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说 | “见义勇为”反被拘,正当防卫在“法与情”中

2019-02-19  本文已影响1人  M情报局

见义勇为是一种明心见性的行为。在法律中,见义勇为的特征主要有:见义勇为的主体是非负有法定职责或者义务的自然人。负有法定职责或者义务的主体,在履行法定职责或者义务时,不能成为见义勇为的主体。见义勇为所保护的客体,是国家、集体利益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公民为保护本人生命、财产安全而与违法犯罪做斗争的行为,不能认定为见义勇为。见义勇为的主观方面在于积极主动、不顾个人安危。见义勇为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在国家、集体利益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遭受正在进行的侵害的时候,义无反顾地与危害行为或者自然灾害进行斗争的行为。但只是可惜,见义勇为在社会上,却不是那么受人待见。

“见义勇为”被拘

据央广网及有关消息,近日,福建福州21岁的小伙子赵宇听见楼下一名女子呼喊“强奸、救命”之后,前往制止侵害行为,与实施侵害行为的男子发生肢体冲突,该男子被赵宇踹成重伤。随后,赵宇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刑事拘留了14天,目前在取保候审中。

“英雄救美”

晚上十点到十二点之间,他和妻子听到楼下有动静。“我们听到有人踹门、摔门,过了一小会儿有人呼喊救命、强奸。我就跟我老婆说,我去楼下看一下情况,我老婆说别动手,不许瞎管闲事。”他回忆道。

赵宇说,下楼后,循着声音找到地方,他看到了这样的情况。“我看到那个女孩在被一名男子掐着脖子,已经被掐得快死掉了似的,话都说不出来了,脸是紫紫的。然后我就把男的拉开,男的倒地,我也倒地。那个男的起来之后打了我右颈动脉一拳和右胸一拳,然后还要打我,就被我扔到地上,我走过去本来还想动手打他的,但是女孩拉着我。”

“强奸”的行为已经得到暂时有效的制止,按说事情到此为止。但按赵宇的说法,当时他脱不了身。赵宇说:“在这个期间他掐住了我右手的三个手指,导致我当时三个手指抽不出来,我抽了好几次。如果是硬抽手,手也抽得出来,肯定是骨折或者脱臼,没办法我才踩了他肚子一脚。”

一脚,一种命运

然而,这一脚踹出了问题。男子内脏损伤,被鉴定为重伤二级。有关记者拨打该男子的电话,但始终无人接听。而他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说,此前他和这名女子在外面吃饭,后来一起唱歌、喝酒。再后来,他应约送女子回家。该男子说:“她叫我送她走到她门口那里,就叫我下车,那个女的酒喝多了,我就觉得你酒喝多了就睡觉,不要唧唧哇哇叫,我就抽她一下。我说自己去睡觉,那个女孩子就打我一下,把我打痛了,我又赶紧抽了她一下。”

这名男子说,后来进来一个男的踹了他一脚。而涉事的女子,给赵宇的妻子录下的视频中,有这样的说法:“那个男的跟在我后面要进我房间,我不让,我把门锁了。然后他一脚把门踹开,他说要留下来过夜,我不同意。我闺蜜跑出去报警的过程中,他拿凳子砸到我头上,就企图要强奸。赵宇还有两个男的,听到我呼救后跑过来。”

男子所谓的“强奸”行为得到了制止,女子闺蜜的报警得到了响应,110民警也到了现场,赵宇回到了自己的住处。一切仿佛相安无事。但事发三天后的12月29日,赵宇被福州市公安局晋安分局以涉嫌故意伤害罪刑事拘留,羁押于福州市第一看守所。

涉事女子在给赵宇妻子录制的视频中,有这样的言辞:“对于我个人来说,我真的很感激。如果没有你老公,我真的不敢想后果会怎么样。我没想到坏人逍遥法外,做好事的人会被关进去。”

当事人:我很谜啊……

面对这种情况和境遇,赵宇还是有些谜的,他说:“在看守所待了14天之后,我被取保候审,目前仍在取保候审状态。这个男的和那个女的我都不认识,女的不喊救命,我也不会出手相救。那个男的要是不动手打我,我也不会去打他。我认为我是见义勇为,但是警方给我扔进看守所,我挺不能理解的。当然,也不能只听我的一面之词,我也相信法律公平公正。”

警方:我们正在……

有关记者就这一事件向福州市公安局晋安分局核实,一位陈姓的负责人称,正在开会,晚些时候会有相关内容发布,一定会给出一个说法。但截至发稿前,记者仍然没有得到有关此事的任何官方说明。

学者:如果是真的,没有问题的……

对于这件事情,中国政法大学教授阮齐林有着积极的看法,他表示:“如果目前媒体公开报道中引用的信息与事实相符,初步判断,赵宇的行为符合正当防卫的前提条件。这个女孩已经叫救命了,还有一个女孩已经报警了,不管他们因为什么走到一起,这里发生的不法侵害是没有问题的。而赵宇冲下来之后,也足以使他认为发生了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所以他来阻止。应该说赵宇是为了阻止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实施的一个正当防卫行为和见义勇为行为。而且我们国家正当防卫既包括保护本人的利益,也包括保护他人的合法权益,这是没问题的”

律师有话说:正当防卫说明

对于正当防卫,京师律所陈士忠律师表示,正当防卫是指对正在进行不法侵害行为的人,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一定限度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陈士忠律师表示,根据《刑法》第二十条规定,为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中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但陈士忠律师在这里强调,正当防卫也分种类,其中无限正当防卫是指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而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仍然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但如果,正当防卫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因此陈士忠律师认为,关于此事还是应该看法院对于“必要限度”的认知是否能够妥善处理意见,才能决定当事人是否应该具有刑事责任。

小结:法、情

中国的司法是“人民司法”,中国的司法是“司法为民”。陈士忠律师认为,先不论当事人是否在法理上应该被负刑事责任。但对于当事人“见义勇为”的事实如果得到确定,那么法院的判决应该适当考虑社会价值因素。面对见义勇为,尽量避免发生“英雄流血又流泪,英雄流泪终有罪”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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