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言我国赋税制度的改革

2023-02-07  本文已影响0人  我怀文史哲理风

      我国赋税制度历代都进行改革,其最主要的改革有四次:这就是唐朝的“租庸调”和“两税法”,明朝的“一条鞭法”和清朝的“摊丁入亩”。

      唐中叶之前的“租庸调”,以丁为收税单位,规定丁男每年向国家交纳粟2石,称作租;随乡土所产交纳绢2丈,绵3两或布2丈5尺,麻3斤,称作调;每丁每年服役20天,如不服役每天输绢3尺或布3尺7寸,称作庸,也叫“输庸代役”。这种“有田则有租,有家则有调,有身则有庸”的方法,把田租、力庸、户调三种赋税结合起来,而“输庸代役”由徭役征调局部转向实物征收,避免劳动力与土地脱离,有利于生产发展。

        第二次重大改革是唐德宗时期的“两税法”。“两税法”以户税和地税来代替租庸调,依据土地资产多少,按贫富决定等级。“唯以资产为宗,不以丁口为本,资产少者则其税少,资产多者则其税多”,改变了贫富负担不均的现象。以夏、秋两季征收,故新税制称之为“两税法”。以实物为主的“两税法”比实物力役并重的“租庸调”是一个进步,表明政府放松了对人民的人身控制。

      第三次重大改革是明朝的“一条鞭法”。“一条鞭法”改按户丁派役为按地丁和丁粮派役,把一部分差役摊到地亩里征收,这是“一条鞭法”的主要内容,无论田赋和徭役一律改为征银。“一条鞭法”在一定程度上均平了赋役,减轻了劳动人民的负担,适应了商品经济的发展,白银作为交换货币在明中叶越来越重要。因此,“一条鞭法”在中国赋税史上的影响是非常深远的。“一条鞭法”上承唐两税法,下启清“摊丁入亩”制,是由实物税向货币税转变的一次重大改革。

      第四次重大改革是清朝康熙和雍正时期逐步实行的“摊丁入亩”。清初,土地兼并出现高潮,佃农人数日益扩大,丁徭赋税越来越集中到农民身上,造成贫苦农民丁徭负担加重,逃亡人口增多。为了不使人口增长速度减慢。1712年(康熙五十一年),康熙开始实行赋税改革,宣布以1711年的人丁数为基准征收丁银,以后不论增添多少人丁,概不增加丁银,即所谓“盛世滋生人丁,永不加赋”。1713年,御史董之燧提出“摊丁入亩”的主张,建议把丁银总数统计清楚,平均摊入到田亩,按亩征收,即“摊丁入亩”。雍正时“摊丁入亩”在全国实行。从此,中国历史上几千年来的人头税基本上被废除,使封建国家对农民的束缚逐渐削弱,摆脱了国家对人身的奴役,在客观上有利于有丁无田或少田的贫苦农民。

      纵观四次赋税制度的重大改革,每一次改革都比以前有所进步,但始终摆脱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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