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的温情——罗翔《法律的悖论》摘抄

从公认的前提推导出两个互相矛盾的命题,就是悖论。
一、法与情
入罪问题讲法律,法不容情;
出罪问题讲道德,法中有情。
二、惩罚与保护
法治是对所有类型乌托邦的解毒剂,它并不期待最好的局面,而只是为了避免出现最坏的状况。
国家不是完美的善,它只是必要的恶。
三、罪犯是自我决定,又是被决定?
用目的证明手段正确性的后果是极为可怕的。
罗翔说:没有最好的选择,只有最不坏的抉择。
爱比荷泰德说:我们登上并非我们所选择的舞台,演绎并非我们选择的剧本。
我说:如果一个人的犯罪是被决定的,应该给予同情。
四、邪恶才犯罪,还是犯罪才邪恶?
恶要分清“自体恶”与“禁止恶”,犯要分清“自然犯”与“法定犯”。
揪心一问:如果你的家人身患重病,你会冒着犯罪的危险去给他治病吗?
五、刑法既独立,又补充
“囹圄空虚,慎刑少刑”,违法不一定就是犯罪。“可点名,多批评,实在不行再入刑”。
六、轻罪重刑,还是轻罪轻刑?
刑法的目的是报复罪犯还是预防犯罪?外交辞令的回答是通过报复罪犯而达到预防犯罪。
七、因果关系:既可假设,又不可假设
危害行为和危害结果的因果关系,深不可测!因果关系,本质是一种以偏代全的概率性经验判断。
人人都会死,但没有人见证所有人的死亡。
八、对向犯罪:同罪同罚,还是异罪异罚?
没有买卖,就没有伤害;卖的要罚,买的咋弄?
九、生命:人可以被杀死,但又无法被杀死
死人有没有生命权?死人有没有权利?
十、勒索:既是被害人所欲,又是被害人所恨
工人以停工为名要求老板加薪,算敲诈吗?
老板以辞退为名要求员工加班,算勒索吗?
十一、禁毒:既是限制,又是保障
国家到底扮演一个什么样的家长?
自由不能以彻底放弃自由为代价。理论的诡异在于,当一个理论允许例外,那么迟早会出现更多的例外,进而会出现例外的例外。
十二、名誉权:可以被侵犯,又无法被侵犯
人性的幽暗体现在,我们喜欢通过指责他人的错误来获得一种道德平衡。
在网络时代,我们似乎也开始渐渐丧失了对复杂情感的体察,丧失了对他人境遇的体谅。空洞和浅薄,最终导致的又是观点的极端和情绪的残暴。
十三、司法:既要纠正错误,又要容忍错误
限制国家权力是罪刑法定的精髓所在。
任何法律一经制定,就已经滞后。动态和静态的补正成为必需。尤其是对行为人有利的类推。
十四、判决:既要稳定性,又要灵活性
刑法应是带哨子的皮鞭。但不排斥对被告人有利的规则溯及既往。
法的权威和尊严并不依赖于强力的推行,而在于民众真心的认同。
当每一个问题只有一个答案,答案的正确性总是可疑的。
所有的悖论都在提醒着我们:不要陷入理性的自负。凡是在理智中的,无不先在感性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