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法学的一些杂感
这里主要讲一下自己读过法学后、现欲将其“经世致用”前的一些想法,总体上说,这是一门守旧而又维新的社会科学,至于法治信仰,虽未曾忘怀,却从未敢强加于人。这样的一些原则,或者说印在法律人心里的一些执念,我深知,其对内可害己,使自己自束于条条框框之中,以至于常有理想与现实严重背离之“嗔怒”感萦于心间,对外则可伤人,免不了以所谓专业眼光审度世俗人情,而忽略法治手段的有限性。
其实,法学本身作为实践理性,本就是在协商与妥协中“成长”出来的,从人的有限的认知里出来的法治又如何能荡尽人间不平事,法的价值即自由、正义、秩序、效率等都各自有一套丰富的理论史和制度史,我们又怎么能用我们“自以为是”的一种理解来误己害人呢?须知,知识是美德,但采一种“傲娇”的立场所言说的知识却能带来一种灾难,因为它否定了对自我进行批判和反思的可能性,从而也必将是固步自封的,这在特定的年代,也可能是一种杀人工具。学校留给我们的更多的是一种思维方法,因为课堂上的知识早晚会被忘掉、会过时,而这并没有赋予我们什么值得自以为是的资格,一个虚心的人,理应不断学习更多,同时也应包容更多,法学虽直面人性之恶,但我们却不应在对恶的口诛笔伐中迷失自己,而更应在对人性之善的寻求中为社会创造温暖。而从这一点上来说,传统马克思主义的冲突论和后现代的所谓批判法学,只是在实现个案正义的特定情境中才是可被证明的,而它们在实现社会整合方面,却难以发挥作用,而若要为一己执念而对其“生搬硬套”,则必然撕裂这个社会,只因我们并没有生活在一个革命年代或是西方那种社群、族裔各自分化自治的社会。
有时,我也会常怀一种“怀疑”的心理,认为我所知道的这些东西都是错的,我们的法条、判例也可能有一天会变得过时和产生非正义的结果。的确,历史是多变的。用固有的观点、立场看问题总是会有问题的,每一代的法律人对社会、对自己的生活的理解都应常历常新。正如有人说,在认清生活的丑陋和不堪后,仍愿意相信希望,相信理想的人,才算得上是真正的英雄。虽然,我还没有这样的认知境界,但我还愿意相信这句话带给人的精神力量。
韩非子曾言,奉法者强则国强,奉法者弱则国弱。然,以当时论,“法”与政治政策、公共的行政管理,在含义上难以区分,韩非子此言是主张给执法者更大权力,使其能高效地聚集一切人力、财力、物力,使整个国家变成一个随时可以打得赢大战和消耗战的战争机器,这与现代的“法”的概念是不同的。我引用这段话,并对其评说,目的即在于说明,我要时刻提醒自己要有一种批判和反思的视角,现代社会,没有一种知识是可以被完全地确证的,要时刻保持谦虚和谨慎的学习态度。
以上,就作为我在简书发表的第一篇小文章吧,其实在实际的生活或工作中,也并没有什么严格的三段论推理,答案很多时候并不是“解”出来的,我也深知,永远会有更好、更适合的答案在后面等着我去发现。而法学,我觉得也应该如此这般有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