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科技金融基础技术与业务证券知识

金融科技的发展与监管研究(二)

2017-02-07  本文已影响798人  shenciyou

保险

结合金融科技的保险主要指的是互联网保险。互联网保险是互联网技术与保险服务的碰撞结合,在互联网行业和传统保险行业的深厚资源,往往也会带来互联网保险发展的先机。互联网保险业务指的是保险机构依托互联网和移动通信等技术,通过自营网络平台、第三方网络平台等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保险服务的业务。

互联网保险通过互联网平台进行保险产品的销售,简化投保和理赔流程,提供一站式保险服务;此外,互联网保险能提供简单明晰的保险产品比较和全面完善的保险方案,通过搭建互联网销售平台降低人力成本和运营成本,为客户提供更优惠的保费。

行业概况

从国内互联网保险的发展格局来看,我们将互联网保险主要以及潜在的参与者分为四类:传统保险公司、互联网公司、专业互联网保险公司、以及专业中介机构、第三方网络服务平台等。

资料来源:易观智库

业务创新

随着金融科技的来临,将推动保险业互联网保险产品的创新发展,加快保险业服务模式的创新,提高保险效率,降低保险成本,提高保险业的风险管控和定价能力。结合金融科技的互联网保险主要从价值链条重塑和业务范围拓展两大维度开展创新,目前形成了深耕传统业务、重塑保险链条、突破行业边界和跨界颠覆创新四大差异化的创新模式。随着大数据、人工智能、区块链等新兴技术在金融领域的深入应用,保险业发展的生态环境正在发生改变,保险业将出现更多延伸性和颠覆性的创新。

保险和金融科技的结合主要体现在三个重要创新方向:一是数据的融合和共享。数据是保险生产的原材料,运用大数据,将大幅降低成本。二是新型保险消费场景的运用。利用金融科技,特别是互联网技术,可以建立新型保险交易场景和交易模式,重塑保险生态圈,实现保险交易现代化。三是利用区块链、物联网等技术,解决困扰行业发展的道德风险/逆向选择问题。从发展趋势看,金融科技将为保险业的转型升级提供全新动力和可实现性。

融合金融科技的互联网保险依托大数据、人工智能、区块链等技术,全面提升传统保险的各个环节,从而实现市场营销的精准化、风险定价的精确化、客户服务的精细化,从而有效提升保险经营管理水平。

结合金融科技,创新型的保险业务/产品大致有如下几个类型:

资料来源:作者

监管现状

监管政策
相关监管逐渐趋严,一定程度上限制互联网保险的规模扩张

相较于互联网保险的发展,监管方面相对而言稍显滞后,甚至在2011年以前,市场上还没有出现单独的规范性文件正式对互联网保险提出监管上的要求。2015年7月,《互联网保险监管暂行办法》出台后,互联网保险开始进入规范监管时代,文件对经营主体、经营方式、自营网络平台条件、三方网络平台条件、经营险种、信息披露、经营规则等主要方面均做出了较为明确的要求,为互联网保险的规范提供了依据。2015年9月出台的《关于深化保险中介市场改革的意见》,推行了独立代理人制度,为第三方平台开辟了广阔空间。进入2016年,监管政策更加规范和严格,利于行业长久健康发展。

2016年下半年,随着国务院办公厅颁布《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开启了互联网金融风险整治的大幕,互联网保险行业也成为整治的重点对象。10月,中国保监会联合十四个部门印发《互联网保险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整治重点包括互联网高现金价值业务、保险机构依托互联网跨界开展业务、非法经营互联网保险业务。在2016年下半年,保监会先后叫停了前海人寿、恒大人寿、华夏人寿、东吴人寿等8家保险公司的互联网渠道保险业务。2017年,行业监管将更加严格,可能会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互联网保险规模的扩张。

资料来源:平安证券

政策影响
风险专项整治方案出炉,对症下药

保监会和地方保监局在2016年下半年颁布的互联网保险风险专项整治方案涵盖寿险、产险和中介机构。其中,涉及上述保险机构共性的问题大致包括:保险机构与不具备经营资质的第三方网络平台合作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的问题;保险机构与存在提供增信服务、设立资金池、非法集资等行为的互联网信贷平台合作的问题。专项整治方案要求规范互联网保险经营模式,实现创新与防范风险并重,促进互联网保险健康可持续发展。

互联网保险监管持续加强,利好行业龙头

目前中国金融行业正步入混业经营阶段,保险、银行、证券、信托公司从事业务相互交叉,边界逐渐模糊。利用新业务的监管真空与相似业务监管标准不一进行套利的现象较常见。为防范行业系统性风险,打击监管套利现象,保监会、证监会、银监会、央行逐步实现协同管制,全面加强立法实现更加合理的金融监管。在互联网保险严格的监管环境下,原来进行监管套利的违规公司将被淘汰出局,获得互联网保险业务牌照难度加大,新进入者数量将被控制。但监管严格化对已经取得保险牌照、规范经营的龙头险企业务冲击并不大,长期来看将促进行业有序发展,且利于龙头险企扩大领先优势,进一步巩固市场地位。

Fintech发展特点与监管挑战

Fintech发展特点

1、低利润率

低利润率是金融科技公司的重要特征之一。身处信息时代的人们越来越容易得到各种信息,以信息为载体的服务也越来越免费化。现在,金融科技公司普遍采用互联网平台商业模式(Platform mode)改造、提升传统金融服务及产品,以获得强大的网络效应(network effects),然而在此之前,公司必须经历一个高投入、低增长的阶段。

在平台商业模式下,平台的用户规模必须达到一个特定的门槛,才能引发足够强度的网络效应吸引新的用户加入,在网络效应的正向循环作用下,用户规模有望实现内生性的持续高速增长,从而使得整个平台能够自行运转与维持,该用户规模门槛被称为“临界数量”。

由于平台在前期需承担较高的沉没成本,如规模庞大的广告营销、用户补贴、研发创新等各项“烧钱”,其通常在用户规模突破临界数量才能后实现大量盈利。同时,由于用户的多边属性,导致平台的各类服务及产品的生命周期都较短,只有平台持续创新,持续“烧钱”,推出新的所谓“爆点”产品,才能形成有效的、持续的用户锁定(lock-in of users)。

因此,金融科技公司不得不更多重视资源投入的效率,而不是将考核重点放在企业的收入或盈利水平上,整体上只能维持相当低的利润率。

2、轻资产

因金融科技公司利润率低,故其只能选择轻资产的规模增长路径。这里的“轻资产”不仅指金融科技公司只需要很低的固定资产或者固定成本就能展业,还指其成本关于业务规模的边际递减使得其能够以低利润率支持大规模的发展。

与此同时,金融科技公司充分利用技术优势,在其展业初期,普遍使用现成的基础设施,如银行账户体系、转接清算网络、云计算资源等,甚至发挥其独特的平台商业模式优势,用“羊毛出在狗身上”的方式将业务成本转嫁到第三方,从而最小化其运营成本。

另一方面,也正因为其资产轻,不像传统金融那样“笨重”,使得其战略选择、组织架构、业务发展更加灵活,易于创新创造。

3、高创新

金融科技公司在“基因”上继承了互联网公司“不创新则死”,其低利润率和轻资产的特性在客观上也为其营造了易于创新的土壤。他们将各种前沿技术与理念拿到金融领域去试验、试错,快速迭代产品,急于推出具有破坏性创新(disruptive innovation)的产品,这已经超越了传统金融语义下的金融市场与产品层面的“金融创新”。

4、上规模

金融科技公司一般起步门槛较低,需要毫不保留地发挥网络效应以获得快速增长的能力,并且由于其采用的创新技术使得其业务规模爆炸性增长但不必付出对应的成本,反而其边际成本在递减,进一步促使其规模快速增长。

值得注意的是,金融科技公司所使用的技术必须是能够支持业务快速增长的,哪怕这项技术足够创新,如不能或者需要长时间的培育才能形成快速增长的潜力,这项技术也不会被金融科技公司采纳,故而金融科技公司的创新本质上是“拿来即用”,是应用层面的资源整合,很少会主动进行基础层面上的创造,因此从观感上让人普遍感到所谓的“浮躁”。

5、易合规

如前述,高创新赋予金融科技公司快速上规模的技术优势,但其资产轻,抵御风险的能力弱,如何在创新收益与合规成本之间权衡是金融科技公司必须面对的。

很明显,通过技术创新满足合规要求,便利监管从而降低法律合规与风险管理的成本是金融科技公司的不二选择;也就是说,好的金融科技公司不仅有业务增长的技术优势,还应有易于监管合规的技术优势并且这种技术也能够边际递减合规管理的成本。这将是金融科技公司不同于传统金融的重要方面——合规不再源自金融机构的外部约束压力,而是真正内生化为金融机构的发展动力——这将是金融科技所做出的重大制度创新。

Fintech监管挑战

首先,“轻资产”对现有的以资本充足率为核心的监管体系提出了根本挑战,凡是那些实质承担信用、市场、操作风险暴露的金融科技,理应保有一定的自有资本,否则由此产生的道德风险会由全社会承担(中国的P2P跑路就是很好的教训)。但是,如对金融科技提出与银行、证券、保险等一样的监管资本要求,则会很大程度上抹杀金融科技的创新能力。

其次,“高创新”对现有的金融创新评价机制带来了挑战,会增加无谓的监管成本。金融科技的创新机制与频次均完全不同于传统金融,现有的产品及业务创新评价方法、流程是否还适用于金融科技,取决于监管部门投入的监管成本有多大,但金融科技创新的高失败特征,就会导致监管部门为此投入的监管成本多成为沉没成本,本质还是由全社会埋单。

然后,“上规模”即是直接从“小而无视”到“大而不倒”,对金融稳定、市场竞争、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方面带来了全局性影响。特别是网络经济中的竞争性垄断特征,即金融科技巨头的垄断源于技术垄断、生态垄断,这类垄断具有脆弱性与暂时性的特点,一旦破坏性创新技术出现,原有的垄断力量就会消失,市场将暂时失序,直到新的垄断者出现时市场才能恢复秩序。

这一特征在我国的第三方支付市场表现最为明显。除了支付宝、财付通等少数几家支付机构占据绝大部分市场份额外,上百家支付机构生存艰难,违规现象严重,市场几乎失序。故而,监管既要保证公平竞争,还要适度容忍垄断,既防止“赢者通吃”,还要维持“赢者吃大头”。

再者,由于金融科技公司追求快速通过网络效应的“临界值”而导致的“低利润率”,是免费金融服务、赔本赚吆喝的金融“异象”的根源,这会直接驱使金融科技公司“重规模”、“轻风险”、“抢先跑”,使得金融领域蕴含巨大的未知风险。这需要监管部门从机构监管转向功能监管与行为监管相结合,从现场监管为主转向非现场监管为主,提高金融监管的科技实力。

最后,在监管科技的条件下,对于实质从事金融中介业务的金融科技公司,特别是初创型金融科技公司,监管政策就有了调整的空间,即可不强制对该公司施行牌照监管,但要求该公司接入监管部门的技术系统,满足实时合规(Real-time compliance)的技术要求,这实质上就是创建了监管部门与被监管主体的非现场“联合办公”机制,也就保证了金融科技“易合规”的基本特征。

RegTech的出现与崛起

RegTech产生背景

要应对上述的监管挑战,最好的办法就是加强、改进监管的同时加强科技监管的力量。随着金融服务产业越来越多的使用科技,监管部门也获得了机会以评价之前无法测量的金融风险,并使得风险管理全局化、全体系化成为可能。的确,金融服务业大规模的使用科技是“道高一尺”,监管部门也必须充分运用科技手段才能实现“魔高一丈”。于是乎,金融科技的一个分支——用科技监管金融科技——即所谓的“RegTech”——似乎占据了中心舞台,并于近期迅速崛起。

尽管监管本身对金融行业来说并非新现象,但后金融危机时代预示着一波新的监管改革,这一波新的改革有全新的活力与影响力。监管障碍已经影响到了金融行业和金融市场的变化方式。即使遵循监管(不管是金融监管还是非金融监管)的成本已经高到影响了底线,金融监管部门还是快速意识到现有的监管要求不会改变。正是这一刺激为颠覆性的创新创造了空间,去彻底改变做事的方式。RegTech 正是这样一种产品。

RegTech定义

RegTech被定义为一种科技创新应用,用以应对监管要求合规的复杂挑战。英国金融市场行为监管局(FCA)将其描述为“运用新技术,促进达成监管要求。”仔细思考这一定义,可以看出监管要求带来的挑战:

RegTech特征

“RegTech可以做什么”以及“怎么做”是我们要考虑的关键问题。一个设计优良的RegTech解决方案可能要:

RegTech的最大优势在于多重监管要求这一问题本身。许多监管规定都基于或使用了某些数据、处理或管理结构,这常常导致金融机构为合规而做重复工作。使用RegTech解决方案,可使银行避免此类重复,使其工作有组织且高效。

尽管近期RegTech领域有许多事件发生,许多新兴公司也在积极推进行业发展,但仍然还有很多需要改进的地方。RegTech这个想法本身为金融机构提供了一个巨大的机遇,即从根本上解决合规活动费时费力的问题。未来随着RegTech与人工智能(AI)的融合,不仅单调合规操作将实现进一步自动化,机器咨询的潜力也将被激发,为我们构建一个连接隐性和显性市场因素的“神经网络”。

RegTech应用

具体而言,监管科技的应用体现在以下四点:

全球Fintech监管现状

全球Fintech监管概况

中国的金融科技发展在起步阶段时,监管环境是相对包容的。这就给了中国Fintech主体一个相对宽松的探索机会。在出现了一些局部的风险之后,总体上看,监管力度在加强,Fintech活动开始进入到调整期。

与此形成对照的是,国际范围内对于金融科技的监管趋势则是初期总体上偏紧,而现在一些主要的金融中心开始转向积极地与市场互动,促进Fintech的发展。在发达市场,前期主要是从微观审慎角度和行为监管角度出发,评估金融科技的影响,坚持监管一致性原则,对金融科技和现有金融业务保持一致的监管。比如,P2P在美国归属于证券业务,和众筹一道纳入证券市场的行为监管。英国对P2P网贷和众筹都有最低的资本金要求。监管一致性原则、监管的渐进适度原则和市场自律原则,共同成为当前发达经济体对金融科技进行监管的基本原则。美国总统奥巴马在快离任之前,发布了一个金融科技的监管框架报告,其中重点强调消费者的权益保护和监管的一致性。经过前期的探索之后,主要经济体在强调监管一致性原则的前提下,开始尝试在防风险和促进创新中找一个平衡,允许金融科技公司在某些范围内合理冲撞现有法律政策的灰色地带,强调市场自律。

全球Fintech监管现状

英国FCA的“创新项目”计划与“监管沙盘”

“创新项目”计划,帮助初创企业熟悉监管法规

针对金融科技创新企业不熟悉金融监管规则,也不知道如何从监管部门获得业务许可的难题,英国金融行为监管局(FCA)于2014年10月推出了“创新项目”(ProjectInnovate)计划。

该计划强调支持创新并保护消费者利益,建立了两个机制,承担不同阶段的任务:一是由孵化器提供政策咨询,帮助初创企业获得 FCA 的许可,如提交符合 FCA 规定的商业计划。二是由创新中心从监管角度向持牌企业提出合规建议, 包括派出专家团队与企业探讨创新想法及蕴含的商机,帮助企业了解应承担的责任,探讨监管机构是否需要修订法规等。

这一计划明确了“非正式引导”的原则,即企业不能以政策咨询的内容为依据,要求FCA做出政策承诺。这为FCA提供了更有弹性的参与空间。FCA也可藉此掌握企业的商业模式,明确行业发展趋势,做出政策准备。

监管沙盘,降低创新监管的不确定性

为进一步鼓励创新,FCA于2016年5月9日正式启动了“监管沙盘”(Regulatory Sandbox),针对创新企业提供一个“缩小版”的真实市场和“宽松版”的监管环境。在保障消费者权益的前提下,允许符合条件的金融科技初创企业在未获得金融牌照的情况下进入“监管沙盘”,进行为期3~6个月的试运营,对其新产品、服务、商业模式或者交付机制进行测试。对于已经持有金融牌照的企业,英国金融行为监管局可以出具一份“无异议函”,声明该局认为企业的测试活动不违反监管要求,不会采取监管行动。对这些企业,该局还进行个别政策辅导,解释适用其创新活动的法规。FCA监管沙盘的运作流程如下:

资料来源:徐文德,殷文哲(2016)

美国白宫的Fintech框架白皮书

2017年1月13日,奥巴马政府国家经济委员会发布了一份名为“Framework for Fintech” 的白皮书,详述了奥巴马政府对金融科技创新的政策原则。

其中,白皮书提出拥抱金融科技创新的同时,也为监管机构提出了10项评估新兴金融科技生态系统的原则:

白宫同时发表声明表示,当前“仍有大量的工作要完成”,但是美国应该基于促进Fintech金融科技的发展前提来制定政策,从而在金融创新中追求强力稳健的竞争优势。执政者应该将自己的角色定位为帮助创造一个繁荣且可持续发展的金融科技创新生态的金融服务部门,包括能够推动新的创新以及深化政策完善。

白皮书指出,无论是对消费者还是公司企业来说,金融科技对金融服务的提升都有着深远的意义。相比之下,英国和新加坡等国家在过去几年就已经认识到金融科技的价值。

新加坡金管局的Fintech监管沙盘指引

新加坡金管局于2016年6月6日发布了《金融科技监管沙盘指引(征求意见稿)》,就“监管沙盘”政策征求公众意见。该政策鼓励金融机构和其他企业参加限定范围和时间的试验,由新加坡金管局通过放宽特定的法律和监管要求给予适当监管支持。可以放松的监管要求包括信用评级要求、财务稳健性要求、偿付能力与资本要求、管理层经验要求、流动性要求、实缴资本要求等,但是有关消费者信息保密、诚信、中介管理客户资产、反洗钱和反恐怖主义融资等要求不包括在可放松的范围之内。

如果新加坡金管局或申请者对沙盘测试成果不满意,或者发现产品、服务或运营存在暂时无法解决的重大瑕疵,又或者申请者违反沙盘相关规定,沙盘将被终止。如果新加坡金管局及申请者双方均对沙盘所达到的预期测试成果满意,同时申请者能够完全遵守相关法律及监管要求,那么在退出沙盘后,申请者可将其参加测试的产品或者服务在更大范围内应用。

澳大利亚ASIC的“监管沙盘”与高管资格合规指导

澳大利亚证券和投资委员会(ASIC)是澳大利亚的金融混业监管机构,负责监管市场行为,保护消费者利益。该委员会于2016年6月发布了《进一步促进金融服务创新的相关措施(征求意见稿)》,拟从两个方面促进金融创新。

一是“监管沙盘”政策。允许符合条件的企业在不具备金融服务牌照的情况下,开展为期6个月特定金融创新服务的探索经营。这些企业提供的服务仅限于澳大利亚证券、简单的投资管理计划以及贷款产品相关的金融咨询服务和销售服务。同时还需要满足一系列规模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等。此外,还要求参加“监管沙盘”的企业必须获得非营利性行业协会或者其他经政府认可机构的评估和资助,以减少项目风险,保护消费者利益。

二是帮助创新型金融科技企业达到高管任职资格的监管要求。一些创新型金融科技企业对于金融行业高管任职资格的监管要求不熟悉,在理解上存在较大盲区。ASIC将向这些企业说明高管任职资格申请需要提供的具体材料,并给出高管审批案例,以便企业更好地掌握高管任职审批规则,较快找到符合条件的管理层人员。对于个人客户数量不超过1000人,且仅为流动性金融产品、电子支付设备,以及其他受到审慎监管的业务(如存款产品、超级年金产品和保险合同等)提供金融咨询的小型高度自动化金融创新企业,还给予其额外弹性空间,允许该类企业的高管人员仅具有金融服务中某些特定领域的知识和技能,而其他领域的资质可由第三方机构进行背书。

未来Fintech监管框架

2016年3月16日,金融稳定理事会(Financial Stability Board,FSB)在日本召开第16届全会,首次正式讨论了金融科技的系统性风险与全球监管问题,这标志着金融科技的监管告别了各国各行业单打独斗的局面,正式迈入全球协调协作的新阶段,同时,金融稳定成为重要的考量因素。

此次FSB全会审议了题为“金融科技的全景描绘与分析框架”的报告,初步评估了各主要类别金融科技的微观和宏观影响,认为从金融稳定角度出发,的确有一些潜在的监管关注,需要各国监管者之间协调一致共同应对。因此,FSB要求各监管当局一方面积极监测国内金融科技的发展,另一方面也要与国际组织和制定国际规则的机构在业务监测、风险分析和共同应对等方面展开合作。

下一步,在FSB之下,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BCBS将成立专门的工作组,研究金融技术对商业银行的影响;支付和市场设施委员会CPMI从2012年开始,就已经在持续关注数字支付和数字货币等金融科技领域的进展及其对支付和市场基础设施的影响,下一步将成立工作组,并与国际证监会组织合作,研究金融科技对证券和衍生品清算安排的影响;国际保险监督官协会IAIS于2015年11月发布了《普惠保险业务准则》(Paper on Conduct of Business in Inclusive Insurance);国际证监会组织IOSCO自2014年和2016年两次发布众筹业发展报告后,下一步将更加全面地评估包括区块链、云技术、机器人投顾等金融科技在证券和资本市场的运用及其影响。

最后,作为金融监管者,我们认为,FSB最新提出的对金融科技的监管评估框架,为各国监管当局如何评估蓬勃发展的金融科技提供了有益的参考。这个框架分为三个步骤:

评估步骤一:背景分析和情况描述。该步骤主要解决的问题包括:创新产品或创新服务是什么?推出此项产品或业务的金融机构或非金融机构具有哪些特征?

评估步骤二:驱动因素分析。该步骤主要解决的问题:创新产品或服务推出的主要驱动因素是什么?是降低成本,优化风险管理,监管因素,技术因素,市场自然演进,新市场的出现,未得到满足的市场需求,宏观经济金融因素,还是其他因素?

评估步骤三:金融稳定评估,分为微观和宏观层面分析。

微观层面旨在分析创新对金融市场和金融机构的直接影响,包括其对金融机构商业模式、行为方式、风险状况、风险激励机制的影响,在市场层面产生的脆弱性因素,以及相关国际标准的制定情况,其中重要的一点是该创新是否接受监管,监管套利是否是其产生的因素之一,如果是的化,具体又是哪些监管提供了这一套利空间?

宏观层面分析,主要考虑创新活动对金融稳定的影响,包括对市场行业结构、系统性风险、跨市场跨境关联度等方面的影响。例如,这项技术创新是否会带来具有系统性影响力的产品或制度?是否会推动市场走向碎片化或集中化?是否会因此出现垄断性的行业结构?会产生多大的复杂度/透明度、流动性、高杆杠、信用和交易对手风险?对全系统的期限转换,流动性错配和风险转换会造成怎样的影响?对市场结构、市场竞争的影响如何?对危机传导渠道的影响如何?是否改变或形成了网络效应,具有正外部性还是负外部性?是否影响了跨境间相互联系或系统重要性机构间的联系?是否产生了新的系统重要性关联?是否在现有的监管框架内?是否将金融业务转移到了监管范围之外?在宏观层面导致了哪些脆弱性因素?等等。

中国作为G20成员国之一,作为FSB和BCBS成员国,中国金融监管者将按照以上框架,审慎评估相关领域,加强与国际同仁的沟通,完善与金融市场的沟通互动机制,使我国金融科技领域融入和顺应全球规范有序的发展潮流,并形成长远可持续的比较竞争优势。

研究内容

本课题的主要研究内容如下:

1、Fintech核心技术剖析
对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区块链等Fintech核心技术进行深入剖析,了解各技术的实现原理和技术特点以及在Fintech领域的应用范围。

2、Fintech各细分领域的发展概况、业务创新及监管现状
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区块链等核心Fintech技术的发展,将全面融入金融支付、借贷、众筹、零售银行、财富管理、征信、保险等各个金融板块,引发互联网金融革命,成为未来金融发展的核心驱动力。本节我们将逐个对受Fintech影响的金融行业进行深入分析,通过对各类Fintech细分领域的发展概况、业务创新和监管现状进行探讨,捕捉各金融领域在与Fintech融合后的发展特点和监管机构对各领域最新的监管政策,从而为证监会在监管Fintech各细分领域时提供参考。

3、Fintech发展特点和监管挑战
根据Fintech的低利润、轻资产、高创新、上规模、易合规等发展特点,分析各发展特点对现有的监管体系和监管机制带来的挑战,以及为应对这些监管挑战,适时提出监管科技RegTech,用科技来监管金融科技。

4、RegTech的应用分析
全面分析监管科技RegTech的发展要点,通过升级技术系统直连每个金融机构的后台系统,实时获取监管数据,运用大数据分析、数据可视化等技术手段完成监管报告、建模与合规等工作,在监管资料的数字化,监管对象的行为编码化,运用模式识别和机器智能等技术监控、识别、抓取和分析监管对象的非正常行为以及运用大数据分析手段侦测范围更加广泛的全网络中的可疑金融交易与行为并进行追溯从而找到可疑的被监管对象等方面研究RegTech的应用。

5、全球金融科技监管现状回顾
就美国、英国、澳大利亚、新加坡等国家和地区的金融科技监管现状进行了详尽的回顾,以期了解目前的RegTech监管水平,从而为证监会等监管部门在监管Fintech时提供价值参考和决策支持。

研究框架

研究重点

从研究内容来看,本课题的研究重点主要围绕技术研究、行业研究、RegTech研究和国际化展开。
技术研究主要围绕Fintech核心技术建立知识体系;
行业研究主要围绕Fintech细分行业,从各细分领域的发展概况、业务创新和监管现状等角度入手撰写行业研究报告;
RegTech研究主要是根据Fintech的发展特点和监管挑战,适时提出RegTech监管科技理念,并就RegTech的技术要点和实际应用展开重点研究;
国际化研究主要围绕就美国、英国、澳大利亚、新加坡等国家和地区的金融科技监管现状进行详尽的回顾,以期了解目前的RegTech监管水平,从而为证监会等监管部门在监管Fintech时提供价值参考和决策支持。

研究难点

1、技术研究方面:对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区块链等Fintech核心技术进行全面深入的分析,需要研究者本人具备深厚的技术功底以及跨学科的研究能力,从而为建立Fintech技术知识体系夯实基础。
2、行业研究方面:对支付、借贷、众筹、零售银行、财富管理、征信、保险等各Fintech细分领域的进行全面了解,需要研究者本人及时跟进行业最新发展动态,并对监管层的监管动向和最新政策进行分析和了解,从而把好行业关。
3、RegTech研究方面:根据Fintech的发展特点和监管挑战,适时提出RegTech监管科技理念,并就RegTech的技术要点和实际应用展开重点研究,需要研究者本人了解RegTech监管科技理念的提出背景和监管含义,此外对RegTech的技术要点的把握以及如何应用到实际监管业务中需要研究者本人具备前瞻的视野、深入洞悉的能力以及跨学科跨领域的技术基础。
4、国际化研究方面:对美国白宫的Fintech框架白皮书、英国FCA的“创新项目”计划与“监管沙盘”、澳大利亚的“监管沙盘”与高管资格合规指导、新加坡的Fintech监管沙盘指引等国家和地区的金融科技监管现状和监管政策进行详尽的回顾,需要研究者本人具备国际化的研究视野,对各国的金融科技监管现状进行全局性的了解,特别是监管沙盘政策作为多个国家的Fintech监管政策主导,需要重点进行分析和借鉴。

研究思路

利率市场化、普惠金融带动的金融创新,推动了传统金融向互联网金融的转变,而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区块链等核心Fintech技术的发展,将全面融入金融支付、借贷、众筹、零售银行、财富管理、征信、保险等各个金融板块,引发互联网金融革命,成为未来金融发展的核心驱动力。本课题拟通过对金融科技的核心技术进行剖析,在深入了解Fintech的技术基础后,再逐个对受Fintech影响的金融细分行业进行深入分析,通过对各类Fintech细分领域的发展概况、业务创新和监管现状进行探讨,捕捉各金融领域在与Fintech融合后的发展特点和监管机构对各领域最新的监管政策。此外,为了应对这些监管挑战,最好的办法就是加强、改进监管的同时加强科技监管的力量,因此本课题适时提出与金融科技Fintech相对应的监管科技Regtech,着重提高监管的科技成分,将监管部门的技术系统直连每个金融机构的后台系统,以实时获取监管数据,运用“大数据”分析、数据可视化等技术手段完成监管的报告、建模与合规等工作。最后,本课题还就国内外的金融科技监管现状进行了详尽的回顾,以期了解目前的RegTech监管水平,从而为证监会等监管部门在监管Fintech时提供价值参考和决策支持。

研究方法

技术研究:通过个人自学(书籍、Web、公开课、学术会议、业界活动、展会)全面提升自己在Fintech领域的技术知识面
行业研究:宏观经济研究、Fintech细分领域研究和最新发展前沿、典型案例研究、监管层出台的对各Fintech细分领域的最新政策研究
RegTech研究:RegTech的技术研究、RegTech实际应用领域研究和可行性分析
国际化研究:对美国白宫的Fintech框架白皮书、英国FCA的“创新项目”计划与“监管沙盘”、澳大利亚的“监管沙盘”与高管资格合规指导、新加坡的Fintech监管沙盘指引等国家和地区的金融科技监管现状进行详尽的政策研究

研究计划进度

2017.9-2017.12 进入证监会博士后工作站后可以即刻开展的研究内容有技术研究、行业研究和国际化研究,研究形式可以独立开展或者以小组的形式展开。
2017.12-2018.3 RegTech研究需要根据RegTech的技术要点,与监管层展开深入沟通和合作,共同探讨未来的RegTech的具体应用实施方向和可行性。

预期研究成果

技术研究:Fintech全面技术体系文件库
行业研究:Fintech细分行业研究报告
RegTech研究:RegTech可行性分析报告
国际化研究:全球Fintech监管解读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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