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09-16

2023-09-15  本文已影响0人  双髻山府正堂


【解析】 A选项正确,司法三段论是法官最为常见的裁判形式,在司法三段论中,法律规范对应大前提,案件事实对应小前提。

“刘某出具该借条系本人自愿,且并未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显然不是法律规范,因此属于小前提,即案件事实的范畴。

A选项做对虽然不难,但大家尤其要注意的是该知识点背后可能的命题陷阱,司法裁判的过程可以从形式和实质两个角度来进行考察:形式化的过程即司法三段论,先找到大前提法律规范,再确定小前提案件事实,最终形成一个司法判决;

但大家尤其要注意的是第二个过程,即实质过程,在这一过程中,形式化司法三段中的三个步骤绝不是各自独立且严格区分的单个行为,而是界限模糊并且可以相互转化的。典型如法官确定案件事实的过程就绝不是从一个客观中立的视角来还原之前发生过的客观事实的过程,而是从法律规定本身出发,以一个反映其价值立场的规范性态度来对过往的事实进行裁剪以贴合当前现行法律规范的过程,最终呈现于判决书中的案件事实,是法官对过往事实进行发现和评价的混合产物,绝不是一个客观的、纯粹的事实。大家经常听到看到的所谓“法官要在事实与规范之间进行目光的往返流转”即是对这一过程形象的描绘。因此,“刘某出具该借条系本人自愿,且并未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这一案件事实,并非单纯的客观事实认定,而是考量了法律规范之规定的结果。

        B选项正确,出具借条属于法律事实当中的法律行为,借贷合同法律关系的产生正是以此为条件产生的。

        C选项正确,根据法律关系之间的主从地位,法律关系可以分为第一性法律关系(主法律关系)和第二性法律关系(从法律关系),所有的诉讼法律关系相较于实体法律关系而言,均是第二性的,因为没有实体权利的存在和受损,就不可能产生诉权。

        D选项错误,按照是否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法律事实可以分为法律行为和法律事件,前者反映当事人意志,后者与当事人意志无关。如前所述,出具借条的行为属于与当事人意志相关的法律行为,不属于法律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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