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政府是否应该向社会公布性侵犯罪者的资料
为了预防性侵犯罪案件的发生,美国、韩国等国家均设立了性犯罪者登记和公告制度。向社会公布性侵犯罪者的资料,对减少累犯,降低再犯以及减少新的犯罪具有重大意义。我方认为,中国政府也应向社会公布性侵犯罪者的资料,论证如下:
首先,从性犯罪的现有法规来看,长期以来,性犯罪都是刑法规制的一类特殊的犯罪,主要是因为中国传统社会对性的暧昧态度所致,这也导致了很多相关的问题难以解决以及现有法律措施的不完善,仅仅依靠现有的刑罚措施对现有问题缺乏解决效力。
其次,从性犯罪的社会原因来看,社会公众对于性问题的认识不当,执法机关把本应立案的性犯罪案件当做了普通的民事侵权案件处理以及性侵犯的当事人自我法制意识薄弱等都加重了性犯罪问题的严重性。向社会公开犯罪人员身份信息,能够加强社会对此类问题的认知,提高人们的防范意识和辨别意识。同时对于性侵者具有很强的警示意义,能够起到预防再犯的效果。
最后,从性犯罪的特殊性来看,基于保护社会免受犯罪人再次侵害的需要,可以对具有高度再犯风险的人施以适当的控制手段和必要的限制。我方承认,任何一个制度的实施都会面临各种各样的考验,但是向社会的公示制度在细节上仍然有很高的可把控性。就中国已有的三个试点而言,其过程也有很高的借鉴意义,对于性侵犯公示信息的选择可建立一套科学的评估标准,为信息公开的范围和期限提供依据。同时建立分级管理体制,根据不同危险级别适用不同公告规则。完善性犯罪登记,建立核验筛查制度等,甚至可以借鉴吸毒人员的动态管理办法。这些都可以视具体情况而定,重点在于国家一定要敢于迈出信息公示的第一步,国家明明知道孩子旁边是一个患恋童癖的、有着性犯罪记录前科的人,却以各种理由没有提醒、告知家长,如果因此造成儿童性侵,国家难辞其咎。对于性侵犯罪者这些潜在的威胁,公众有权知道其犯罪资料并加以警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