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云南省罪犯“越狱”引发的思考
5月3日早上10点,云南省司法厅通报了一起案件。通报称,2017年5月2日上午8时20分,云南省第一监狱七监区一名在押罪犯从监狱逃脱,目前正在全力追捕中。
看的这则新闻你是否联想到一部风靡一时的美剧《越狱》或是那部经典的电影《肖申克的救赎》?两部剧中男主角凭借超高的智商和惊人的行动力,最终逃脱了法律的监控,获得了人生的自由。看完这两部影视作品,我不禁佩服男主超高的智商和反侦查能力,反观现实中罪犯越狱的案件基本凤毛麟角。这次云南省罪犯能逃脱出戒备森严的监狱,可以说是百密一疏。据最新报道,5月10日该罪犯在昆明市崇明县被捕归案,未造成严重后果。但是这起案件带给社会的影响却不容忽视,作为监狱的相关工作人员是否要未这起案件承担责任?
首先,我们来了解我国的监狱制度。
监狱是国家的刑罚执行机关,履行惩罚和改造罪犯的职能。罪犯被依法关押在监狱,并因此失去了人身自由。重新获得人身自由,早日获得人身自由,是罪犯的最大梦想。绝大多数罪犯通过努力改造,争取减刑、假释或等待刑满释放,来获得人身自由,但少数罪犯则是使用极端手段,非法实施脱逃。
其次,本案中云南省监狱的相关司法工作人员毋庸置疑需要承担失职的法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条第二款的规定,司法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致使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脱逃,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最后,我们来了解一下有关渎职罪的相关法律规定。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一)致使依法可能判处或者已经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脱逃的;
(二)致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脱逃3人次以上的;
(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脱逃以后,打击报复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被害人、证人和司法工作人员等,或者继续犯罪的;
(四)其他致使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脱逃,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