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企业破产重整、尽职调查与涉税法律实务 暨《破产法司法解释
房地产企业破产重整、尽职调查与涉税法律实务
暨《破产法司法解释三》的理解与适用高研班·邀请函
各有关单位:
进入经济新常态后,法院受理的破产案件数量越来越多,其中涉及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破产案件也屡屡出现。房地产企业破产案件有一定特殊性,清算过程中涉及的法律问题不断增多并趋于复杂且相互交织。房地产破产案件中权利识别难、资产整合难,而在银行债权保护方面,金融机构债权所牵涉的法律及实务问题尤为复杂、关键,土地抵押、在建工程抵押等权利的维护,是破产案件中化解金融风险的重要方面。无论是清算还是重整,房地产破产案件都面临资产处置和资产整合的难题,买受人或者重整投资人出于对于企业资产未来价值回报的考虑,十分关心企业未来运营,比如违规违建处理问题,政府政策对待问题等等。当下,房地产企业破产案件受理数将继续攀升,审慎处理房地产企业破产案件意义重大。
“健全优胜劣汰市场化退出机制,完善企业破产制度”的大背景下,为帮助各房地产企业及破产管理人掌握房地产企业资产重组与破产重整中的处置方法,解决实际操作中的常见难题,把握需要注意的关键点及风险,总结房地产企业破产重整实践经验,维护金融机构合法权益和社会秩序稳定,以期对我国房地产企业破产重整实践操作有所裨益,中国行为法学会培训合作中心拟举办“房地产企业破产重整、尽职调查与涉税法律实务暨《破产法司法解释三》的理解与适用高研班”。研修班结束后将由主办单位颁发三十学时结业证书。现将有关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参加对象
各级人民法院从事破产案件审判的法官;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事务所等专业服务机构的合伙人以及相关专业人员;各类金融机构和大中型企业负责清算事务的高级管理人员;金融资产受让人;各中小房地产企业法务部、破产清算组成员;从事破产法教学与科研的专业人员。
二、时间、地点
报到日期:2019年6月27日
讲座时间:2019年6月28日—30日(三天全天上课)
举办地点:贵阳市(具体与会地点另文通知)
三、参加办法
1、参加的代表须交纳讲座会议费3800元/人(含专家报告、场租、资料等),统一安排食宿,费用自理,报到时统一交纳。请先报名,我们收到报名信息后,于举办前七天将正式日程和报到通知发给参会代表:
会务组联系方式:
联系人:牛喜彦
手 机:18210838551(微信)
QQ:1042930362
四、特别声明
中国行为法学会培训合作中心是唯一有权代表中国行为法学会开展培训工作的专门单位,培训项目均在官方网站公示。其它单位未经授权使用带“中国行为法学会”字样的名义开办培训班及类似的研讨班、论坛等,均属违规及侵权行为。
附件:1、讲座日程安排
2、报名表
中国行为法学会培训合作中心
二零一九年六月
附件1:讲座日程安排
6月28日
(星期五)
9:00-12:00
14:00-17:00 投资视角下的房地产企业破产重整实务——结合尽职调查
1、房地产企业重整特殊性的由来
(1)房地产企业及其产品的公共属性 (2)中国房地产行业与金融高度融合
(3)房企破产涉及多利益主体、多冲突
2、房地产企业破产重整中优先权的冲突与协调
(1)被拆迁人优先权 (2)购房人优先权 (3)工程价款优先权
(4)担保债权 (5)房开义务优先权
3、房地产企业破产重整中的其他特殊问题
(1)土地增值税汇算清缴问题 (2)包税协议
(3)房地产合作开发合同约定不承担风险条款的性质认定 (4)未取得预售许可证
(5)针对房屋装修、社区配套设施等的承诺如何处理 (6)合同履行相关问题
(7)针对政府要求的配建保障房如何处理
4、投资人并购破产重整房企特殊事项尽职调查要点
(1)投资成本尽调 (2)投资风险尽调 (3)市场状况尽调 (4)房产企业项目尽调
主讲专家:尹正友 炜衡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北京破产法学会副会长
6月29日
(星期六)
9:00-12:00
14:00-17:00 房地产企业破产程序中的涉税问题——典型案例研讨
1、房地产企业主要涉税问题简介
(1)契税(2)土地增值税(3)企业所得税(4)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5)增值税
2、房地产企业破产清算涉税问题
(1)税收强制执行不宜适用破产撤销 (2)保全解除与执行中止
(3)税收债权的申报义务 (4)年度中间的汇算清缴
(5)非正常户:认定和解除 (6)破产程序中新生税款的定性
(7)税收优先权 (8)特殊成因的欠税及其他税收债权优先性
(9)税收债权的清偿形式 (10)破产管理人的涉税角色与职责
(11)清算所得税的计算 (12)资产拍卖税费转嫁的合法性与操作性
(13)破产清算税收优惠政策 (14)受偿入库与剩余核销
(15)正常注销与简易注销 (16)发票开具难题及解决探索
3、房地产企业破产重整涉税问题
(1)破产重整税收支持性政策 (2)重整计划草案批准
(3)未受偿债权 (4)纳税信用
(5)重整成功后发现历史违法行为的处理
主讲专家:徐战成 浙江省财税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中国人民大学破产法研究中心研究员
6月30日
(星期日)
9:00-12:00
13:30-16:30 (一)破产法司法解释三的理解与适用
1、司法解释出台的背景与适用规则 2、司法解释三主要针对的问题
3、破产费用的扩张 4、实践中注意问题:案件受理费的申报与确认
5、新融资债权人的优先权 6、滞纳金以及迟延利息的处理
7、保证人破产若干问题 8、多个连带债务人破产的情形
9、债权申报、确认问题 10、债权异议及核查程序
11、债权人知情权:查阅权;保密义务 12、重大财产的处分
13、债权人会议
(1)债权人会议的形式( (2)重整计划表决的特别规则 (3)债权人会议职责
(4)债权人会议决议救济程序 (5)债权人委员会的职权及其扩张(6)议事规则
(二)房地产公司破产法律问题
1、购房合同的处理 2、预告登记权利人
3、工程款债权优先顺位、优先标的、优先范围 4、房企破产中的在建工程处分
5、抵押债权:优先顺位、优先标的 6、对外投资的回收、运作和处理
7、宣告破产的条件
8、房地产公司的重整
(1)重整的管理方式 (2)预重整的运用 (3)重整方案的提出以及协助人
(4)重整计划的表决 (5)房企股东股权的处置 (6)重整计划的变更
主讲专家:田老师 某省高级人民法院破产审判庭
因不可预见因素,主办单位保留个别专家及议题调整的权利,请以报到通知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