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辱母杀人案|拿什么拯救你?一个杀人犯儿子!

2017-03-26  本文已影响578人  大为君David

无期徒刑!如果你不知道事情的经过,你会觉得这个判决对一个杀人犯来说不算什么。但当你深入了解这个案件后,当那些丑恶像洋葱一样一层一层剥开展现在你眼前时,你会由衷同情这个杀人犯儿子,你会思考什么才是“正当防卫”和“故意伤害”的区别;你会疾呼不能以法律的名义把人逼成窝囊废;你会为此案中对母亲施暴的恶人和无作为的民警感到愤怒;你会思考究竟是什么逼着一个儿子只能用刀去对抗恶霸流氓!

有很多人还不知道事情的经过,其实案子并不复杂:

去年4月14日,一位22岁的男子于欢,在母亲苏银霞和自己被11名催债人长达一小时的侮辱后,情急之下用水果刀刺伤了4人。被刺中的杜志浩,是催债者的领头者。他选择自行驾车就医,却因失血过多休克死亡。

几个恶霸对母二人的所作所为禽兽不如:除了辱骂,他还脱下于欢的鞋子,捂在苏银霞的脸上。杜志浩还脱下裤子,当着于欢的面,把自己的生殖器往苏银霞脸上蹭……

路过的工人看到了这一幕,选择报警,警察来到后说“要账可以,但是不能动手”,随即离开。看到警察离开,情绪激动的于欢站起来往外冲,被杜志浩等人拦下。暴力上演,一死三伤。

而就在前不久,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故意伤害罪判处于欢无期徒刑。

此案判决的最大争议点是法院认为,于欢面对众多讨债人长时间纠缠,不能正确处理冲突,持尖刀捅刺多人,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被害人存在过错,且于欢能如实供述,对其判处无期徒刑。

为何不认定正当防卫,法院的解释是,虽然当时于欢人身自由受限,也遭到对方侮辱和辱骂,但对方未有人使用工具,在派出所已经出警的情况下,被告人于欢及其母亲的生命健康权被侵犯的危险性较小,“不存在防卫的紧迫性”。

作为一个法外工作者,我不是想对杀人行为表示认可,即使是杀畜生的命。但是这件事情之所以造成如此之大的社会影响,在群情激昂的背后,透露的不止是民众对于欢个人生死的挂怀,也是大众情绪的一种焦虑和不安。因为没有公权力的保护,我们每个人都可能遭遇于欢一样的屈辱。

某大学法学院的教授说了如下的一段话,得到了众多网友的赞同:“虽然作为一名法律工作者说这些话不合适,但是我还是想说:暗中被刺死的杜某死有余辜,他已经丧失了起码的人性,说于欢为民除害也不为过!法官在判案时,除坚持法律之外,也应当注意防止判决与大多数人心中的底线正义相违背。本案中的母子实在令人同情,法律不应如此冰冷!”

而中国青年报的评论文章更是一针见血地指出,法律规定“正当防卫”行为,目的是要鼓励公民采取必要措施与不法侵害作斗争,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从而弥补公力救济之不足。在司法实践中,如果将“超过必要限度”的门槛抬高,施以无差别的“对待”,只会使公民抗争邪恶的勇气受到遏制,从而与正当防卫的立法精神背道而驰。

我并不主张自卫权是无限的,但是法律应该充分体察自卫者所处的境地:于欢是在怎样万般无奈情形下拿起了水果刀!讨债的人非法拘禁,本身就是违法的,警察不闻不问,也就是渎职,检察院对这些行为也应当立即立案。

我们每个人都有母亲,当面对母亲遭受奇耻大辱时,每个人都无法保持镇定!要明白,杜志浩的行径是突破人伦底线的侮辱。手段之卑劣,性质之恶劣,超出绝大多数人的想象,严重挑战了公众的道德认知。在中国传统的情理社会,精神侮辱带来的“防卫的紧迫性”,其实不亚于生命健康权!

而对此案中无作为的民警,难道就和于欢杀人没有联系吗?如果他们带走杜志浩们调查,并将于欢母子解困,就不会造成最后的惨剧。其处置缺陷和实际后果,可以说是导致于欢拿起水果刀的极为重要的一环!我们常说“有困难,找警察!”这三位民警侮辱了人民警察的神圣形象,难道就不该受到处罚?难道对于欢量刑时,对他们就可以选择性忽略?!

而在此案背后,更揭露出不少社会之殇。高利贷的泛滥,非法集资的普遍存在,拿钱生钱的影子银行的不良勾当。这些导致了实业和做实业人的举步维艰,难道就不值得监管者深思和反省吗?

一把刀,刺伤了人,也刺痛了我们的神经,更刺破了那些被包住的罪恶。我深深的希望,当邪恶的淫爪伸向我们时,除了刀,我们还能拿起其他更有力的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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