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会计财税

愁!公务用车增值税应该如何处理?实际案例教会你!

2018-09-17  本文已影响1人  祥顺财税俱乐部

某玻璃公司(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账面有3辆公务用车。1辆上海大众途观(2013年7月购置,用于公司生产部),1辆奥迪A6(2015年购置,用于总经理室),1台五菱面包车(2016年购置,用于职工食堂)。公司于2018年9月通过二手车交易市场将这三辆车销售给某纺织公司(增值税一般增值人)。纺织公司在车管所变更登记之后,要求玻璃公司开具16%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玻璃公司的白会计有点困惑,不是已经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了,还能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吗?相关增值税税务处理应该怎么做?

答:玻璃公司需根据这三辆车的具体不同情况分别进行税务处理。

政策依据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规定,经国务院批准,自2013年8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改增试点。按照《试点实施办法》认定的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试点实施之日(含)以后购进或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试点实施之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政策依据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6号)规定,自2014年7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可按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同时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政策依据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0号)规定,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适用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可以放弃减税,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并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分析:

1、途观车系2013年7月购置用于生产部,属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3〕37号)实施之日以前购进的固定资产,玻璃公司可以按照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但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也可以按(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0号)规定,放弃减税,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但不得开具税率为16%的专用发票。

2、奥迪车系2015年购置用于总经理室,属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3〕37号)实施之日以后购进的固定资产,只能按照16%税率缴纳增值税,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

3、五菱面包车系2016年购置用于职工食堂,属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3〕37号)实施之日以后购进的固定资产,但因用于职工食堂,属于非应税项目,当时属于不得抵扣进项税范围。现在销售可以选择按照16%税率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也可以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还可以选择按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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