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左传》之三百三十七昭公六年 上
【经】
六年春,王正月,杞伯益姑卒。
葬秦景公。
夏,季孙宿如晋。
葬杞文公。
宋华合比出奔卫。
秋九月,大雩。
楚薳罢帅师伐吴。
冬,叔弓如楚。
齐侯伐北燕。
【传】
六年春,王正月,杞文公卒,吊如同盟,礼也。大夫如秦,葬景公,礼也。
三月,郑人铸刑书。叔向使诒子产书曰:“始吾有虞于子,今则已矣。昔先王议事以制,不为刑辟,惧民之有争心也。犹不可禁御,是故闲之以义,纠之以政,行之以礼,守之以信,奉之以仁,制为禄位以劝其从,严断刑罚以威其淫。惧其未也,故诲之以忠,耸之以行,教之以务,使之以和,临之以敬,涖之以强,断之以刚。犹求圣哲之上,明察之官,忠信之长,慈惠之师,民于是乎可任使也,而不生祸乱。民知有辟,则不忌于上,并有争心,以征于书,而徼幸以成之,弗可为矣。夏有乱政而作《禹刑》,商有乱政而作《汤刑》,周有乱政而作《九刑》,三辟之兴,皆叔世也。今吾子相郑国,作封洫,立谤政,制参辟,铸刑书,将以靖民,不亦难乎?《诗》曰:‘仪式刑文王之德,日靖四方。’又曰:‘仪刑文王,万邦作孚。’如是,何辟之有?民知争端矣,将弃礼而征于书。锥刀之末,将尽争之。乱狱滋丰,贿赂并行,终子之世,郑其败乎!肸闻之,国将亡,必多制,其此之谓乎!”复书曰:“若吾子之言。侨不才,不能及子孙,吾以救世也。既不承命,敢忘大惠?”
译文
【经】
六年春季,周历正月,杞文公去世。
安葬秦景公。
夏季,季孙宿去到晋国。
安葬杞文公。
宋国的华合比逃到了卫国。
秋季九月,举行了大的求雨祭祀活动。
楚国的薳罢率领军队攻打吴国。
冬季,叔弓去到楚国。
齐侯率兵攻打北燕。
【传】
六年春季,周王朝历法的正月,杞文公去世。鲁国前去吊唁好像对同盟的国家一样,这是合于礼的。鲁国大夫去到秦国,参加秦景公的葬礼,这是合于礼的。
三月,郑国把刑法铸在鼎上。叔向派人送给子产一封信,说:“开始我对您寄予希望,现在完了。从前先王衡量事情的轻重来断定罪行,不制定刑法,这是害怕百姓有争夺之心。还是不能防止犯罪,因此用道义来防范,用政令来约束,用礼仪来奉行,用信用来保持,用仁爱来奉养。制定禄位,以勉励服从的人,严厉地判罪,以威胁放纵的人。还恐怕不能收效,所以用忠诚来教诲他们,根据行为来奖励他们,用专业知识技艺教导他们,用和悦的态度使用他们,用严肃认真对待他们,用威严监临他们,用坚决的态度判断他们的罪行。还要访求聪明贤能的卿相、明白事理的官员、忠诚守信的乡长、慈祥和蔼的老师,百姓在这种情况下才可以使用,而不致于发生祸乱。百姓知道有法律,就对上面不恭敬。大家都有争夺之心,用刑法作为根据,而且侥幸得到成功,就不能治理了。夏朝有违犯政令的人,就制定禹刑。商朝有触犯政令的人,就制定汤刑。周朝有触犯政令的人,就制定九刑。三种法律的产生,都处于末世了。现在您辅佐郑国,划定田界水沟,设置毁谤政事的条例,制定三种法规,把刑法铸在鼎上,准备用这样的办法安定百姓,不也是很难的吗?《诗》说:‘效法文王的德行,每天抚定四方。’又说:‘效法文王,万邦信赖。’像这样,何必要有法律?百姓知道了争夺的依据,将会丢弃礼仪而征用刑书。刑书的一字一句,都要争个明白。触犯法律的案件更加繁多,贿赂到处使用。在您活着的时候,郑国恐怕要衰败吧!肸听说,‘国家将要灭亡,必然多订法律’,恐怕说的就是这个吧!”子产复信说:“像您所说的这样。侨没有才能,不能考虑到子孙,我是用来挽救当前的世界。既然不能接受您的命令,又岂敢忘了您的恩惠?”
杞国太小了,杞文公的去世只能算小事了。秦景公的葬礼是春秋经上首次记载秦君葬礼,可见秦国的影响力日渐强大,虽然秦、鲁各在东西两端,鲁国也不得不重视秦国的政局更替。
叔向反对子产铸刑书,应该是古代人治和法治矛盾的体现了。子产铸刑书,就是把法律条文铸造在青铜鼎上,向民众公示,应该算上历史上首部成文法吧!虽然文中提到了最早夏朝就有了《禹刑》的法律,毕竟只是传说中的东西,而且这类法律条文也只是统治阶级清楚,并没有向民众公开,所以执法者在执法当中可以自由发挥,归根到底是属于人治的范筹。子产的刑书则向民众公示,让民众和执法者都有了共同遵守的标准,这显然是法制史上的一个里程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