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河税务:关于财税〔2018〕32号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的解

2018-06-03  本文已影响660人  龙凯锋

一、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7%和11%税率的,税率分别调整为16%、10%。

二、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原适用11%扣除率的,扣除率调整为10%。

三、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加工16%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2%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四、原适用17%税率且出口退税率为17%的出口货物,出口退税率调整至16%。原适用11%税率且出口退税率为11%的出口货物、跨境应税行为,出口退税率调整至10%。

五、外贸企业2018年7月31日前出口的第四条所涉货物、销售的第四条所涉跨境应税行为,购进时已按调整前税率征收增值税的,执行调整前的出口退税率;购进时已按调整后税率征收增值税的,执行调整后的出口退税率。生产企业2018年7月31日前出口的第四条所涉货物、销售的第四条所涉跨境应税行为,执行调整前的出口退税率。

调整出口货物退税率的执行时间及出口货物的时间,以出口货物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调整跨境应税行为退税率的执行时间及销售跨境应税行为的时间,以出口发票的开具日期为准。

六、本通知自2018年5月1日起执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税率、扣除率、出口退税率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关于以上情况,相信大多数人针对于开票有所疑惑,不知道该怎么开具,该政策规定了5月1日起执行,那么怎么理解这个时间点呢?

“5月1日”指的是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时间在5月1日之前的业务,还是适用之前的税率,开具之前税率的发票,纳税义务时间在5月1日之后的业务,则适用调整后的新税率,按照新的税率开具发票和缴纳税款。

所谓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要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和实施细则的具体规定来判断是否缴纳税款。

通俗来讲,只要是发生在5月1日之前的业务,还是按照旧税率执行开票,即使存在未开具发票的,只要是5月1日之前的,补开发票也是按照旧税率补开。

作者简介:

刘文芹,女,河北长河税务师AAA事务所经理,毕业于华中师范大学会计学专业,本科学历,学士学位,从事财税工作八年,担任多家大中型企业财税顾问,擅长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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