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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设立的注意事项

2019-11-29  本文已影响0人  宁静的海之1980年陈酿

遗嘱是指遗嘱人生前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对其遗产或其他事务所作的个人处分,并于遗嘱人死亡时发生效力的法律行为。

一、遗嘱人在立遗嘱时必须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即使本人后来有了行为能力,仍属无效遗嘱。遗嘱人立遗嘱时有行为能力,后来丧失了行为能力,不影响遗嘱的效力。

二、遗嘱的内容必须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受胁迫、欺骗所立的遗嘱无效;伪造的遗嘱无效;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三、遗嘱一般要以书面形式或录音形式立遗嘱,只有在紧急情况下,并在两个见证人在场见证的情况下,才能设立口头遗嘱,在危机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口头遗嘱失效。

四、立有多份遗嘱,且遗嘱内容不相同的,以最后时间的遗嘱为准,但公证遗嘱后的其他遗嘱不能对抗公证遗嘱。

五、遗嘱只有在遗嘱人死亡后才能发生效力,遗嘱人生前可以撤销和变更原遗嘱或重新设立遗嘱。

六、遗嘱形式必须符合法律规定:

1. 自书遗嘱必须由立遗嘱人全文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制作的年、月、日。

2. 代书遗嘱是指因遗嘱人不能书写而委托他人代为书写的遗嘱。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3. 录音遗嘱是指遗嘱人用录音的形式制作的自己口述的遗嘱。录音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见证的方法可以采取书面或录音的形式,录音遗嘱制作完毕后,应当场将录音遗嘱封存,并由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

4.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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