站在刑事法角度评《人民的名义》
编者按:
周梅森先生,江苏徐州人,著名作家、编剧,中国作家协会主席团委员、江苏省作家协会副主席,我国资深的政治小说家,他的代表作深受追捧,广为人知,比如:《人间正道》、《我主沉浮》、《我本英雄》、《忠诚》等名篇。最近湖南卫视晚间剧场热播反腐剧——《人民的名义》,顿时在演艺圈火上了一把。以我切身之见,作为法律人,也是必看剧目之一。为什么?因为有帅气十足、正义化身的侯亮平。为什么?因为有秉持正义、刚毅不屈的检察官。为什么?因为有邪不压正、映射官场的瑞金书记。在此,笔者向周梅森先生致敬。
** 洛克曾说:“假如没有法律,他们会更快乐的话,那么法律作为一件无用之物,自己就会消灭。”《人民的名义》的大结局继受了以往中国大陆影视艺术之完美主义效果,驳斥了“战鼓一响,法律无声”,而是彰显了“犯罪总是以惩罚相补偿;只有处罚才能使犯罪得到偿还。”本剧揪住了老百姓的心,迎合了我党反腐倡廉的趋势。笔者将以刑事法律人的立场,站在刑事法的角度,逐一点评《人民的名义》中的主要人物(高育良【官一代】、赵瑞龙【官二代】、蔡成功【商人】)涉嫌犯罪的事实及法律依据。力争用通俗直白的言语,为国民大众解惑释义。**
高育良【官一代篇】
高育良,汉东省原省委副书记、政法委书记,汉大法学院教授,汉大帮掌门人。政治命运:经中共中央批准,中央纪委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决定对其双规。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九十七条之规定,高育良犯受贿罪、滥用职权罪,数罪并罚。判处高育良有期徒刑十八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法条依据:
《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 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 犯罪事实:**
根据剧情透露, 高育良与高小凤(老高与小高)在香港注册登记结婚,并生育一子,业已成为合法夫妻。事实一:赵瑞龙在吕州美食城项目上凭借其父赵立春的官威把李达康市长调离吕州市,让时任原吕州市委书记的高育良利用其职位的便利条件进行审批。根据剧中案情,或许是在没有相关环保部门的环评报告书等相关文件下达的情况下,利用职务便利违法审批美食城项目,系主观上明知违法审批的事实,故构成滥用职权罪。事实二:妻子高小凤利用丈夫高育良的职务便利,收受请托人的大量财物,根据剧中案情,高育良主观犯意系明知,故高育良与高小凤构成受贿罪的共犯。
赵瑞龙【官二代篇】
赵瑞龙,汉东省原省委书记赵立春的儿子,惠龙集团董事长,山水集团的股东之一。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三百九十条之规定,赵瑞龙犯非法经营罪、故意杀人罪、组织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行贿罪,数罪并罚。判处赵瑞龙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笔者补充:赵瑞龙还涉嫌触犯《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强奸罪】
法条依据:
《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场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或者保险业务的;(四)其他严重扰乱市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刑法》 第二百三十一条 单位犯本节第二百二十一第二百三十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可以并处罚金。第4款规定,犯前三款罪又有其他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 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行贿论处。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
《刑法》第三百九十条对犯行贿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井处没收财产。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犯罪事实:
事实一:赵瑞龙通过高育良在吕州任市委书记一职时,尚未经过合法审批手续,就取得了美食城的工商经营资格,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符合情节特别严重,故构成非法经营罪。事实二,赵瑞龙与时任汉东省原公安厅厅长的祁同伟合谋,杀害大风厂的会计,构成故意杀人罪。在山水庄园的鸿门宴期间,赵瑞龙花重金20万雇佣国际职业杀手花斑虎,运用狙击步枪进行射杀反贪局局长候亮平未遂,构成故意杀人罪的教唆犯未遂。在非洲,花斑虎受赵瑞龙指示,再次利用狙击步枪射杀了京州市原副市长丁义珍,构成故意杀人罪的教唆犯既遂。事实三,根据剧中案情,形成了以赵瑞龙为首,杜总、程度等人员为骨干的黑社会性质组织,欺行霸市,控制大高小高人身自由,并前后四次违背妇女意志,采取暴力、胁迫手段对高小琴进行奸淫,致其四次堕胎,故构成组织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强奸罪。事实四,赵瑞龙为了自身商业利益,先后向京州市人民法院原副院长陈清泉、汉东石油公司(国有企业)原董事长赵新建、京州市原检察长肖钢玉等人进行行贿,数额巨大,构成行贿罪。
蔡成功【商人篇】
蔡成功,大风公司董事长,法人代表。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三百九十条之规定,蔡成功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行贿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十年。
法条依据:
《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放火、决水、爆炸、投毒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刑法》 第三百九十条对犯行贿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井处没收财产。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犯罪事实:
事实一,蔡成功为了防止山水集团非法拆迁,组织了大风厂护厂队,“一 一 六事件”就是因为护厂队员王文革的过失行为,引起了汽油桶燃烧,导致了三十多名护厂工人的灼伤,造成了严重的伤害后果,故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事实二,蔡成功为了顺利获得过桥贷款的不正当利益,向京州银行包括欧阳菁在内的多位行长赠送金钱财物,输送不正当利益,故构成行贿罪。
******候亮平【检察篇】******
申斯通曾提到:“人们通常会发现,法律就是这样一种的网,触犯法律的人,小的可以穿网而过,大的可以破网而出,只有中等的才会坠入网中。”但是,身为反贪局局长的候亮平,刚正不阿,正义凌然,不畏权贵,肩负使命,苍蝇老虎都不放过。俨然,老侦查员出身的他成为当代的福尔摩斯。我们像鹰一样,生来就是自由的,但是为了生存,我们不得不为自己编织一个笼子,然后把自己关在里面,那就是法律。
刑为盛世所不能废,而亦盛世所不尚。《人民的名义》与其说是一场官场戏,不如说是法律与官场的较量。腐败的恶果犹如蝴蝶效应一般,由剧来看,造成了一连串的腐败连锁反应。弥尔顿说过:“有多少罪孽就会有多少法律。”权利的碰撞抵不过法律的拘束力,请把权利放在笼子里吧,因为笼子外边尚有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