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发行可转债的目的
可转债的本质是上市公司以很低的利率(一般为每年0.4%-2%)向投资者借款,补偿一张可以用约定价格(转股价格)在约定期间内(转股期内)买入公司股票的认购期权。
一般来说,上市公司发行可转债的目的,是最终实现股权融资。股权融资和债权融资都是有代价的,股权融资的代价是会稀释股份,债权融资的代价是还本付息,每家上市公司的战略选择都不同,但为什么能基本判断发行可转债的上市公司,绝大多数都是希望看到可转债转股的呢?
究其原因,还是有利可图。因为在国内市场,发行可转债的标准比发行普通债券要严苛很多,如果上市公司只是单纯地想要进行债权融资,直接发行债券显然是更加简便的方法。难道上市公司只是看到可转债的利率更低,每年可以少还点利息吗?这的确是一个可以考虑的“小便宜”,但不是重点。因为上市公司一旦发行可转债,就会面临转股的可能性,转股就意味着上市公司大股东的持股比例被摊薄了,大股东和管理层在选择发行可转债时一定会考虑到这一点,并进行利益权衡,选择发行可转债也就意味着他们不介意可转债转股。而且,虽然可转债利率低,但它毕竟是一种债券,借来的钱到期得还,这笔待还的钱可不是一笔小数目,但如果把投资者这个“债主”变成“股东”,上市公司就一分钱不用还了,这岂不是个“大便宜“。从历史上发行并且已经到期的可转债来看,绝大部分可转债最终都以转股告终。
此外,上市公司不但希望看到可转债转股,而且还会尽早地促成转股,为什么呢?一来每早一年促成转股,就少付一年利息;二来根据《证券法》第十五条规定,“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筹集的资金,必须按照公司债券募集办法所列资金用途使用;改变资金用途,必须经债券持有人会议作出决议”,可转债的资金一般都有限定用途,不得随意变更,如果要改变,需要重新申请、审批、公告等,限制比较多,但如果转股,就变成了上市公司的自有资金,可以相对自由地使用;三来上市公司的经营情况和股票市场都有不确定性,如果拖到临近可转债到期才去促动转股,很可能因为股市不好或公司经营情况不好而不利于转股,为了避免这种不确定性,需要早点促成转股。
理解了上市公司发行可转债的目的,就不难明白为什么说投资者与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的利益是一致的——让上市公司股价尽早达到转股价格的130%以上并保持一段时间,促成转股,是大家共同的期许。对可转债发行人而言,转股就意味着实现了股权融资;对可转债投资者而言,转股就意味着可转债实现了大幅上涨,双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