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闻简报菊与刀社会热点

刺死辱妻者无罪,刺死辱母者无期

2017-03-27  本文已影响317人  京畿部长

于欢杀人案因为南方周末的一篇《刺死辱母者》发酵到了今天,全国舆论沸沸扬扬,大家一片倒的拥护于欢的所作所为,这里面,同情者有之,谴责高利贷行为的有之。本来觉得事情到了今天这个地步,应该都没什么好说的了,但就在这些声音里面,却有不少唱反调抖机灵的人谴责企业家周银霞和于欢的杀人行为,认为他们咎由自取。还煞有其事的进行分析。更有甚者引经据典,攫取法律知识,本来一个活脱脱的法盲还把自己伪装成懂法之人,好像自己真的看透了事件的本质。

这世上,刻在石板写在纸上的法,在于治理;但民众心也有一种法,朴素正义观。刺死辱母案为什么会在国内会引起如此大的反响,在于这个案件中无期徒刑的量刑裁定与民众心目中的裁定相去甚远,毕竟,去年也有一个案子,不过人家判无罪了。


我知道,看到这条新闻,那些跳梁小丑无话可说。

人家辱妻杀人判无罪,现在辱母杀人就判无期?两个法院执行的是同一条法律吗?如果是,那么量刑标准出入怎么如此之大?也许是海南的这个是几个工友无权无势吧,山东聊城的黑社会有权有势吧。难以想象,地方公检法快烂成什么样子了。

如今的底层社会,简直就是一片修罗场。这世上有太多阴沟里的尸体了。

现代社会的治理,不是说法律条文怎么写,我就怎么判。法律条文是经过漫长的社会实践而得出来的结论,换句话说,法律就是优化人类生存条件的工具。人是法律这个工具的裁定者和使用者。有些裁决,更应该从案件本身出发来进行裁夺。

中国现代的法律是全国人大根据是在中国文化基础上以当今社会形态和形式来制定出的一套适合中国人民的法律。法律,它是一种秩序,但不代表正义。而中国法律体系中对于正当防卫构成条件极为苛刻,当事人的行为如果有一项没能符合这个教条的规定那就不可能举证成功:

法律要被遵守首先要被信服。神圣性和权威性是民众信仰法律、谨守法律的原因和动力来源,失去信服属性的法律得不到民众的认可和信仰。国家更多地依靠强制力使民众被动遵守法律,则已然失去了法律原本的价值和意义。现代法律几乎成为了管理社会的工具,制定者和执行者只用是否有利于社会管理或者法律实施的标准来衡量法律,越来越偏离法律的本质“爱”和正义。无法再成为人们心中的行为准绳,变成了冷冰冰的工具。

对于这种遭遇,你可以冷静,也可以暴力。但是请记住,这个社会是由每一个有血有肉的人所组成的,威胁之下人的主观意识和判断是没有任何约束和规范的。三体里面有这样一句话:

失去人性,失去许多;失去兽性,失去一切。

不管任何一个国家,一个集体,一个人来说,生存永远是第一的。在生存受到严重威胁的时候,每一个人都会做出符合当时条件的举动。毕竟,警察在出警后的冷漠和离开很难不让于欢认为他们不是一伙的,警察走了之后他们母子会不会被杀人灭口。在这种情况下,于欢不知道自救吗?

虽然个案不代表中国法律的权威性和完善性,但地方所暴露出来的问题却在一步步失去民心。如今社会高速发展,新生事物不断涌现,各种社会矛盾突出,政府管理社会的责任越来越重。社会压力迫使政府越来越多的依靠法律的强制力,仅从有效管理社会和制止犯罪的角度来利用法律。而越来越多的结果表明,这种运用法律的方式并不是出于法律的初衷,也并非法律所要达到的最好表现形式和功能。如果法律仅是依靠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社会管理工具,其本身并不能使人们从内心信服。法律对制定者和执行者而言,仅以是否有利于社会管理和具体实施的标准来衡量,越来越偏离法律的理性与正义正如今天网上流传的一句话是:

按这个裁决标准

当你的祖国母亲受辱的时候,你的反抗是爱国。

当我的亲生母亲受辱的时候,我的反抗是犯罪。

对于此事,人明日报也同期发声,指出:

在很多人看来,于欢的行为不仅仅是一个法律上的行为,更是一个伦理行为。而对于判决是否合理的检视,也正显示出在法律调节之下的行为和在伦理要求之下的行为或许会存在的冲突,显示出法的道理与人心常情之间可能会出现的罅隙。也正是在这个角度上看,回应好人心的诉求,审视案件中的伦理情境、正视法治中的伦理命题,才能“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

山东聊城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于欢无期,但最高人民检察院已经派出了调查员开始调查,相信一定会有一个合情合理符合民意的二审判决。也希望一些地方法官不再照本宣科的裁决案件,任何执法不当和裁决不公都是对法律的背叛!人情和法理并重,才是彰显法律公义和价值的正确做法。

最终的审判权,终究在人民手中。

上一篇 下一篇

猜你喜欢

热点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