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骗记】外商出资?
我国实行的对外开放政策是一项伟大的创举,同那些市场经济国家开展经济合作,不仅我国前无经验可循、无教训可借鉴。而且其他国家,如: 苏联、南斯拉夫、罗马尼亚等国家,对此照样一无所知。
“摸着石头过河”,是我国实行对外开放政策的真实写照。
有眼光的国外投资商被我国优惠政策所打动,有意与我国合作。他们纷沓至来,考察、洽商、出资建厂……
外商纷纷涌入我国的同时,一些黑心、不良的投机分子,趁机也混入我国。他们利用我们急于引进外资的心理,借着我们的善良与真诚,干出千夫所指的缺德事,遭人唾弃!
“听这个口气,你又要开始讲咱们受骗的故事,对吧。”助理小张看着调解员老陈一脸严肃的发表议论,忍不住的说道。
“就是啊,打算说说改开初期我们被国外那些骗子手祸祸的事情。“老陈坦然,“我们打算正经发展经济,并不是所有的人都会真心支持。国际上,不乏借机行骗、浑水摸鱼之人。”
“说来听听。”小张端坐起来,来了精神。
大家都知道,我国对外吸引外商投资的主要形式是兴建三资企业。即与外商设立合资企业、合作企业,以及外商投资企业。
目前,我国成功的解决了包括三资企业在内的设立、运营中遇到的问题,尽力为企业经营创造良好的环境,取得世人瞩目的成就。
这些光辉业绩的背后,我们也有上当受骗的惨痛经历,不妨说出来作为深刻教训警示世人。
“真磨叽,快点说吧。”小张是个急性子,催着老陈赶快说下去。
“好、好。”老陈满口的答应。“那是当年我经手的一个合资经营企业纠纷的案子,现在想起来还都觉得有些不可思议。基本案情是这样的……”
随着老陈的述说,那个案子的情形逐渐展现出来。
有家外商积极来内地投资建厂,经过多次考察、洽商最终敲定与我方兴建合资经营企业。
拟设立的合资经营企业如下:
(1)外方出资:15万美元。自国内银行贷款后直接划归合资企业。占注册资本50%。
(2)中方出资:15万美元。现有厂房、场地等折算。占注册资本50%。
(3)外商出资的15万美元源自国内银行的贷款,为此,应将合资企业的全部资产作为担保抵押给发放贷款的银行。
(4)合资企业委托外商采购生产所需的设备设施。
说到这里,老陈看向小张: “说到这,你都听出里边的猫腻儿了吧,其他的说不说都不重要。”老陈接着补充道:“当然,他们写入合同的内容比较隐晦,我在这里都直白的说出来了。”
“是啊,外商把从银行贷出的款当作他们的出资。而且,最后贷款还是要合资企业来还,合着他们根本就没有出资呐?”小张困惑的问。
问题就在这里,投资商必须以自有资金或者自己的无形资产出资。实在不得已用借款来顶替出资的,也只能由投资商自己来偿还。
这个案子里,外商就是把银行贷款拿来算做他们的出资,还贷款的还是合资企业。所以,他们就是个银行贷款的中间人,以此就从合资企业获得50%的股权与收益,简直就是空手套白狼!
“这个也太不像话了吧!我们还真上当了吗?”小张似乎有些不相信。
没办法,那个时候,我国的建设极度缺乏资金,尤其缺乏自国外购买先进设备的外汇。这个套路是外商把国内银行的外汇贷出来,再当做他们的出资划给合资企业,贷款期限届满,他们拒不还贷,合资企业作为担保人只能替他们偿还贷款。
“啊!?这个我们也太吃亏了吧!”小张闻听吃惊道。
“是的。不过最麻烦的还是我们拿外商毫无办法,按照法律规定合资经营企业合同经审批后即发生法律效力。”老陈有些无奈的说。“面对我们的质问,那些不良外商毫无愧色,他们一口咬定要守信用,要执行合同约定。”
“这个,是不是合同审批机构对此要负责啊。”小张继续追问。
“哎,其实就是我们不懂得国际上对外投资的规矩,上了当还被人指责不守合同、不守信用。”老陈一脸的无奈。
“这事儿不能就这么轻易的就了了吧!”小张愤愤不平的说。
“当然,我国外经贸部门发现问题后,曾多次下文明确外商不得以借款等非自己的财产作为出资。同时,加大对合资企业合同审查的力度。”老陈接着说。“亡羊补牢为时未晚,有关部门通过检查严厉查处欺骗我方的假出资的行为,避免我方企业遭受更大的损失。”
“噢,你说的这个案子最后是什么结果?”小张来了兴趣。
我国外经贸部门接到投诉后,对那个企业的合同进行重新审核,告知外商只有两条出路:一是修改合同老老实实的自己去还贷款。二是以“该合同约定违反中国的法律规定应当无效,注销该合资经营企业”。
“呵呵,这个时候还是国家出面给力!”小张高兴的说。
是啊,改革开放一路走来,我们经历了不少的坎坷崎岖。如今,我们再也不是那么好骗的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