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征地补偿,落实三权分置!民法典物权编(草案)提请继续审议
4月20日上午,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在京召开,继续审议《民法典物权编(草案)》。
2018年8月,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对民法典各分编(草案)初次审议后,将各分编草案分拆为几个单元进行若干次审议和修改完善,本次常委会会议对民法典物权编(草案)进行二审。
本次提请审议的民法典物权编(草案)将物权编草案进一步分为五个分编,即:通则、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占有。
会议中相关委员、地方和相关部门提出,深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是党中央作出的重大决策,草案应对农村集体所有土地的征地补偿、土地承包经营权等相关制度予以完善。对此,本次提请审议的《民法典物权编(草案)》作出修改:
一、完善征地补偿制度
在草案第三十九条第二款中增加规定: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农村村民住宅的补偿费用。
二、落实“三权分置”制度
根据党中央有关精神和修改后的农村土地承包法,对草案第十一章“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相关内容作了完善,明确承包期届满,由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照农村土地承包的法律规定继续承包,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可以自主决定依法采取出租、入股或者其他方式向他人流转土地经营权;
流转期限为五年以上的土地经营权,自流转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土地经营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同时,删去草案第十七章“抵押权”中关于耕地不得抵押的规定,以适应“三权分置”后土地经营权入市的需要。
这也与正在常委会审议的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草案相衔接,本次提请审议的《民法典物权编(草案)》分别在有关条款中明确集体所有的土地作为建设用地的,应当依照土地管理的法律规定办理;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的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
三、城市居民或可租赁宅基地
同时,在会议中,全国人大委员建议,适度扩大农村土地的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的范围,在有条件的地区积极稳妥推广试点经验。相关人员还表示,目前有许多宅基地因农民外出打工而空在那里,能不能做点探索或者试点,让城里人去农村租宅基地,租下宅基地并加以改建,但不搞豪宅,允许在一定规划和标准下进行改建。
从这一点来看,城里人今后或可以去农村租赁宅基地,在租赁后可以翻盖房屋并依约使用该房屋、土地,但土地的所有权和资格权均属于农民集体和农民个人。
其次,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审议中,有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建议,要进一步增加农村三块地改革试点,为农村产业发展加强用地保障。
2015年3月,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启动,这也被外界俗称为农村三块地改革试点。
其中,宅基地制度改革主要任务有四项:一是改革完善宅基地权益保障和取得方式;二是探索宅基地有偿使用制度;三是探索宅基地自愿有偿退出机制;四是完善宅基地管理制度。目标是建立依法公平取得、节约集约使用、自愿有偿退出的宅基地制度。
说到征地补偿,实践过程当中,因征地引起的矛盾纠纷是越来越多,其大多数原因都是与补偿有很大的关系,征收方为了达到征地的目的,常常以老百姓不懂法,不知道征地补偿标准而故意压低征地补偿。不过在去年的《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草案)中就再次明确了“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安置人口、区位、供求关系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适时调整。
征收农村村民住宅的,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补偿,保障其居住权和农村村民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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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无论相关法律制度怎样修改,凯诺律师提醒大家,在征地拆迁中,一旦发现征地补偿标准过低,无法保障被征收之后的生活时,被征收人要及时的咨询律师。其次,相关征收人员也只有保障了失地人利益,那么,就才会大大的减少征地矛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