无意地“忽视”这个事实,“假装”着农村集体的存在。很多政策都建立在这个“虚设”的“集体组织”之上。今天,在理论上,所有享有农民身份的农民个体仍然享受着人们称之为“集体组织成员权”的权利,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对集体经济组织所享有的权利,而成员权被认为是兼具身份权和财产权性质的特殊权利。
此外,和村民自治制度相关,农民也享有包括选举权、决策权、管理权、监督权在内的各种权利。从字面上看,农民所享有的权利一大堆。不过,如果熟悉中国农村现状,人们不难得出结论,所有这些权利仅仅是文字而已。也可以这么反问:如果这些权利真的存在着,那么农村的现状为什么会变得那么严峻?
简单地说,享受国家为农民规定的各种权利的,仅仅只是农村的绝少数,包括农村有权力者、有钱人、地方强人,也包括一些地痞流氓和土豪劣绅。在毛泽东时代,国家不惜牺牲消灭整个地主阶层来打破农村的利益格局,但所换来的只是权力者主导的利益格局,农民从依附地主转为依附权力。
在旧体制解体之后,有了农村的自治制度,理论上农民可以解放出来了,但传统的社会结构很快恢复过来,农民再次依附一个不叫“地主”的农村强人阶层,在很多地方,自治组织和“黑社会”没有多少差别。
就土地制度来说,尽管仍然实行“集体土地所有制”,但在实际运作过程中,“集体土地所有制”演变成为农村强人土地所有制。这是一种典型的集体土地管理者的所有制,并非农民的所有权。没有任何东西可以打破今天的地方政府和强人垄断的土地权利。
人们可以预测,在限制社会资本的前提下,“三权分置”只会强化农村强人的权利,而继续弱化普通农民的权利。尽管人们赋予农民权利观念,但在现实层面,农民太弱,弱得没有能力保护自己的权利。农民所能做的要不是自杀,要不就是简单操作的暴力。
如果人们意识到权利的实现,需要阶层力量的平衡这一社会和法治制度环境,那么农民权利的实现只有在两种情况下,才有可能。第一、给予农民宅基地的真正权利,而非仅仅是今天的使用权和资格权。这些都是纸面上的,对农民来说并不具备真实的意义。第二,容许城市中产阶级进入农村,造就另外一个有能力的阶层,制衡原本的农村强人。只有城市中产阶层具有权利观念,也具有保护自己权利的能力。
中国农村的发展资源已经处于竭尽状态。在取消农业税之后,政府可以做的似乎不多了。人们的共识是,只有通过有效的土地制度的变革,才可以引入有意义的变革,实现农村的可持续发展。如果不能改变由农村强人所主导的“集体土地所有制”,那么任何变化都会是表面上的。农民需要分享城市化、工业化的成果,这要求农村人口的双向流动。
一方面,需要容许农村人口流入城市。农民向往城市生活这个趋势不可避免,任何人也阻挡不了。但如果光是农村人口的流出,必然会造成农村的“单向流出性衰败”。今天的局面就是这样造成的。要避免“单向流出性衰败”,就需要容许甚至鼓励城市居民流入农村,在农村居住和生活。
双向的流动需要土地制度的改革。农民、城市居民都可以拥有农村的土地,至少是宅基地。这样,在农村就会出现一种由不同社会群体拥有土地的混合土地所有制。这不仅是发展所需,更是农村社会阶层互相制衡所需。没有这种制衡,无论怎样的政治建设,农村的衰败和“黑社会化”不可避免。
农村本身的发展具有很大的局限性。农村本身不足以实现现代化,这在哪一个国家都一样,发达国家也如此。农村的发展需要政府的帮助,但仅仅是政府的投入很难可持续。在世界范围内,农村的现代化取决于:第一,城市化能够吸纳消化大部分农民;第二,城市居民倒流到农村,实现城乡之间的双向流动。这两者都需要土地制度的变革。在中国,如果不变革目前的土地制度,这两种变化的发生就不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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