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版权法的来源:诺亚韦伯斯特和美国版权运动
好的信息经过广泛传播后会使整个国家变得愈加强大和自由。最有价值的信息应该要加以保护。
美国的版权法是由诺亚韦伯斯特推动的。
独立战争后美国赶跑了英国,获得了独立。当时韦伯斯特刚毕业,成为了一名教师,他发现当时的学校用的是英国的教材,他认为错漏百出,决心编写一部新的教材。另外,他认为正确的发音可以消除阶级,也有助于推动文学的发展。
1783年,他的教材《英语语法原理》(The English Language)出版了,他希望通过这本书名利双收,但前提是这本书得到广泛的推广。所以他需要得到美国大人物们的认可,另外他还需要获得这本书的版权。
这样,美国的版权法就与诺亚韦伯斯特产生了关系。
当时的美国版权和出版方面的能力很弱,社会上还没有出现全职的作家,甚至直到1820年仍然没有出现。
为了让各州都制定版权法,也能让作者获利从而创建一个文学中产阶级,韦伯斯特决定跑遍每一个州,游说各州议会。从1782年他的书还没出版就开始游说,到1786年,除特拉华州外,其它州都有了保护本州书籍版权的法律。
1790年,乔治华盛顿领导的联邦政府颁布了《版权法》,取代了各州的版权法,为作者提供了14年的原始版权保护期限,可以续期一次。《版权法》参考了英国的《安妮法案》,与《安妮法案》一样,未将版权看做作者的自然权利,而是作为公共政策问题,是一个激励作品创作的工具,因为“有用书籍”的出版有利于知识的传播。
到1804年,他的教材欢迎度仅次于《圣经》,每年出售20万册,每年给他带来2000美元的版权收入。
美国的《版权法》并没有促进美国文学兴起,而1792年的《邮政法》反而对美国文化的兴盛更有意义,因为邮费更低,并设立了邮局,让信息的生产和传播更加便捷。
1831年,在韦伯斯特的推动下,新的《版权法》(The Copyright Act)获得了通过,将版权期限增加到28年,并可以申请14年的续期。
虽然《版权法》已经通过,但美国的立法者对于版权的态度还不太确定,给作家更多的权利让他们获益,还是放松信息传播和流动的限制从而培养喜爱阅读的民众呢?
当时的主流思想认为,作家应该可以通过自己的作品获得利益,所以《版权法》的不足也越来越明显了。
参考:《理想主义者》第一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