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妈带你看保险│重大疾病保险是个啥
起源与定义
重疾险是由南非的心脏外科医生马略伯纳德发明的,他的哥哥克里斯汀伯纳德在1967年实施了全世界第一例心脏移植手术,是心脏移植的鼻祖。他在给一个肺癌患者手术治疗后,建议她回去好好休息再定期复查。但没想到,该患者很快癌症就扩散了,不久就去世了。医生很难过,后来他发现这名患者有两个儿子要上学,因此她必须继续工作,不然孩子就得辍学。医生说了一段非常经典的话,也成为全世界重疾险产生的理论基础:“医生只能救一个人的生理生命,却不能救一个家庭的经济生命。”
1983年,世界第一张重疾险在南非诞生。
重大疾病保险是当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发生保险合同约定的疾病、达到约定的疾病状态或实施了约定的手术时,给付保险金的健康保险产品。
重大疾病保险的根本目的是为病情严重、花费巨大的疾病治疗提供经济支持。
解读:
其实从重大疾病保险起源的故事,就很完美的诠释了重疾险的作用:除了很少一部分作为医疗费用的补充,主要是对于主动型收入损失的弥补。重疾险是一个工作收入损失险,因此我们常说重疾险购买的保额是根据客户年收入确定的。
疾病定义与规范
2007年8月1日,由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与中国医师协会共同指定的《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正式实施。
该《规范》定义了25种重大疾病的理赔标准,并且规定了成年人重疾险产品的保障范围必须包含6种最高发的疾病,即恶性肿瘤、脑中风后遗症、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终末期肾病(或称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急性心肌梗塞和冠状动脉搭桥术(或称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
事实上,现在市场上的重疾险几乎都包含了该25种重疾,并且在各家保险公司重疾的理赔数据中,这25种疾病的理赔率占到了全部重疾的95%以上。

因此,重疾险疾病=6种必保疾病+19种行业协会规定疾病+保险公司自定义其他疾病。
但这25种重疾中有6种疾病的理赔年龄是可以自己设定的:双耳失聪、双目失明、严重阿尔兹海默症、严重帕金森病、严重运动神经元病、语言能力丧失。
需要指出的是,重疾险的赔付条件不完全是像很多朋友认为的那样,即患了某一种合同包含的病种就能得到赔付。
我们根据前25种最高发重疾,将重疾险赔付条件大致分为5类:

多次赔付是否真的需要?
我们都知道癌症5年生存率这么一个概念,这是有临床科学性指证的。某种肿瘤经过治疗后,转移和复发大多发生在根治术后三年之内,约占80%,少部分发生在根治后五年之内,约占10%。所以,各种肿瘤根治术后五年内不复发,再次复发的机会就很少了,故常用五年生存率表示各种癌症的疗效。
随着现代医学的进步,很多恶性肿瘤早发现早治疗的治愈率是逐年提升的。从2006年起,世界卫生组织已经将癌症重新定义为可以治疗、控制甚至治愈的慢性病。再加上国人人均寿命的不断延长,因此,多次赔付型重疾险应时而生,也必然会成为重疾险发展的趋势。

解读:
我们以最高发的恶性肿瘤举例,随着现在医学仪器越来越精密深入的检查,近年来发现甲状腺癌的数量急速增长,而如此高发的病种除了几类较严重的分型,大多数都是手术可以治愈且可以恢复良好的。另一方面,近年来各保险公司的重疾理赔数据显示重疾人群的理赔年龄越发年轻化。如果一个30岁的青年人不幸诊断出了甲状腺癌,即使后期治疗痊愈,单次型重疾险理赔后也不能再购买任何重疾保险了。
这就意味着,在漫长的余生中,这类人群就只能一直处于风险裸奔的状态中。
2016年,同方全球多倍保面世,开创了重疾多次赔付型产品的先河。到如今,各家公司的产品不断迭代更新,保障责任越来越全面。
重疾险与医疗险的区别
重疾险与医疗险都是属于健康保险的范畴,即都是以不同的方式对因健康原因导致的损失给付保险金。
重大疾病保险是指以保险合同约定的疾病的发生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健康保险,其中所称的疾病,是指合同约定的疾病、疾病状态或实施手术。如前所讲,重疾险即达到理赔条件后,赔付约定保额给到被保险人作为患病后收入损失的补偿。
医疗保险是指以保险合同约定的医疗行为的发生为给付保险金条件,为被保险人接受诊疗期间的医疗费用支出提供保障的健康保险,即花多少钱报销多少钱的概念。
有“中国重疾险之父”称誉的丁云生曾在书中说过这么一段话:
人们常说保险是伟大的,但如果保险只是做一点医疗费用报销或是分化投资,我觉得说伟大就太牵强了。如果保险可以让一个人获得更多生存可能,获得生的希望,说伟大才说得过去。
其实很多时候,我们买保险的目的不是为了得到重疾险的赔付,而是为了好好地活下去。
而作为经纪人的使命,就是伴随客户一路同行,筑建不断完善的风险防御体系。
如有问题,欢迎及时联系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