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有新冠肺炎患者讳疾忌医,置自身健康和公共安全于不顾?
文 | 齐国有个人
害人害己!64岁刘某因隐瞒病情失去最佳治疗机会去世,密切接触人员77人。据人民日报官方微博,记者2月9日从河北邢台市获悉,2月7日确诊的河北邢台市内丘县隐瞒事实病例由于病程长(1月18日发病),隐瞒病史,失去最佳治疗机会,终因新冠肺炎致多脏器衰竭,经抢救无效于昨晚8点左右死亡。
刘某某的所作所为,首先是无法让自身得到及时、有针对性的诊治,一旦病情加重后果不堪设想。另外,更是对家人、对社会的不负责任,给公共安全带来较大隐患。
并且,刘某某的丈夫、女儿、女婿等亲属也存在帮助其隐瞒武汉居住事实的情况,直到医护人员反复追问方才承认,说明问题还不止存在于刘某某一个人身上,借用新冠肺炎的一个术语,可以说这是家庭性的“聚集性典型案例”,令人为之唏嘘。
而实际上,类似案例还并非个别,近日来曝出过不少。吉林王某从武汉回长春探亲后,未向社区报备,不主动居家隔离,在其出现发热咳嗽等症状3次就医时,故意隐瞒在重点疫区工作生活经历和返长行程事实,欺骗就诊医生,且与多人密切接触就餐,被隔离收治。福建晋江英林镇一男子明知自己来自武汉,却对群众谎称来自菲律宾,未按规定进行居家隔离,还几次参加宴席,频繁外出活动,致多人居家观察。四川雅安确诊老人隐瞒接触史、致密切接触达百余人,尤其恶劣的是,在医生和工作人员等多次询问是否有武汉、湖北等地居住和旅游史的情况下,其仍然否认,导致有30多名医护人员密切接触。造成严重后果。
《传染病防治法》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防控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两高《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患有突发传染病或者疑似突发传染病而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过失造成传染病传播,情节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按照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警方以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对上述人员予以立案侦查,显然有法可依,是对违法行为的依法追究,是对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的依法维护。
想必很多人都想不通,刘某某们为何如此“讳病忌医”,置自身和家人甚至是公共安全于不顾?或许,是出于侥幸心理,认为自己身体好,不会被传染;也或许,是出于对新冠肺炎的不了解,特别是对疫情的危险性和病毒的传染性没有概念,不懂得基本的防护措施;抑或,是因为对相关法规政策不了解,说不定还有着对隔离治疗措施的误解和恐惧。
由此折射出,现如今防治新冠肺炎的措施很严厉,但在宣传教育、與论引导方面还有进一步改进和提高的必要。只有宣传引导到位,才能让所有的人对此有一个科学清醒的认识,消除疑虑和不必要的担心,积极主动配合诊断和治疗,将风险降到最低。同时,要统筹网上网下两个战场,加强舆论引导,落实依法办理、舆论引导、社会面管控“三同步”机制,依法严肃处理网上谣言,宣传防疫抗疫一线的感人事迹,讲好抗击疫情故事,展现团结一心、同舟共济的精神风貌,为防控疫情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