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发包人与无用工主体资格承包人的雇员存在劳动关系
【审判规则】
发包人将建设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的自然人实际施工,而自然人雇佣的雇员在施工过程中遭受人身损害。因发包人系合法成立的企业,具备用工主体资格,且雇员确实为发包人的建设工程提供劳务,即使雇员未与发包人签订劳动合同,也可认定该雇员与发包人存在劳动关系,相应的用工责任亦应由发包人承担。
【争议焦点】
建设工程发包人将其工程发包给无用工资质的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承包人雇佣的劳动者受到人身损害,此时,劳动者是否与发包人存在劳动关系,发包人应否对劳动者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审判规则评析】
根据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2005年《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同时,该《通知》第四条规定:“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据此,如果工程发包单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且劳动者根据用人单位安排为工程发包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提供劳动,即使发包单位与劳动者未订立劳动合同,仍应认定双方成立劳动关系。同时,发包单位如果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自然人,也应对该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承担用工主体应承担的相应责任。结合本案,鑫旺公司是依法成立的企业法人,属于适格的用工主体。虽然胡X袁未与鑫旺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且为李国岩雇佣,但其确实在鑫旺公司的“美好愿景”住宅小区工程中从事木工工作。而且,鑫旺公司将“美好愿景”住宅小区工程发包给李国岩时,李国岩并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综合上述分析可以认定,胡X袁与鑫旺公司之间成立劳动关系,鑫旺公司作为发包人应当对李国岩招用的胡X袁承担用工主体的责任。
【适用法律】
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2005年《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第四条 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