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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套路贷的一些问题 | 第0009问

2020-10-22  本文已影响0人  林广军

行为人为实施套路贷有多少花样,就有多少条罪名。涉黑恶案件中,多达十几条罪名就是这样来的。

前言

扫黑除恶某种意义上是针对套路贷量身定制的,涉黑涉恶案件几乎都与套路贷有关,也导致了部分民事律师陷入其中,最大事由就是以法律顾问身份帮助设计了相关套路贷合同及代理相关民事诉讼。

因此,从律师这个角度而言,了解一下套路贷的相关知识,无论是对律师自身安全还是对帮助涉黑涉恶案被告人辩护都有很大的帮助。

以下内容主要是依据《关于办理 “套路贷” 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与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张震法官刊登于《人民司法》2020年第28期《套路贷案件审理中的若干疑难问题》。

一、什么是套路贷?

套路是关键,贷是工具或手段。依据套路贷的《意见》,套路贷主要表现形式为假借民间借贷之名,诱使或通过暴力、恐吓等方式逼迫被害人签订借贷或变相借贷等相关协议,还包括签订抵押、担保的一些。

层次较低的套路贷,直接使用暴力或胁迫方式,比如非法拘禁、殴打、拍裸照等方式逼迫被害人偿还。许多在校学生深陷“校园贷”被拍裸照就是典型的方式。

层次较高的套路贷,则充分运用“法律”的手段来“维权”,典型的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的形式。方式如:诱骗签订虚增借贷金额的协议、通过种种方式故意制造被害人形式上违约、毁灭或隐匿被害人的还款证据,待到被害人无法归还时,则以提起诉讼借助法院的力量占有被害人财物。

二、常见犯罪手法和步骤

《意见》规定以下几种手法和步骤:

第一、制造民间借贷假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往往以 “小额贷款公司”“投资公司”“咨询公司”“担保公司”“网络借贷平台” 等名义对外宣传,以低息、无抵押、无担保、快速放款等为诱饵吸引被害人借款,继而以 “保证金”“行规” 等虚假理由诱使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签订金额虚高的 “借贷” 协议或相关协议。有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还会以被害人先前借贷违约等理由,迫使对方签订金额虚高的 “借贷” 协议或相关协议。

第二、制造资金走账流水等虚假给付事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按照虚高的 “借贷” 协议金额将资金转入被害人账户,制造已将全部借款交付被害人的银行流水痕迹,随后便采取各种手段将其中全部或者部分资金收回,被害人实际上并未取得或者完全取得 “借贷” 协议、银行流水上显示的钱款。

第三、故意制造违约或者肆意认定违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往往会以设置违约陷阱、制造还款障碍等方式,故意造成被害人违约,或者通过肆意认定违约,强行要求被害人偿还虚假债务。

第四、恶意垒高借款金额。当被害人无力偿还时,有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安排其所属公司或者指定的关联公司、关联人员为被害人偿还 “借款”,继而与被害人签订金额更大的虚高“借贷” 协议或相关协议,通过这种 “转单平账”“以贷还贷” 的方式不断垒高“债务”。

第五、软硬兼施 “索债”。在被害人未偿还虚高“借款” 的情况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借助诉讼、仲裁、公证或者采用暴力、威胁以及其他手段向被害人或者被害人的特定关系人索取“债务”。

三、以共犯论处的情形

《意见》规定了以下几种情形以共犯论处:

第一、组织发送 “贷款” 信息、广告,吸引、介绍被害人 “借款” 的;

第二、提供资金、场所、银行卡、账号、交通工具等帮助的;

第三、出售、提供、帮助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

第四、协助制造走账记录等虚假给付事实的;

第五、协助办理公证的;

第六、协助以虚假事实提起诉讼或者仲裁的;

第七、协助套现、取现、办理动产或不动产过户等,转移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

第八、其他符合共同犯罪规定的情形。

黑色部分需要引起律师的注意,一不小心就陷入其中。

四、本金是否属于犯罪数额?

不列入犯罪数额,但有证据证明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为实施 “套路贷” 而交付给被害人的本金,赔偿被害人损失后如有剩余,应依法予以没收。

《意见》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际给付被害人的本金数额,不计入犯罪数额。但“虚高债务”和以 “利息”“保证金”“中介费”“服务费”“违约金” 等名目被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非法占有的财物,均应计入犯罪数额。

五、如何认定既遂、未遂?

已经着手实施 “套路贷”,但因意志以外原因未得逞的,可以根据相关罪名所涉及的刑法、司法解释规定,按照已着手非法占有的财物数额认定犯罪未遂。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张震法官的观点最到位

第一、被害人已归还金额(包括被害人还款、将被害人房屋出租获取的房租占有的被害人车辆等)>实际借款金额时,被告人已实际占有并获利,犯罪形态应为既遂,多归还的部分即为既遂的诈骗数额。

第二、被害人已归还金额<实际借款金额时,被告人并未实际获得利益,犯罪形态应为未遂,未遂的诈骗数额为被告人主张(包括通过诉讼、迫使被害人承诺、合同约定等已着手非法占有的方式)的数额(实际借款金额 - 被害人已归还金额)。

张震法官发表《人民司法》2020年第28期的《套路贷案件审理中的若干疑难问题》

对于量刑《意见》规定:既有既遂,又有未遂,犯罪既遂部分与未遂部分分别对应不同法定刑幅度的,应当先决定对未遂部分是否减轻处罚,确定未遂部分对应的法定刑幅度,再与既遂部分对应的法定刑幅度进行比较,选择处罚较重的法定刑幅度,并酌情从重处罚;二者在同一量刑幅度的,以犯罪既遂酌情从重处罚。

七、酌情从重处罚的情节

 以老年人、未成年人、在校学生、丧失劳动能力的人为对象实施 “套路贷”,或者因实施“套路贷” 造成被害人或其特定关系人自杀、死亡、精神失常、为偿还 “债务” 而实施犯罪活动的。

八、高利贷不等于套路贷

高利贷不等于套路贷。从字面上理解,高利贷还是民间借贷的一种形式,除了利息高一点,与民间借贷没有区别。即使使用非法方法讨债,其民间借贷的本质也没有改变。关键的区别就是没有形成虚假债权债务。

因此,《意见》明确规定,非法方式追讨高利贷,不应当视为是“套路贷”。至于非法方法本身,则应当根据具体案件事实定罪处罚。

九、收取砍头息一定是套路贷?

高利贷中常常存在收取砍头息的行为。但是否收取砍头息不是区分套路贷与高利贷之间的区分要素。两者之间的区分,主要是看有没有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为目的。砍头息从意义上来说,还是属于利息,只不过收取的利息从借贷总额中先扣除。而套路贷中砍头息则是行为人非法占有财物的一个手段或其中一个环节。

十、如何认定非法占有为目的?

这是套路贷犯罪中必备的主观构成要件。主观构成要件几乎是所有不认罪案件中的难点。因此,大部分不认罪案件对于主观构成都是采用推定的方式。对于推定认定主观,实务中应是毒品案件运用最为娴熟。

《意见》规定,对于套路贷主观目的的认定,主要通过行为人是否存在虚增贷款金额,是否存在制造虚假给付痕迹(流水),是否存在毁匿还款证据等行为来认定是否存在非法占有为目的。

十一、套路贷可能会涉嫌哪些罪名?

套路贷可能构成的罪名很多,比如诈骗、敲诈勒索、非法拘禁、虚假诉讼、寻衅滋事、强迫交易、抢劫、绑架等,这几乎是涉黑涉恶案件的标配。

可以这样说,行为人为实施套路贷有多少花样,就有多少条罪名。涉黑恶案件中,多达十几条罪名就是这样来的。

十二、一行为数罪的问题

套路贷往往被定性为涉黑涉恶案件,实务中为了完成扫黑除恶的任务,连基本法理都抛之一边。比如牵连犯的问题。

牵连犯,是指实施某一犯罪时,其手段行为或者结果行为又触犯其他罪名的情形。其中包括手段与目的牵连、原因行为与结果行为之间的牵连。

比如:以伪造公文的形式骗取他人财物,诈骗财物的目的行为构成诈骗罪,伪造公文的手段行为构成伪造公文罪,两个犯罪形成目的与手段的牵连关系,构成牵连犯。对于牵连犯,一般情况下不实行数罪并罚,而是从一重罪处断,这是基本的法理。

套路贷案件中,罪名与罪名之间的牵连性质非常明显,但实务中往往不是从一重罪处罚,而是数罪并罚。这也就是为什么,涉黑涉恶案件被指控的罪名能够多大十几个。

商丘三潘案,为了凑足罪名,被告人在微信上发送一个黄色视频,都能被指控为传播淫秽物品罪。

但,有些事实数罪并罚并无问题,这个主要是讨债过程中实施了非侵财型犯罪。

比如行为人通过实施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绑架、非法拘禁、寻衅滋事等手段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一般应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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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林广军   广东维庭律师事务所  大案刑辩研修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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