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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融资超千万,工商登记300万,投资人身份傻傻分不清

2017-08-12  本文已影响12人  股权故事会

「注册资本为公司成立时对外公示的内容,与股权取得的对价并非完全一致,股权对价的确定与公司的资产、发展前景关联

【戚谦说】

公司增资时新股东投入资金超千万,但公司并未增资扩股,工商登记仅为300万,投资余款如何认定,投资人能否要求公司返还?

其实,股东投资数额、公司登记的注册资本、公司的资产,不是一回事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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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断投资人是股东还是合作,要结合协议约定内容及实际履行情况综合判断;

▲股东出资后不能要求返还,但是合作关系的,协议解除后可以要求返还投资款。

【股权故事会】

海通置业公司注册资本2000万,想开发一305亩商住用地,但资金不足。

2006年,海通公司与中广公司签订协议约定:将305亩商住用地以每亩27万转让给中广公司15%的股权,总价约1235万(即27万元/亩×305亩×15%=12352500元);中广公司付完全款后再对海通置业公司增资扩股。

不久,海通公司以总价1.536亿元竞得该地,并取得该地的土地使用权证。经评估,该房地产项目税后利润为13亿。

2007年,海通置业公司的股东、中广公司等签订《四方协议》约定: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中广公司出资300万,占股15%(工商部门亦照此登记);因工程建设资金较大,如仍需费用,双方各按出资比例支付款项……

但协议中没有如何分配收益的约定,也没有另行签订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的协议。

此后,中广公司参加了海通置业公司的临时股东大会

后经多次股权转让、增资扩股,海通公司注册资本为8117万,股东变为龙虾公司和中广公司。

2010年,中广公司以股东知情权被剥夺为由诉至法院,要求判令海通公司提供自公司成立以来的财务会计报告和会计账簿供其查阅,后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同意提供查阅。

2012年,中广公司将海通公司诉至江苏高院,称海通公司从未披露过房地产开发经营情况,从未给过出资收益,严重侵犯出资人权益,要求解除双方的合资开发房地产合同关系、退还出资款1235万、给付出资收益1.98亿。

海通公司认为1235万是15%股权的对价,因注册资本是2000万,工商登记仅记载300万,中广公司并未另行出资300万。

江苏高院一审认为,协议约定和工商登记的都是中广公司出资300万、持股15%,中广公司投资的1235万应先行抵扣其履行300万的出资义务,超出部分应视为对海通公司的投资,应予返还。

双方均不服,上诉至最高法院。结果,二审驳回中广公司的诉讼请求。

摄影|戚谦

【律师解读】

海通公司注册资本仅2000万,中广公司投入1235万给15%股权后,海通公司也没有增资扩股,15%对应2000万注册资本即300万,多缴的资本是否该退回?

股东缴纳的资产多于注册资本时,需被计入资本公积金,常用于增资或扩大再生产,股东多缴的资本原则上不能要求公司返还。

双方究竟是公司与股东,还是合作关系,应结合协议的约定内容及实际履行情况综合判断。

中广公司曾向法院起诉,理由是其股东知情权被侵犯,说明其认可自己是股东。在诉讼过程中,中广公司为海通公司股东,且工商登记上亦为股东身份。

谁主张谁举证。中广公司认为是合作开发房地产的合同关系,应就合同成立和生效承担举证责任,但其未能提供足够证据证明。

需注意的是,公司注册资本为公司成立时对外公示的内容,与股权取得的对价并非完全一致,股权取得对价的确定与公司的资产、公司的发展前景关联

从股权价值上看,海通公司以1.536亿竞得土地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时,公司的价值与其2000万注册资本远不对应,况且中广公司没有另行支付300万出资款。可见,海通公司15%股权价值与300万出资相差甚远,最高法院认为,认定中广公司出资1235万元取得15%股权更为合理

再进一步看,中广公司认可协议中没有共享利润、共担风险的特别约定,未再签订别的合资合作协议、未再进行投资,那么,中广公司只能以股东身份获得分红。

股东投资数额、公司登记的注册资本、公司的资产并非同一概念。中广公司投资成为股东,其出资已经转化成为公司资产,必须通过股权方式来行使权利,即有权要求分红,但不能请求返还投资

当然,法院也给中广公司指明方向,如认为权益受到损害,可行使股东权利主张利润分配,而非要求返还投资。

【股权心经】

投资时,到底是合作开发项目,还是作为股东入股,在投资协议中应明确约定,必要时聘请律师参与投资谈判、审查投资协议,对各方权利义务清晰界定,以免后患。

弄清是股东还是合作开发,权益如被侵犯,去寻找合法、正确的救济途径,就不用盲目起诉,不说律师费,连200多万的诉讼费也省了。

提醒一下,中广公司在投资6年后才起诉,且主要理由是海通公司从未披露过公司经营情况,也未给过收益。分红时间,逾期不分红的违约责任,股东知情权如何确保,经营信息如何及时披露等权益的保障,都可在投资协议中明确。关键是,投资时自己不太懂,是否有专业律师为您把关。

最后,送一招。如公司连续5年盈利但不向股东分配利润,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行使股权收购请求权,要求公司按合理价格收购其股权;协商不成,可诉至法院。

(作者戚谦,河南成务律师事务所股权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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