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考试资料初级会计师考试《经济法基础》

2019年初级会计师考试《经济法基础》预习精讲讲义3.5

2018-11-21  本文已影响68人  定西北

第五单元票据权利与票据责任

【考点1】票据权利的行使(P73、77)(★★★)

1.持票人的票据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第一次权利)和追索权(第二次权利)。

(1)付款请求权,是指持票人向汇票的承兑人(付款人)、本票的出票人(付款人)、支票的付款人(出票人的开户银行)出示票据要求付款的权利。

(2)行使付款请求权的当事人可以是票据记载的收款人或者最后的被背书人。

(3)行使追索权的当事人除票据记载的收款人和最后被背书人之外,还可能是代为清偿票据债务的保证人、背书人。

【例题1·判断题】代为清偿票据债务的保证人和背书人不是行使票据追索权的当事人。(  )(2010年)

【答案】×

【例题2·单选题】甲公司持有一张商业汇票,到期委托开户银行向承兑人收取票款。甲公司行使的票据权利是(  )。(2011年)

A.付款请求权

B.利益返还请求权

C.票据追索权

D.票据返还请求权

【答案】A

2.票据债务人应承担票据义务的情形

(1)汇票的承兑人因承兑而应承担付款义务;

(2)本票的出票人因出票而承担自己付款的义务;

(3)支票的付款人在与出票人有资金关系时承担付款义务;

(4)汇票、本票、支票的背书人,汇票、支票的出票人、保证人,在票据不获承兑或者不获付款时承担付款清偿义务。

【例题1·多选题】根据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人员中,行使付款请求权时,对持票人负有付款义务的有(  )。(2008年)

A.汇票的承兑人

B.银行本票的出票人

C.支票的付款人

D.汇票的背书人

【答案】ABC

【解析】(1)选项ABC:持票人只能向“汇票的承兑人、本票的出票人、支票的付款人”行使付款请求权;(2)选项D:只有当付款请求权不能实现时,持票人才能向“汇票的背书人”行使追索权。

【例题2·多选题】根据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主体中,应当向持票人承担票据责任的有(  )。(2017年)

A.空头支票出票人的开户行Q银行

B.不获承兑的汇票出票人乙公司

C.签发银行本票的P银行

D.对汇票予以承兑的甲公司

【答案】BCD

【解析】(1)选项A:支票的出票人签发空头支票的,付款人(出票人的开户银行)不承担票据责任;(2)选项B:商业汇票的出票人在票据不获承兑或者不获付款时应承担票据责任;(3)选项C:银行本票的出票人因出票而承担自己付款的义务;(4)选项D:商业汇票的承兑人因承兑而承担付款义务。

【考点2】票据权利的取得(P74)(★★★)

1.票据权利的取得方式

(1)依法接受出票人签发的票据;

(2)依法接受背书转让的票据;

(3)因税收、继承、赠与可以依法无偿取得的票据。

2.不享有票据权利的情形

(1)以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手段取得票据的,或者明知有前列情形,出于恶意取得票据的;

(2)持票人因重大过失取得不符合《票据法》规定的票据的。

3.无对价取得

票据的取得,必须给付对价。因税收、继承、赠与可以依法无偿取得票据的,则不受给付对价的限制,但是所享有的票据权利不得优于其前手的票据权利。

【解释】(1)如果前手是善意的、已付对价的当事人,享有完整的票据权利,则无偿取得之人也享有同样的票据权利;(2)如果前手因欺诈、偷盗而取得票据,不享有票据权利,无偿取得之人也不享有票据权利。

【例题·单选题】张某因采购货物签发一张票据给王某,胡某从王某处窃取该票据,陈某明知胡某系窃取所得但仍受让该票据,并将其赠与不知情的黄某。根据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取得票据的当事人中,享有票据权利的是(  )。(2013年)

A.王某

B.胡某

C.陈某

D.黄某

【答案】A

【解析】(1)以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手段取得票据的(胡某),或者明知有上述情形,出于恶意取得票据的(陈某),不享有票据权利;(2)黄某无对价取得票据,所享有的票据权利不得优于其前手(陈某)的票据权利,既然陈某不享有票据权利,黄某也不享有票据权利。

【考点3】票据权利的补救(P74)(★★★)

1.票据丧失后,可以采取挂失止付、公示催告、普通诉讼三种形式进行补救。

2.可以挂失止付的票据

只有确定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的票据丧失时,才可进行挂失止付。具体包括:

(1)已承兑的商业汇票;

(2)支票;

(3)填明“现金”字样和代理付款人的银行汇票;

(4)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

3.挂失止付的地位

(1)挂失止付并不是票据丧失后采取的必经措施,而只是一种暂时的预防措施。失票人应当在通知挂失止付后的3日内,依法向“票据支付地”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者提起普通诉讼,也可以在票据丧失后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者提起普通诉讼。

(2)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自收到挂失止付通知书之日起12日内没有收到人民法院的止付通知书的,自第13日起,不再承担止付责任,持票人提示付款时即依法向持票人付款。

【例题1·多选题】根据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的规定,持票人丧失票据后,可以采取的补救形式有(  )。(2008年、2016年)

A.民事仲裁

B.挂失止付

C.公示催告

D.普通诉讼

【答案】BCD

【例题2·多选题】根据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票据丧失时,不能挂失止付的有(  )。(2014年)

A.已承兑的商业汇票

B.支票

C.未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汇票

D.未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

【答案】CD

【例题3·单选题】根据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受理失票人公示催告申请的人民法院是(  )。(2014年)

A.票据收款地法院

B.票据支付地法院

C.失票人所在地法院

D.出票人所在地法院

【答案】B

【考点4】票据抗辩(P77)(★★★)

1.票据债务人可以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进行抗辩。

2.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

3.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持票人明知存在抗辩事由而取得票据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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