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可心律师: 并非一切的强拆都是正当合法强制拆迁!
一提到强制拆迁,广大的被拆迁人第一印象势必是违法强拆,其实不然。强拆分为合法强制拆迁和违法强拆两种情况,如果广大的被拆迁人了解合法强制拆除的话,违法强拆也就显而易见了。什么是合法强制拆迁呢??刘可心律师为大家就此话题讲一讲。
合法强制拆迁分为:行政强拆与司法强拆。
一、行政强拆是指有权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决定并执行该行政决定强制拆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建筑物和其他地上附着物的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第六十八条规定,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就此规定我们了解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行政强制执行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第六十五条规定,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就此我们可以看出在2008年1月1日以后未取得相关许可证的前提条件下,才有强制执行权。法咨:cqlst1981
行政强制执行的法定程序:
1、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作出《限期拆除通知书》或《限期拆除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行政决意。在此,房屋强制拆除涉及被拆迁人的重要产业利益,必要给予其足够的救济期限,即在作出行政决意的行政诉讼六个月内不应拆迁房屋。
2、催告与陈诉和申辩程序:
依据《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其事项。第三十六条规定,当事人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3、《强制执行决定书》并送达程序:
依据《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催告书、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拒绝接收或者无法直接送达当事人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
4、强制执行
二、司法强拆是指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补偿决定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法无授权即禁止”,即法律未授权行政机关具有强制执行权时,行政机关应依法申请人民法院执行。
征收农村集体土地时,遭遇司法强制执行的情况: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相关规定,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由区县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作出《限期拆除通知书》或者《行政处罚决定》,接到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自行拆除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综上所述,在征收农村集体土地和宅基地上房屋时,被拆迁人与被征收人未在诉讼时效期内提起法律程序的话,区县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作出《限期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被拆迁人与被征收人拒不履行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执行。
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时,遭遇司法强制执行的情况:
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明示,申请机关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除提供《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强制执行申请书及附具材料外,还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征收补偿决定及相关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二)征收补偿决定送达凭证、催告情况及房屋被征收人、直接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三)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材料;
(四)申请强制执行的房屋状况;
(五)被执行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址及与强制执行相关的财产状况等具体情况;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司法强拆的法定程序:
《行政强制法》、《行政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若干问题的规定》等,涉及到的程序如下:
1、依据《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本章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依据《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书送达十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行政机关可以向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对象是不动产的,向不动产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3、依据《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对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申请进行书面审查,对符合本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且行政决定具备法定执行效力的,除本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情形外,人民法院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七日内作出执行裁定。
综上所述,就是行政强拆与司法强拆的详细讲解,假如广大被拆迁人与被征收遭遇违法强拆时,刘可心律师提醒您及时拿起法律武器,咨询与委托专业律师维护自己合法权益不受到损害,得到合理合法的补偿。在法制的大背景下,被拆迁人与被征收人全权委托给专业律师,是您最明智的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