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11-05

2023-11-04  本文已影响0人  双髻山府正堂

【解析】 根据《合伙企业法》第31条规定: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企业的下列事项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1)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2)改变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3)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4)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5)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6)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由此可知,只有聘请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经营管理人员时才需全体合伙人同意。如果陈东本身就是合伙人,则当然不需要聘任,只需要任命即可,显然此处命题者是将陈东视为合伙人以外的人。故A项错误,B项正确。

        该法第35条规定:被聘任的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应当在合伙企业授权范围内履行职务。被聘任的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超越合伙企业授权范围履行职务,或者在履行职务过程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由此可知,除了合伙企业的法定代表人,陈东作为经营管理人,并不可以直接代表合伙企业对外签订合同,是否有权以合伙企业的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取决于合伙企业的授权,如果没有授权,则陈东不能以合伙企业名义对外签订合同。故C项错误。

        该法第37条规定: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注意:在陈东获得授权,可以对外代表合伙企业签订合同的情况下,此处是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只要第三人主观上是善意的,执行人的民事行为对外仍然有效,即由企业先来承担责任,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然后在企业内部向有责任的人追偿。D选项的说法过于绝对,错误。

        综上,本题答案为B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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