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 卢理湘
中医认为,精是构成人体和维持生命活动的基本物质。又认为,肾主精,人身有精则存,无精则亡。精有“水谷”之精(后天之精),从不断摄入的饮食所化生,以维持生命活动和机体代谢;还有生殖之精(先天之精),由先天带来的能繁衍后代、含遗传物质的生殖的基本物质。
张紫阳真人在《金丹四百字·序》中说:“炼精者,炼元精,非淫佚交感之精。”精在丹道中所指的是元精、先天精、真精,非是后天精,交感精。精在内丹书中隐名极多,如坎水、坎中金、四、九、坎中真阳、真阳、金、水中金、金翁、老郎、铅、真铅、黄芽、水虎、金液、玉蕊、黑龟精、坎戊月精、北方河车、壬癸水、上弦金半斤、黄河水、逆流水、神水、漕溪水、甘露水、先天甘露、长生酒、长生药、醍醐酒、鼎中金、潭底日红、素练郎君、得一之一、先天之气、丹字中一点、外药、炉内药、白虎、雪山大力白牛、土泉、月魄、兔脂、阳精、赤血、首经至宝、真金、西舍郎、夫、西方金、蟾光(为真精所化之红黄命光)等等。
以精所居位置来说,有西方金、西舍郎之名。
以精由采药法逆行督脉,由玄膺穴降下气管,化为先天甘露而言,有药、长生酒、长生药 、金液、神水、甘露水、壬癸水、鼎中金之名。
以精要逆行督脉,似河车之运转,有黄河水,逆流水、漕溪水、北方河车之名。
以精气冲动之力甚大,外阳壮盛难伏,有水虎、白虎、雪山大力白牛之名。
以精由金液凝为丹后,双目内观,丹所发之光为黄光(如黄豆芽大之金光),故有黄芽之名。学士以下手法采得阳精,以补自身亏空,渐渐采取,渐渐凝结,精气越补越足,补至阳光三现,丹所发之光为金黄色(蟾光),故有蟾光之名。
将元精采之,归于中宫,守住元精不泄,称为“得一”,故有“得一之一”之名。
以丹之所形成之物质,为铅汞之和合物,有上弦金半斤,下弦汞八两之名(古时,一斤为十六两,八两等于半斤)。
从卦象上来说,坎卦中“——”为阳爻,比喻为真阳,阳金,又坎为月,有月魄,坎戊月精,兔脂(月中有玉兔,如嫦娥奔月之传说)之名。“——”为阳爻,为坎中所含之戊土,丹家有流戊就已之说,即取坎填离。又丹家认为坎中一阳为乾卦所失之阳,乾为大赤,故名赤血。
丹家取坎中之一阳,来填离中之真阴(即阳爻与阴爻互换),坎卦变为坤卦,离卦变为乾卦,先天乾坤为后天坎离所化,此名为后天返还先天,返回父母未生前。人由母腹中降生后,剪断脐带,先天气断,性命二气分开,性气归于心,发于二目,命气归于肾,发于命蒂,先天乾坤变为后天坎离。故丹家取坎填离,以返童真之体。
以一阳初动,要用无孔双吹法以采小药,因其为初动,故有首经至宝之名。采此小药归于中宫,心内异常舒坦,故为至宝。
以一阳来复比为子时,象天时之三更,三更一阳生,又以玄珠位于水府之中,故有潭底日红之喻。
以采炼中,用真意(黄婆)使铅汞二物会合,以铅为夫,以汞为妻,以黄婆为媒,三家(夫、妻为二家,媒婆为一家)相见,归于中宫。从汞(二八姹女)家而言,是“嫁个金翁作老郎”。故精有金翁、老郎、金公之名。
精之喻名百般,皆指性能量。此种能量人人都有,丹经曰:“此般至宝家家有,百姓日用不知,说破世人须失笑,说着丑,行着妙”。过夫妻生活,此能量顺行,能生儿育女;如得明师指教,待父母仙游,儿女长大成人,自己无牵无碍之后,觅二三师友,使此种能量逆行,可结为内丹,在世长年。张三丰祖师曰:“顺为凡,逆则仙,只在中间颠倒颠。”就看汝知“颠倒颠”否?
炼丹之要,在炼已、采药、无漏。炼已之要,在“本来无一物”。修得心地洁净圆明,不染不昧,打破“我执”。采药之诀,在药物,火候。先打通后三关,使后天真气循环无碍,再觅明师传授,用真意让性能量逆流,化为先天甘露,凝于中宫。无漏之术,其要在使精不泄,精气神全守中宫,可用闭精气诀、闭阳关之法。
又以入手炼已修定,下手采药,转手修舍利,了手脱圣胎分为各个阶段,皆能与先圣丹经佛典一一对应,非虚言妄说也。
又以精气充足程度,分阳光一现、二现、三现之阶段,以此精气化为阳神,出百会穴为仙,圣修之事毕矣!
炼丹歌
乾为天,心为离,坤为地,肾为坎,天地间,八寸四,黄庭宫,非凡窍,天地中。
乾体破,元精补,子得一,还童颜,坎水流,醍醐路,比蜜甜,长生药,脊柱内,一白脉,起会阴,通尾闾,贯泥丸,下玄膺,至气管,肺动脉,右心室,到黄庭,结胎处。
平常时,至诚待,专密伺,自然至,一阳动,无孔吹,阳来复,要采药,勒阳关,用手指,点会阴,好男儿,自刚强,牢把舵,不管它,洪波翻,金丹道,要炼心,心不死,情不灭,到此时,难把握,用真意,逮精气,自冲督,下任脉,要三遍,药收尽,性能量,要逆流,顺则死,逆为仙。
临睡前,闭精气,防遗失,真宝泄,前功尽。
药至中,要温养,坎离精,自然交,先为液,而逆流,后为丹,而凝结,铅气尽,真汞干,大还丹,寿齐天,阎王唤,命不去。
醉似泥,大快活,清风月,白云飞,笑人间,温柔乡,死人堆。
伪邪道,骗愚夫,大志士,访真诀,得师指,水中金,吾至道,简又易,知不言,言不知,龙门宗,二十二。
(原载自《中国道教》2004年第4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