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拆迁

城市房屋拆迁,“土地储备”能否成为征收房屋的理由?

2018-06-19  本文已影响0人  中师征地拆迁律师团

拆迁过程中,对于在何种情况下政府才能进行房屋征收,很多人都有一些疑问。有些人会有这样的想法:“只要政府想拆,那他什么情况都能拆。”其实,这样的想法是完全错误的。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规定:“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由上述法条可知,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是应当以公共利益需要为前提的,非因公共利益的需要,政府是不能随意征收房屋的。

那么,这里的公共利益应该如何界定呢?以“土地储备”为名义是否算是为了公共利益呢?下面让我们来探讨这个问题。

国土资源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印发施行的《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下列土地可以纳入土地储备范围:

(一)依法收回的国有土地;

(二)收购的土地;

(三)行使优先购买权取得的土地;

(四)已办理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批准手续的土地;

(五)其他依法取得的土地。”

由此可知,《土地储备管理办法》中对于可纳入土地储备范围的土地界定中,并不包含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所获得的土地。因此,对于土地储备不能成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理由。

土地储备机构是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下属事业单位,是非营利为目的的单位,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是可以作为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的,可以受房屋征收部门委托,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但如果在拆迁过程中有关部门打着土地储备的幌子来进行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被拆迁人就一定要提高警惕,因为这一征收理由很可能是违反法律规定的。必要的时候,也可咨询专业的律师,通过提供有关材料,由律师来协助确认其征收行为是否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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