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初级会计师考试《经济法基础》预习精讲讲义1.4
第四单元 行政复议
【考点1】行政复议范围(★★★)
1.可以申请行政复议的事项
当事人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1)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2)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
(3)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
(4)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5)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
(6)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7)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8)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行政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
(9)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
(10)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放的;
(11)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2.行政复议的排除事项
(1)当事人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或者其他“人事处理决定”时,不能提起行政复议。
(2)当事人不服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的调解或其他处理,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但不能提起行政复议。
【解释】(1)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或者其他“人事处理决定”,对于“内部矛盾”,当事人可以申诉,但不能申请行政复议;(2)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对于“外部矛盾”,当事人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例题1·单选题】下列各项中,属于行政复议范围的是( )。(2017年)
A.赵某对工商局暂扣其营业执照的决定不服而引起的纠纷
B.王某对税务局将其调职到其他单位的决定不服而引起的纠纷
C.张某对交通局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不服而引起的纠纷
D.李某对环保局给予其撤职处分决定不服而引起的纠纷
【答案】A
【解析】(1)选项BD:属于内部行政行为,不能申请行政复议,也不能提起行政诉讼;(2)选项C:劳动合同纠纷属于民事纠纷,不适用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例题2·多选题】根据行政复议法律制度的规定,行政人员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下列决定不服,不能申请行政复议的有( )。(2015年)
A.降级
B.撤职
C.记过
D.开除
【答案】ABCD
【解析】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当事人可以申诉,但不能申请行政复议。
3.当事人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该项规定的审查申请:
(1)国务院部门的规定;
(2)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定;
(3)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定。
【解释】前面所列“规定”不含国务院各部委规章和地方人民政府规章。“规章”的审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办理。
【考点2】行政复议申请(★★★)
1.行政复议申请可以是书面的,也可以是口头的。
【相关链接】(1)当事人申请经济仲裁必须有书面的仲裁协议;(2)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可以是书面的,也可以是口头的。
2.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不得向申请人收取任何费用。
3.行政复议的举证责任,由“被申请人”承担。
4.行政复议参加人
行政复议参加人包括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不包括行政复议机关。
【案例】甲公司因侵犯乙公司的知识产权,被县工商局处以10万元的罚款。甲公司不服,向市工商局申请行政复议。在本案中,行政复议参加人包括申请人(甲公司)、被申请人(县工商局)和第三人(乙公司),但不包括行政复议机关(市工商局)。
5.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已经依法受理的,不得申请行政复议。
【例题1·判断题】申请行政复议,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2013年、2015年)
【答案】×
【解析】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
【例题2·判断题】行政复议机关受理复议申请收取行政复议费,由申请人先行预交。( )(2015年)
【答案】×
【例题3·判断题】行政复议的举证责任,由申请人承担。( )(2015年、2016年)
【答案】×
【解析】行政复议的举证责任,由“被申请人”承担。
【例题4·判断题】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已经受理的,不得申请行政复议。( )(2017年)
【答案】√
【例题5·单选题】根据行政复议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不属于行政复议参加人的是( )。(2013年)
A.申请人
B.被申请人
C.第三人
D.行政复议机关
【答案】D
【考点3】行政复议机关(★★★)
1.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申请人既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2.对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3.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4.对国务院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
【例题·多选题】根据行政复议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对行政复议机关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2014年)
A.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B.对某县国家税务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C.对国家税务总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国家税务总局申请行政复议
D.对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向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答案】ABCD
【考点4】行政复议决定(★★★)
1.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执行:
(1)“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2)“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3)“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
(4)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
2.行政复议决定的类型
(1)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
(2)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3)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决定予以撤销、变更或者确认其违法:
①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②适用依据错误的;
③违反法定程序的;
④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
⑤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
3.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相关链接】经济仲裁的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例题1·判断题】行政复议期间被申请人认为具体行政行为需要停止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可以停止执行。( )(2012年)
【答案】√
【例题2·判断题】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 )(2013年)
【答案】×
【例题3·多选题】根据行政复议法律制度的规定,被申请人的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中,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予以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的有( )。(2011年)
A.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行政行为
B.违反法定程序的行政行为
C.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行政行为
D.适用依据错误的行政行为
【答案】ABC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