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 范健 P16-P30

2017-06-17  本文已影响0人  willdo_

   公司的特点    

1、社会责任     公司的社会责任核心在于提高其所生产的产品与所提供的服务的质量和水平,满足社会消费需求。而不应当作为可以请求强制执行的法律义务与责任,更不能成为与营利性并列的公司特性。

2、公司的合伙性,既表现为相对与一般合伙的契约性,又表现为相对于大陆法系具有法人资格的商事合伙与英美法系具有法律主体地位的合伙所兼具的合伙性。公司社团性程度越高,其资合性越高,合伙性就相应的越弱。

3、公司的法人性。独立的人格、独立的组织机构、独立的财产和独立承担法律责任。财产权问题上,公司的财产权不等于股东的股权,股东不得以其股权处分公司财产。独立承担法律责任问题上,首先是公司责任与股东责任的独立,其次是公司责任与公司工作人员责任的独立,再次是公司责任与其他公司和法人组织的责任独立。

4、公司的法定性。包括公司类型法定。包括公司内容法定,主要有财产归属关系、利润分配关系、财产责任关系、注册资本规模、商业税收标准以及内部组织关系等。包括公司公示法定,构成了公司登记制度。


公司的起源

海上起源说、陆上起源说、综合起源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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